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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世之刺客傳說》第1936章
第一千九百五十一章 所謂人道七

 亂石神殿。

 在法律的層面之上,復仇本身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20在絕大多數的時候,復仇本身往往都是需要通過違法的手段去實現的……

 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復仇在絕大多數的時候,都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為,也並不會得到鼓勵和支持!

 但是從人道的角度上來說,情況卻又恰恰相反了!

 很多時候,復仇恰恰是人道秩序的一種體現!

 如果每一個人都選擇以德報怨,那麼又何以報德?

 所以相比起以德報怨來說,以直報怨才是一種正確的解決仇恨的態度和方法!

 用復仇的方式去面對仇怨,無疑是一種最符合人道的行為!

 尤其是所謂的殺父之仇,奪妻之恨,都屬於不共戴天的類型,這樣的仇恨,任何的法律都不可能也不應該去阻止這種復仇,因為阻止這種復仇本身,就是一種非人道的行為……

 當然,不得不承認,復仇這種行為,往往是很容易過界的!

 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復仇,最終都很容易會因為心態失衡而超出原本不應該超出的界限!

 而這種過界的復仇行為,則是和人道理念相互違背的!

 舉一個簡單例子來說!

 如果一個人有一個不共戴天的仇人,那麼這個人將對方選擇作為自己的第一復仇目標,並且成功殺死對方,自然可以算得上是一次完整意義上符合人道的復仇,這種不共戴天的仇恨,本質上來說,是不存在所謂的是非對錯可言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哪怕是一個惡人的父親做了惡事被一個好人殺死了,理論上來說,這個惡人之子為父親報仇,而去殺這個好人,都不算是一件錯事!

 因為相比起是非對錯來說,不共戴天的仇恨毫無疑問是更加起到決定性作用的!

 更多的時候,人們會憐憫這樣的復仇者,但是卻並不會覺得這個人的行為究竟有多麼惡劣……

 就像是自古以來,想要刺殺皇帝的人多不勝數,其中有些是被陷害致死的忠良之後,而有些則是那些貪官污吏的殘存獨子,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想要刺殺皇帝本身,都是一種足以誅滅九族的罪行,而如果從道德的層面上來說,似乎前者在復仇的時候,相對來說也往往更加正義一些……

 但是,從復仇的角度上來說,這樣的復仇卻也可以算得上是一種正當的行為,不管自己的父輩究竟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而死的,殺死自己的仇人都可以算得上是一種正確的行為!

 就像是很多的父親,他們對於自己的子女,往往是非常偏袒的,哪怕一些事情,確確實實是自己的子女犯錯導致的禍端,但是最終只要子女吃了虧,或者是喪了命,他們也總是會要出手求一個公道的,哪怕公道本身並不在他們所在的一邊,他們也會總會用自己的權力或者力量,來為自己的子女討回一個公道!

 而這種護短的心態,恰恰也是絕大多數人所認同的一種心態,如果親人之間,還像是陌生人一樣相互提防,甚至動不動就要大義滅親的,那麼反而才是一件不符合人道的事情了!

 就像是古代的時候的法律就有相關的法律,一般情況下,一個人如果包庇另外一個人,而另外一個人如果是有犯罪嫌疑的話,那麼包庇嫌犯的人,同樣會因此而獲罪,但是,有一種人卻是例外,那就是犯人的親人!

 在法律之中規定,犯人的親屬如果幫犯人隱瞞罪行,則是一種可以被理解並且認同的行為,並不會因此就獲罪,道理很簡單,說到底,這其實也是法律對於人性的一種妥協!

 這個世界上,能夠大義滅親的人,說到底終究只是少數而已!

 絕大多數的人,終究是不可能完完全全的遵守法律制度的,至少,絕大多數的人,在面對陌生人犯罪和親友犯罪,態度往往會是截然相反的……

 發現陌生人進行犯罪,報警是一種最基本最本能的反應,而如果發現是親友在犯罪的時候,那麼絕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絕對不會是報警而是會選擇規勸,即使規勸不成,也往往不會自己去報警,而是會選擇幫忙隱藏對方的行蹤,又或者給對方創造足夠好的條件跑路……

 說到底,這也是人性的一種體現的!

 人在面對親友的時候,總是會下意思的忽略他們身上的錯誤,更多的看到他們身上善良美好的一面,從而很大程度上降低對他們所犯下錯誤的惡感惡,而反之,人在面對仇人的時候,則恰恰相反,更多的會看到對方身上醜惡的一面,從而很大程度上提升對於他們所犯錯錯誤的惡感,甚至一點點的小錯誤,在他們的眼裡,都會變得十惡不赦!

