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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宋 (原名蝶鬧蜂忙宣和春)》第31章
第30章 貼身服務

  2011-6-2910:01:21字數:2288

  黃娥趕緊看了一眼豆腐西施,解釋:「大郎的腦子被打傻了,過去的事情記不得了。」

  豆腐西施聽出了時穿話音裡的厭惡,呀了一聲,眼珠轉了轉,解釋說:「大郎,這妾婢買賣呀……其實也是一種雇傭勞務,不過,卻與平常的勞務雇用不相同。

  嗯,也許是一種很獨特的勞務關係。咱皇宋明文禁止販賣奴隸,但然而鄉野百姓便是多收了三五鬥,誰不想找個人伺候,舒舒服服過員外生活,所以這奴僕生意,官府擋也擋不住。」

  「哦,需求決定存在」,時穿鼓勵說:「繼續說,我聽著呐。」

  「鄉野之間,需要伺候人的奴僕怎麼辦,官府規定只能尋找牙人介紹,而後雇傭奴僕,可這樣雇傭來的人,不知根不知底,主人那裡放心讓他在家裡隨意走動。平常人家過日子,也不能什麼東西都收起來,東西擺在外面,萬一雇來的人手腳不乾淨,順手拿兩樣賣了——什麼樣的大家庭也禁不起這樣的老鼠啊。

  所以,無論官府怎麼查禁,也擋不住民間購買奴僕的需求。大郎你想,買來的奴僕,自由全在你手裡,出門在外,不擔心他把屋裡的東西賣了,然後跑的找不著人。那官府啊,也知道擋不住民間需求,只好想出個變通辦法……」

  黃娥對這個熟悉,在一旁補充:「刑律規定,可以一次購買奴婢十年的自由,這十年就是役期。」

  「我明白了」,時穿回答:「這相當於一次性支付了十年工資,以後這十年,他的人身自由就全歸主人支配了。那十年就相當於買斷服務年限。」

  黃娥愣了一下:「哥哥這麼說也行。不過,奴僕雖然賣身十年,但十年期間,他還是被雇傭的,是有薪水的。」

  「那就是說:十年之內,只發最低生活保障,是吧?……原來,這就是大型拐賣團夥猖獗的原因。」

  「這個……刑律還規定,唯有父母可以買賣子女,這規定原本是為了防止拐賣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拐子拐了人,常常誘逼女子認一位身家清白的同夥為父母,而後由這位同夥出面售賣——父母賣兒女也不叫『賣』,他們索取的那筆錢視為『贈嫁』,或者是『典身錢(相對於男僕)』。

  律法還規定:買賣合同要在官府上檔,蓋上朱紅大印的契約,稱之為「紅契」,如此才能受到官府保護。如果買賣合同不在官府上檔案,那麼這種契約無效。在奴僕買賣中,如果拐子不能立下可以在官府上檔的紅契,守規矩的人家也不敢購買,因為只要奴隸有機會脫身,前往官府告一狀,主人就是一個「拐賣良人」的重罪,要被流放三千里。

  律法規定:契約一旦在官府上了檔子,則役期可以連續計算,被『典』之人無論轉了幾道手,她的服役期限都要合併計算,最長只能是十年,十年合同期滿就須終止勞務關係,任人自由離去。」

  「哦,這有點相當於『工齡連續計演算法』,我明白。」

  「律法還規定:拐賣十歲以下兒童者死,這可是刑律上少有的死刑。所以拐子為了逃避死刑,最喜歡拐賣十歲出頭的女孩,偶爾才會對環娘這樣性格好,美貌非常的小美人胚子下手。」

  「難怪桃花觀裡的拐子什麼話也不說,拼死跟我打——他們屋裡藏著環娘,十歲以下的幼童,一旦被發現了就是死刑,所以他們才拼命。」

  黃娥點點頭:「官府上面也是這態度,桃花觀內拐子全死了,官府正好可以結案——便是因為他們當時不死,事後追究也是死刑。哥哥動手免去他們的勞作,還讓他們白得一份功勞,自然賞賜優厚,還什麼也不問,趕緊結案。」

  時穿歎息:「這大宋朝真是仁義啊,瞧這法律定的,多麼嚴密。然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多麼嚴密的法律也擋不住鑽空子的人多,瞧瞧,每條政策都有人鑽縫。

  我最欣賞關於役期的規定,朝廷大概是想著,即使民間販奴屢禁不止,但有了這條法律,即使女人被拐賣了,賣身錢不算,她工作期間也有薪水,等工作十年後,被拐女人掙夠了嫁妝錢,就可以恢復自由,然後憑藉這筆錢招贅一個男人上門,以此度過餘生。」

  「不錯」,黃娥猶豫了一下,略帶羞澀的補充:「典身,典出去的不光是自由,身子也要典的。」

  明白明白,就是說這種服役是「貼身服務」,全方位「獻身服務」。

  「哎呦呦」,豆腐西施揮舞著手帕讚歎:「小小人兒,把事情的來龍去脈說的如此清楚,我這也是第一次聽說,可長見識了。

  大郎,這小妹妹說的不錯,咱這裡的事,向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天底下需要奴僕的人家多,不光拐子在裡頭上下其手,普通老百姓也能想方設法鑽空——也不能說這是鑽空子,典妻租妾,官府都不禁止,連貧寒官員都這麼做,很平常的。

  官府規定:妾的合同是三年,三年一到就需解約。顧小七娘嬌養著,就是打算做妾的,到大戶人家做上三年妾,父母得了養育她的錢財,可以用來養育兄弟姐妹。她三年裡頭服侍老爺,得的薪水與賞錢算是給自己掙嫁妝。三年之後若是有兒女,可以再做七年婢女,否則下堂求去,另外找人嫁了,父母都不得干涉,豈不是一條出路。」

  「當初制定這一法律的人,真是個罕見的慈悲人啊」,時穿笑嘻嘻的說:「雖然關於役期的規定,迎合了咱男人喜新厭舊的心理,但它規定三年做妾的役期,大約是擔心沒地位的妾室,等人老珠黃了老無所養老無所依,所以要求妾室們趁著青春美麗,從男人那裡騙夠錢了,趕緊找個人嫁了,然後生孩子養老,順便減輕社會負擔。」

  當然,男女相處久了,彼此有感情了,三年期限到了不願分離,那麼只好鑽法律的空子了……律法規定主人雇傭妾婢的最長服役期為十年,當了三年妾,剩下七年怎麼辦——法律規定她可以繼續做七年婢女。

  因此,宋代的婢女一般比妾的身份還要高,它指的是「熟妾」,多數是生了孩子,跟主人有了感情,而不願早早離開的昔日寵妾。

  於是,市井之中,窮苦人家裡女孩子多了,養不起也嫁不起,父母便從小教她們一些哄男人的手段,比如有父母教女孩做菜的,有彈奏樂器的,泡茶的,甚至管家算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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