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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東漢末年》第三百七十章 漢朝普通人的生活壓力
  戲志才所謂郭斌“一直在做”的事,卻也沒有瞞著誰的必要,蓋因這也是堂堂正正的陽謀。

  莊園之中存在部曲武裝,其根本原因在於如今遍布天下的以莊園為單位的經濟模式。可以說莊園經濟與大漢朝廷天生便有矛盾,而其根本矛盾,在於隱匿人口能否轉化為編戶齊民的問題。所謂的編戶齊民亦即朝廷施行的戶籍制度,規定凡政府控制的戶口都必須按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項目一一載入戶籍。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

  在以農業為基礎的中國古代社會,戶籍制度是關系到國家生死存亡的重要制度。因為它不僅僅是一項控制人口流動的行政管理制度,更是賦稅制度,是地方乃至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

  所謂的編戶齊民,從字面意義上講,是將老百姓編入戶籍冊,成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的平民,此處所謂的“齊”,亦即平等之意。而老百姓在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亦即繳納賦稅,承擔徭役、兵役的責任。

  所謂賦稅,分為賦和稅兩部分:賦,即人頭稅,分為算賦與口賦兩種,所謂算賦是成年人的人頭稅,凡十五歲至五十六歲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繳納一百二十錢,稱為一算,用作購置車馬兵器,是漢朝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項目之一;口賦是專對七歲至十四歲的兒童所征收的人頭稅,每人每年繳納二十錢,屬於皇室收入。

  無論是算賦還是口賦,其收繳銀錢的數額都可能隨著當時的實際情況產生變化,尤其是漢武帝時期,因為軍費不足,原本在漢文帝時改四十錢為一算,又恢復到了一百二十錢,“算”的高低,決定人民負擔的輕重。漢朝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也征算賦,令成年人交賨布 (麻布) 一匹,板楯蠻地區除羅、樸等七姓外,每口每年納賨錢四十。而口賦,在武帝時起征年齡則從七歲調整到了三歲,征收額度則提高到二十三錢。口賦額度的提升和年齡的下降,在民間則釀成生了孩子後立即殺掉的慘劇。少數民族地區的兒童,每口收賨布二丈。算賦的收取,在每年八月進行,即所謂的“八月算人”。

  具體到算賦征收的名義,因為這在名義上是用來購置車馬兵器的,故大致可將這種人頭稅看成在朝廷管轄范圍內生活所要繳納的保 護 費吧?

  而所謂賦稅中的“稅”,是秦漢時國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產品稅,亦稱田稅。在戰國時候,稅率一般為畝產的十分之一,故稱為“什一之稅”。然而,因為此時戰亂頻仍,各國所收取的田租便往往超過這個稅率。秦統一六國後,田稅的稅率未見記載,但根據推測,大約是頗高的。

  漢高祖時行輕徭薄賦政策﹐田租什五而稅一﹐實行未久﹐又有增加。所謂什五而稅一,亦即取每畝所產糧食的十五分之一,作為田稅。到惠帝即位(公元前195年),又恢復為十五稅一。漢文帝在位時,為了勸課農桑,朝廷曾數度減收天下的賦稅。於是,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遂正式規定田稅為三十稅一,這一稅率終西漢之世都沒有改變。到了東漢光武帝初年,由於戰亂未平,軍費浩大,國家財用不足,田租一度複增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年),即恢復舊製為三十稅一,直到獻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鄴(今河北臨漳西南),才改為畝稅四升。

  從賦稅出現的時間也可看出,相對統一的新式度量衡的出現,非但改變了官員俸祿的給付制度,將井田製徹底摧毀,更改變了國家財政收入的計算方式,大大改變了天下間普羅百姓的政治、經濟生活。

  所謂徭役,指的是國家無償征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是國家強加於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負擔。按照規定,農民每年要在本郡服一個月的勞役,服役之人被稱為更卒,從事修路造橋﹑轉輸漕谷等工作。因為是輪番服役,故稱“更”。有不願或不能親身服役者﹐可出錢三百(一說兩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謂“過更”,即把更卒之役過與他人;而所出之錢,即謂之更賦。

  實際上,尤其在漢武帝以後,人們都不大肯親踐更卒之役,而多願意出錢了事;而且有的地方官府不願役人親身踐役而強令他出錢代役,於是這筆代役錢就逐漸轉變成為類似人丁稅的一種賦稅了。因為地方工程數量總是有限的,大多用不了太多的人力,而將這種更賦制度合法化後,則又是地方上的一項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