 是的,十惡不赦!

 說到底,人的任何行為,都應該有所謂的底線的!

 但是復仇這種行為,恰恰是最容易越過人道底線的行為之一!

 因為人對於仇人,往往會有比普通人更加強烈的惡感!

 而這種惡感,就會加劇這個人對於仇人復仇的強度,而這種復仇的強度,在絕大多數的時候,是超出了普通人對於這種錯誤的認知的……

 就像是所謂法律的量刑輕重的問題……

 有些犯罪行為,在絕大多數的普通人看起來,量刑並麼有什麼不恰當的地方,但是在一些人的眼裡,卻可能會顯得過輕或者過重!

 比如說,小偷偷竊的判刑……

 對於那些小偷的同行又或者的小偷的親友們來說,不管判決下來是什麼樣的刑期,他們都肯定會覺得是刑罰過重了,而對於絕大多數並沒有受到過小偷侵害的人來說,卻普遍會覺得刑罰適當……

 而對於那些深受小偷侵害的人來說,卻又會覺得刑罰過輕了……

 比如說,如果有人的親友在醫院住院,但是救命錢卻被小偷偷走了,最終親友不幸逝世,那麼這個人對於小偷的感官,就會惡化到足以和殺人犯相提並論的程度,甚至他會將這種感官,完全投射到其他的小偷身上,他會覺得這個世界上的小偷都是該死的,都是可惡的,恨不得每一小偷都被從嚴從重的判罰,因為不這樣判罰,他們的內心就完全無法通達!

 同樣的道理,偷狗賊被人圍毆,被人掛著狗遊街示眾,在一些人看起來是圍毆者的行為不當,是一種侮辱人格的行為,他們會覺得,小偷雖然可惡,但是卻也罪不至此,打一頓也就算了,還要遊街示眾,就是典型的對於人格層面上的侮辱了……

 但是,如果是對於那些養狗的人來說,這樣的懲罰,卻是足以紓解他們內心之中的一口惡氣的,畢竟對於很多的把狗當做寵物的人來說,狗本身就是家庭之中重要的一員,偷竊自己家中的狗,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非常非常惡劣的做法,這樣的人被遊街示眾也沒有什麼值得同情的地方……

 而如果更進一步的說,如果有人的家庭之中,曾經有過愛狗被人偷走的經歷的話,那麼他們對於這種偷狗賊,就會更加的深惡痛絕,他們會覺得,哪怕是遊街示眾,也完全不能抵消這些偷狗賊的罪孽,這樣的偷狗賊,就算是被活活打死,也是一件活該的事情……

 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得出來,不同的人,哪怕是對於同樣的犯罪者,也會有完全不同的感官認知!

 很多行為,就算是犯罪行為,在不同的人眼裡,惡劣程度也完全不同!

 就像是人販子的量刑問題一樣……

 很多人覺得人販子罪不至死,但是很多人卻覺得人販子必須要死刑……

 前者是生活在那種完全沒有真正意義上接觸過人販子的環境之下的人的認知,因為他們缺乏對於這種行為惡劣程度的認識,所以就自然而然的會產生一種,即使做了這種事情,似乎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雖然不是什麼好事,但是卻也沒有到要人命的地步……

 而第二種人,則往往是那種偏向於中立的類型,對於這樣的人來說,他們雖然並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是內心之中,卻往往對於受害者受到的痛苦有比較清醒的認知,在這種前提之下,他們真正意義上認識到了拐賣人口這種行為在一個人道社會秩序之下,究竟有多麼惡劣,這種惡劣的程度,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來說,遠比搶劫殺人這種重大的刑事犯罪更加的惡劣,所以死刑才是這一類人最好的歸宿……

 至於第三種人,他們對於人販子的厭惡,則可能比前兩類人更加深刻,很多人往往都是直接或者間接的受害者,對於這樣的人來說,他們不僅僅會覺得人販子該死,並且會覺得,不僅僅人販子該死,那麼買家也同樣應該和人販子同罪處理,所有買賣人口的行為,都應該一率被死刑,他們的身份,以及他們的家人,都應該被最大限度的曝光出來,讓他們時時刻刻生活其他人異樣的眼光之中,讓他們時時刻刻承受這種人販子家屬的屈辱!

 從觀念的角度上來說,第一種人其實更加偏向於理想主義,而第二種人則偏向於現實主義,但是第三種,則是屬於典型的因為仇恨而大幅加深了對於仇人的惡意,從而產生了過度的復仇行為和復仇心態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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