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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發財在宋朝》升官發財在宋朝_分節閱讀_262
——他倒要以一老百姓的角度切身感受一下,能讓這攔路虎如此囂張的汾州鞫讞司裡,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的問題,又有多少屍位素餐的官吏需要肅清了。

而翌日一早,來到官衙的司理參軍崇文俊,就看到了被值夜官吏放在他案上的,一紙寫得密密麻麻的起訴書。

他一時間來了精神,見被起訴方是滑不留手的慣犯王狀後,就失了興趣。

但秉著推勘官需履行的職責,他還是將這份難得一見的長起訴書,給一字一句地仔細看完了。

看完之後,他不由笑了笑。

這般字跡漂亮,有理有據,措辭精準,條理通暢,引用《宋刑統》裡條例時信手拈來的訴狀,可不是一般人寫得出的。

他翻到末尾,看了花押後,心忖這位叫林大勇的汴京客商,名字雖像個大老粗,但恐怕是個棄文從商、頗有見識的。

要麽,就是不吝錢財,特意尋了個有明法科的場屋名聲的士人所寫的狀書。

比起控告王狀吃過往客商白食、不然就犯定性不知為‘故意還是‘過失’的’‘傷害罪’的小打小鬧,這林大勇直接控告的,是王狀過往以及其同黨在眾目睽睽下,所犯的‘走車馬傷殺人’罪。

只要受害人多,證據越好搜集,事件越好定性,那哪怕是一直狡猾擦邊的王狀,也難逃重責。

這麽一來,倒真有希望讓王狀受些重罰。

將訴狀又看了一遍後,崇文俊便將訴狀收入懷中,直接出門去,履行他身為推司的職責去了。

按宋朝律法,推司的唯一責任,只是要將王狀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且所問罪行,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范圍內,而不能自行問罪。

有這麽一張狀書引領,他簡直如虎添翼。

不過一日功夫,崇文俊就搜集齊了關於昨夜王狀在店中意圖傷人未果、反遭製服,其同夥又縱馬報復林大勇一行人、踐踏沿途攤檔、傷行人眾多的罪證。

再到獄中,提被控訴的王狀等人出來,挨個審清案情後,連同有證人證言、物證與大夫的傷情檢驗報告一起,轉交給了擔任檢法官的司法參軍。

司法參軍的職責所在,是要根據卷宗記錄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索出來,進行援法定罪。

崇文俊渾然不知,自己外出,勤勤懇懇地問詢證人證物的一舉一動,都落入了汾州知州的眼裡。

對之後的進展如何,崇文俊還是十分好奇的,無奈那不在他權力范疇之內,只有跟其他人一樣隻靜待結果了。

然而沒過兩天,檢法官齊京就板著臉,主動找上了門。

他來的意圖,自是認為發現疑點,要對崇文俊所交的證據進行駁正。

“關於你在卷宗中所提及的,受損財物的價值評估上,未免估價過高了。”齊京道:“你所提及的大部分財物,不過受到損壞,導致價值減損,被控訴方於賠償時,也隻當賠償差價,而非以滅失的標準進行全部賠償。”

崇文俊也習慣了總跟齊京扯皮,畢竟若案件真有疑點,而被對方指出的話,對方固然能得賞賜,自己也能免去犯誤的懲罰。

但在問清楚齊京所指的‘損壞’而非‘滅失’的財物部分後,他面上神色就微妙許多,看向齊京時,也多了幾分懷疑了。

他以前也聽說過,齊京與那攔路虎間雖無親緣關系,但好似收受過對方賄賂的傳聞,隻不知真假。

這麽看來,倒極有可能是真的了。

即便如此,他還是耐心解釋道:“依我看來,這的確屬於滅失,而非損害。譬如你提出駁問的這些貨物裡的雞蛋,被馬蹄踩塌過的部分,哪兒還能進行販賣或食用?綾羅亦然,已遭撕裂或玷汙,又如何不算滅失?”崇文俊搖了搖頭:“而且重點,恐怕還在於他們縱馬傷人。”

“問得剛好,關於這點,我亦存疑。”齊京繃著臉道:“你所收集的證據裡,只有兩名行人受到輕傷,其余者皆為攤販,不至‘眾’……”

崇文俊雖知齊京有意偏袒王狀、一心量刑從輕,但對其那滔滔不絕的說辭,還是有些相信的。

畢竟大宋立法頻繁,條文浩如煙海,要想準確地援法定罪,真是談何容易。

不然為何,可當推勘的有左右推官、左右軍巡使、左右軍巡判官、錄事參軍和司理參軍,但屬讞司的,卻只有司法參軍一人?

甚至可以說,整個汾州,能對諸多法條‘遍觀而詳覽’的官員,一直都只有齊京而已。

若齊京真找得出相關條例,證明王狀等人的罪行可從輕判,他也不可能一意孤行,要嚴酷執法。

他若被扣上‘用法嚴酷’的罪名,那可不是好玩的。

在崇文俊的步步退縮下,齊京順利達成了駁問的目的,讓這樁案子進入了擬判的程序。

負責擬判的推官對齊京頗為了解,在讀過推勘官的審訊事實,再對照齊京所檢出的法律條文後,總覺得有不妥之處。

正因如此,他雖起草了判決書,卻在簽名時,久久地猶豫了起來。

一旦簽了字,就代表他同意了這份判決,事後一旦被查明不妥之處,他就會是‘同職犯公坐’的一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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