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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發財在宋朝》升官發財在宋朝_分節閱讀_240
陸辭笑道:“關於這點,倒不必擔心。我已查過具體章程,改動館內布置,而不動建築本身的權限,校理還是有的。”

但也沒有人會想著動用這一權限啊!

宋綬內心反駁,嘴上卻不好做聲。

他擰著眉,打量陸辭許久,糾結地意識到對方顯然是認真的,並且心意已決,索性也不多說了:“若有我能幫上的地方,攄羽但言無妨。”

陸辭笑眯眯道:“那我就先謝過你了。”

想要更替掉所有書架,無疑是癡人說夢。

而陸辭也無意弄那麽多動靜出來。他所定的第一批木架的數額,是基於館中那些雕版未做留存、早年從民間收錄而來的古籍抄本的數量而定的。

這批新的書架很快做好,陸辭就先把沒有雕版的這些手抄書統統挪到一層去,轉到新書架上,按門別類排好。

陸辭辛苦忙活這些,即使別人看得出是未雨綢繆,也隻覺不以為然。

這與一校理何乾?崇文院自建起已有幾十載,屢得擴建,房舍輪奐壯麗,且有園林花木,不曾出過半分意外。

要不是嘩眾取寵,自命不凡,就是為博聖恩的作秀。

眾人百思不得其解。

但這又有什麽必要?以陸辭所得聖寵,加上狀元及第的出身,官家是斷斷不會忘了他的,又何故這般折騰?

陸辭對這些紛紛擾擾並非一無所知,卻毫不在意。

他就是為圖個自己心安,又何必在乎別人如何想的?

在忙完這一些後,陸辭也終於消停下來,優哉遊哉地繼續回到了兩點一線,偶爾遊山玩水,拜訪晏殊等新友的美好節奏。

他原一心想著被派去地方任職,就是不願頭頂總有人壓著。

現既已沒了頂頭上司,又是清貴的閑職,毫無工作壓力,只需按部就班地每日來館中摸魚即刻,也算滿足了他之前的心願了。

至於升遷?

陸辭表示並不關心……

宋綬見陸辭終於停下改變館內布局和物件的舉動,也由衷地松了口氣,樂得每日與陸辭分享心愛的書目,再探討校勘心得。

時間一晃,就到了大中祥符八年末的一天。

對於館職中人而言,那場飛來橫禍,簡直驚心動魄。

——榮王宮失火,殃及崇文院。

作者有話要說:注釋:

1.崇文院為三館統稱。

三館是指昭文、史館、集賢院。

從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開始,三館與秘閣一度分開。原因是榮王宮失火,殃及崇文院。(《兩宋文化史》)

這場火災,使藏書損失非常嚴重,尤其秘閣之藏所剩無幾,而且之後幾年重新搜求和校寫書籍的工作量非常之大。(《宋代館閣校勘研究》)

2.粉壁:宋朝廷發布榜文的地方。

宋代政府的新聞發布方式叫作“出榜”。宋政府的榜文內容豐富,除了曉諭百姓遵守的法令,還有大量向天下士民發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慣例,大凡朝廷有重大的人事任免,需要及時公告,朝堂有專門張貼榜文的粉壁。乾興元年(1022),丁謂罷相,便發公告榜於朝堂,“布諭天下”。鹹平六年,一名通判受到彈劾,被罷免職務,“仍令禦史台榜朝堂告諭”。當發生緊急事故時,比如出現嚴重的流行病,政府也要“出榜曉示百姓通知”,讓百姓及時了解疫情、症狀以及處方。(《兩宋文化史》)

3.館職最高者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和集賢院大學士。因為宋時不止一個宰相,所以分別有兩個或者三個宰相分別領取其中一個的職務。但只是名譽官職,並不是真的要幹什麽……(《宋代館閣校勘研究》)唯一的例外是監修國史對日歷修撰有‘但提大綱’的職責。

4.潛火隊:消防隊員。

為了防火、滅火,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公共性專業消防機構——“潛火隊”。

前面提到的“軍巡鋪”,負有火災報警的責任,《東京夢華錄》“防火”條記載,汴梁城內,“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又於高處磚砌望火樓,樓上有人卓望”。一發現哪處起火,馬上馳報,即由“軍廂主、馬步軍、殿前三衙、開封府各領軍汲水撲滅,不勞百姓”。這些負責撲滅大火的士兵,便是“潛火隊”的“潛火兵”,是經過專業訓練的消防官兵。宋仁宗朝時,【樞密院副使狄青家舉行“夜醮”(祭拜鬼神),大舉燭火。望火樓的瞭望兵見狄府“驟有火光”,以為發生火災,不敢怠慢,立即“馳白廂主,又報開封知府”,很快一大隊潛火兵趕到狄府,才知道原來是一場誤會。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消防系統的反應之快。】狄青又出場了!別說他沒出場啦!

宋朝的“潛火隊”配備有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消防裝備,“如防虞器具、桶索、旗號、斧鋸、燈籠、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給支官錢措置,一一俱備”。還有幾種比較“現代化”的設備:雲梯,“以大木為床,下施六輪,上立二梯,各長丈余,中施轉軸”,可以用於高層建築的救火;唧筒,“用長竹,下開竅,以絮裹水杆,自竅唧水”,這大概是最早的消防泵;水囊,“如囊,以豬牛胞盛水。敵若積薪城下順風發火,則以囊置火中”;水袋,“以馬牛雜畜皮渾脫為袋,貯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節縛於袋口。若火焚樓棚,則以壯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

宋朝的消防作業已形成了一套完備的制度。當火災發生後,“潛火隊”趕往現場救火時,享有一些特權,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讓道,“諸應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謂救火之類,不容久待者,許橫絕馳過”。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讓官、賤讓貴先行之禮,但“潛火隊”可不受這一禮法約束;“潛火兵”救災,不允許半點違慢,“如有違誤,定行軍法治之”;如果“潛火兵”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則由政府負責治療並給予獎賞,“若救火軍卒重傷者,所司差官相視傷處,支給犒賞,差醫診治”[注釋];“潛火兵”享有比較豐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購置、保養。(《宋:現代的拂曉時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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