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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貓&公務員(流浪貓系列)》第11章
後記 李葳

  開宗第一句,葳子就得跟大家聲明,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其實年齡差距不滿二十,是不能收養的。也就是說,現實中,純一不能收養時雨,即使收養了,法院也不會認可彼此的收養關係,更別說要改姓、同戶籍。(我泣ing)

  所以暫時請大家把法律的書合上,裝作沒看到吧~~(拜託)。

  為什麼會有這條規定?我想大概是當初立法者認為,差二十歲才能成立彼此的父子關係吧!可是依葳子的想法,反正只要領養人滿二十歲成年,有撫養未成年者的財力與能力,為什麼不讓他收養呢?

  換句話說,也就是台灣不像日本法律能鑽這個漏洞,藉由「收養」而達到「入籍」,進而成立「檯面下」同性婚姻的實態了……除非攻君與受君年紀相差二十歲……好吧,人家話題扯遠了,現實是不會更改了,而葳子也不想再拉大兩人的年齡差距(畢竟十五歲也是滿極限了),就請大家睜一隻限、閉一隻眼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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