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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逃生記(修訂版)》第61章
7.3 青蔥爛酒生日宴,臥虎藏龍案驚天(中)

  牢門外的斷喝只嚇著了我,原來又是徐隊。

  靳哥笑著上前:“徐隊,您也嘗兩口?!”

  “給我下套啊你?這弄個大紅臉還得了?小心監控啊。” 徐隊是來提小文去講歷史的,小文一走,大家繼續把酒論“英雄”。

  我對李局的虎口脫險有點兒疑問:“正通緝你呢,你敢拿著身份證和護照上飛機?”

  李局得意地一笑,“象我們這個,誰他媽沒幾個身份?那些可他媽是從公安那兒買出來的,那是化了名的真證件,有抵擋 [1] 的!狡兔三窟,證件可不能放一處!”

  別看這個大貪官就小學文化,滿嘴臟話素質差,別看他剛四十出頭,非常油兒!可惜把聰明都用這兒了。

  “逃到新西蘭,再潛伏回澳大利亞,那就自由了。在澳大利亞呆了半年多,大意了,跟小老婆在那兒過日子多好!可是……一下飛機,檢察院接的我![2]

  “我他媽這案子在檢察院查了快一年了,已經打不成‘挪用’了,我老婆也弄進來了,就在對面五區。”李局一指對面兒。

  靳哥問:“貪污這么大,活不了了吧?”

  李局信心十足,“我死不了。要弄死我,我上司咋辦?都叫我喂過了!誰不怕老子咬他們,狗急了還跳墻呢!檢爺、法爺吃了老子那么多,能他媽白吃?”[3]

  沈默片刻,老高長嘆一聲:“我們‘新國大’才叫冤呢!!”

  二板兒平時寡言少語的,現在喝得也說話了。他姓高,今年才30,在牢里愁得兩鬢斑白,都叫他“老高”。他還算堅強,坐牢期間,把厚厚的“英漢大詞典”倒背如流。

  老高嘆道:“李曉勇搶了錢,讓我們頂罪!硬說公司詐騙,還說老板沒罪!?判顧問死刑!還沒結案,先把顧問槍斃了,殺人滅口,死無對證!報紙真能編!說我們純騙!我們不正規做,能吸引那么多客戶?老麥克現場講期貨的時候,親自買幾單,等晚上收盤前一賣,有時候當天就賺,這么吸引的人。判決上說:我們執照是假的,那是正經從工商局辦下來的,正規的年審,所有手續都全!硬說‘新國大’是假國企……”

  我問李曉勇是誰,大家直笑。老高說:“那是李鵬的二公子,‘新國大’從頭到尾,都是他一手策劃的。”

  李局進來時間不長,說了一些他知道的關于“新國大”的報道。老高聽完了哼了一聲,“國內報道的就別信了,國外報的還沾邊兒。老麥克本想利用李曉勇掙錢,他哪兒玩得過人家呀?后來李曉勇夜里派武警洗劫了‘新國大’,把我們逼跑的。他這招兒真高,他也知道我們跑不了,跑了再被抓回來,罪名就都是我們的了。”

  我問:“幾億的錢沒了,怎么會查不出來?”

  “我律師跟我說了:李曉勇真叫高——他提的現金!他晚上去銀行把“新國大”帳戶上的幾億現金提空了!不走匯兌,你上哪兒查去?”

  “提幾億現金?!”

  “那叫李二公子,還有他辦不到的事兒?5840戶投資人,大多數小戶都是三家到十幾家合一戶,估計得有幾萬家,血本無歸!”

  李局問:“那……拿你們頂罪也是李曉勇策劃的?”

  老高搖搖頭,“賈慶林一手操辦的!我律師說了。別看老賈是老江的鐵桿,剛來北京也沒站穩,就拿“新國大”樹政績。這是一箭雙雕!第一巴結李鵬,讓他兒子白得好幾億;第二讓國家不用賠,投資的老百姓活該倒霉。

  “‘新國大’是國企,老百姓投資錢丟了,國家得賠!可那5個億哪!唯一讓國家不賠錢的辦法,就是說‘新國大’非法——不是國企,不受法律保護,國家沒責任!損失最大的是大股東‘燕興北京’,他不干啊——不干不行!把‘新國大’老板郭連章抓起來,他是‘燕興北京’的人,服不服?不服就肯定判死,逼得郭老板按專案組意見做偽證,給他另案處理——擇(音:宅)出去了!說‘新國大’詐騙5個億,判決里邊沒判老板!”

  靳哥畫龍點睛:“公司非法=客戶投資非法=國家不賠償=沒處要賬=別來上訪!”

  老高說:“對!老百姓自己‘賭錢’賭輸了,自認倒霉!”

  “假金庸”說:“誰讓你生在紅旗下,長在新中國呢?”

  老高嘆道:“‘新國大’判了仨,都是沒背景的:老麥克是臺灣人,帽兒了;財務總監死緩;我,當擺設的總經理,無期!北京那些頭頭,從公司拿紅包,一人一小皮箱,都是李曉勇安排的,都沒事兒。”

  我問:“翻不了案了?”

  靳哥說:“翻什么翻?翻了案,整個專案組,整個辦案的檢察院、法院的人,都有罪,他們制造冤案了!老賈拿這么多人做‘擋箭牌’?中央誰還敢說翻案?”

  [1] 抵擋:按假身份證、護照上的地址查到所在地,當地公安會為該人做袒護性證明。

  [2] 目前中方對李局的報道,和他說的不符。官方未報紀委醉酒失職的真相。報道抓捕他的兩個版本也不是實情。考慮到如果本書揭開真相,會給抓捕叛逃的巨貪帶來巨大困難,故本書隱去了該過程,請讀者諒解。雖然我已入了美國籍,可是我依然熱愛生我養我的祖國,我不愿意看著祖國人民的血汗白白流失。

  [3] 李局是如何活命的——在判決書上昭然若揭:“貪污1145萬元、受賄68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鑒于大部分款項被追回,可不認定其所犯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大部分款項被追回”,這是檢察院的功勞,怎能削減貪官的罪行?他不但不主動退錢,他小妾在悉尼法庭上還在與中共檢察院爭奪貪污款!貪污10萬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貪污1145萬,加上偷渡、潛逃、法庭爭錢還不情節特別嚴重?

  其實,我不是說該不該死刑,而是說:中共權錢為本、玩弄法律,已經肆無忌憚到了不要臉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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