  西漢規定,一個男子在二十三歲到五十六歲之間,有服兵役的義務,每人兩年,如果不願親自去,也可按每月出錢300雇人代替。一般農民無法承受,隻得親自服役。以後歷朝歷代都有類似強拉民役的辦法,只是名稱不一。

  從以上種種可以看出,兩漢這種賦稅、勞役、兵役制度,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是極沉重的負擔與剝削。而對於家資豐厚的豪門大戶來說,這實在算不得什麽。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中,漢代的田稅相對來說是較輕的,然而正是這種較低的田稅,反而給普通農民或佃戶帶來了沉重的負擔。為什麽會出現這種奇怪的現象呢?且聽在下仔細分解。

  這種輕徭薄賦的政策,對於西漢初期和東漢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農是有利的,從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以及農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進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漢租所謂三十稅一,是按照土地多年來的平均產量﹐依三十稅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稅額來征收﹐是一種定額課稅制。即所謂“較數歲之中以為常”,“以頃畝出稅”。

  這種衡量稅收額度的方法,減少了朝廷的工作量,也使得農民在豐收之年也可以按照往常年景繳納田稅。然而,一旦遭遇自然災害,田中產量減少,若還是要按照原來的田稅繳納,則無疑會給農民造成極大的負擔。因此,極為脆弱的自耕農民一旦遇到災荒年月,便不得不向地主借貸,甚至賣兒賣女。

  相對於輕薄的田稅制度,口賦與算賦,乃至徭役、兵役制度,才是壓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無論是口賦、算賦,還是讓人代替自己服勞役和兵役,都需要大把大把的五銖錢。而農民在日常的勞作之中是不能生產金錢的,只有靠販賣糧食與自家織作的布匹換取五銖錢,用來交稅。這種金錢的獲取方式無疑是極不穩定的,一旦遇到一丁點兒意外狀況,或是雨水不調,或是家中有人生病,便可能會導致其破產。

  因為朝廷的賦稅極輕,以土地收入作為主要財產來源的地主豪族,其名下耕地越多,所享受到的利好也就越多。然而地主不可能自己去種田,只會雇傭失地的農民作為自己的佃戶,朝廷雖然只收取三十分之一的賦稅,可將土地租種給農民卻能受到所產十分之五亦即一半的田租。所謂:“官收百一之稅﹐民輸泰半之賦(此處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

  因此,這種不用耕作便能坐收極大利好的經營方式,愈發刺激了大豪強地主的貪婪欲望,促進了他們兼並土地的貪欲,許多道德淪喪而缺乏同情心的豪族地主便利用災年千方百計地促使自耕農民破產,從而擴大土地兼並規模。最終使大量自耕小農淪為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從而促使西漢中期及東漢中期以後土地問題日趨嚴重。

  不過,為什麽又會出現所謂隱匿戶口的現象呢?
  按說老百姓也不傻,同樣是耕種土地,為什麽要依附於豪強地主?自己開墾荒地難道不行嗎?此時依舊是地廣人稀的狀況,若是去開墾荒地,所得良田都是自己的。可是即便如此,朝廷還要征收口賦與算賦、還要征發勞役與兵役,破產的農民連飯都吃不飽了,拿什麽去應對?

  因此,進入莊園之中,依附於豪強地主,成為隱匿人口,從而躲避賦稅與勞役、兵役,便成了許多破產農民被迫成為流民之外的唯一選擇。此外,在大規模自然災害爆發的時候,流民激增,購買力大減的同時,工商貿業也遭受重創或崩潰,城市中的小手工業者和商人又會遭受到滅頂之災。

  然而,正是這種大規模的自然災害,卻反而造就了豪門大族一場兼並土地的饕餮盛宴,若是平民老百姓再不敢反抗,老老實實地該餓死的餓死,該凍死的凍死,對於豪門大戶來說便更加完美了。

  由此可見,災荒之年並非真的沒有糧食,而是糧食都在豪門大戶的手中,成了他們兼並土地乃至收攬人心的利器。在這個時代,所謂的天災雖確是天災,卻更加是一場人禍,社會資源分配不公雖確實會刺激競爭,卻終於會對人類社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所謂苛政猛於虎,真的不是一句說說而已的套話,這就是生活在漢朝的普通人所要承受的壓力。

  人生之難,一至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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