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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發財在宋朝》升官發財在宋朝_分節閱讀_792
接下來的日子裡,陸辭並未浮誇地終日以淚洗面,也不曾大肆操辦喪事,更未仗著自己身份廣發帖子,邀請友人或是當地官員前來。

他知曉娘親並未言明的心意,在購置一副雜木所製的棺木,再將父親那少得可憐的幾件遺物放入其中作為陪葬品,最後選了一處依山傍水,山靈水秀之地進行埋葬,便是如此了。

不管是民間好講究的紙質明器,還是請些僧侶或葬師做功德的迷信風氣,或是出殯時的吹拉彈唱、用樂‘娛屍’的做法,他皆是半點未沾。

唯一稱得上高調的做法,便是在選定埋葬娘親棺木的那片城郊之地後,他設法接觸了其所在的那處莊園的主人,將這莊園買了下來。

這莊園規模並不算大,原來的主人家早已遷去別處,隻留一些遠親在這暫住,替他打理之余,也一直在物色買家。

陸辭給的價錢合適,賣家也極爽快,在連夜趕回隨州簽了契書後,又去官府落了花押,一式三份,很是順暢。

唯有經手此事的那名小吏,盯著契書上的‘陸辭’花押,有那麽一陣的愣神。

他半驚半疑地抬起眼來,偷偷瞟了正與賣家閑聊、身著麻布喪衣、披散著右側長發的這年輕郎君那賞心悅目的側臉,心裡浮現出一個不可思議的猜測來。

……不可能吧。

他心不在焉地忙著手底的事,心思卻飄到了別處去。

……那位陸姓大員,分明是密州人啊,據說回京任職去了,怎麽可能來他們這隨州?

在一切塵埃落定後,陸辭才有閑暇,在這新購置的莊園裡處理一些在他眼裡,屬於較為‘次要’的事:先上書朝廷,請求服喪三年;再去信柳七,再次反覆叮囑,令他務必對還在秦州的狄青等人對此事隻字不提;接著對密州城中、對他予以極大關懷和幫助的鍾元表達謝意,將近來發生之事簡單告知;再象征性地告知了杭州的外祖一家……

作者有話要說:注釋:

1.關於客邸對路上病人的照看義務,之前應該列過,但親們可能忘了,就再列一次。

人在旅途,往往孤單無援。為保護旅客安全,宋政府出台了對邸店的管理條例。其中有一條讀來特別有溫情:“客旅不安,不得起遣。仰立便告報耆壯,喚就近醫人看理,限當日內具病狀申縣照會。如或耆壯於道路間抬舁病人於店中安泊,亦須如法照顧,不管失所,候較損日,同耆壯將領赴縣出頭,以憑支給錢物與店戶、醫人等。”意思是說,宋政府規定,旅店如發現住店的客人得病,不得借故趕他離店,而是要告訴當地“耆壯”(民間基層組織的首領),並就近請大夫給他看病,且在當日報告縣衙。如果當地人發現路有病人,抬至旅店,旅店也不得拒絕,還是按照程序請醫生、報告官府。等病人病情稍輕時,店家便可以同“耆壯”一同到縣衙結算,按照所花費的開支報銷醫藥費、飲食費等。

這一條例收錄在宋人李元弼的《作邑自箴》中。(《宋:現代的拂曉時辰》)

2.喪禮

宋時已講究薄葬。

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厚葬。“喪葬令”規定棺槨內不得安放金寶珠玉,不準用石板作為棺槨和建造墓室。對墓田的面積和墳的高度、石獸和明器的數量等,都一一依照官員的品級進行限制。一般士大夫也提倡薄葬,使薄葬成為風氣。仁宗時,翰林學士承旨宋祁撰《治戒》篇授其子,提出他身後應三日斂,三月葬,不為流俗陰陽拘忌;棺用雜木做成,不要將金、銅雜物放在墓內;墓上植五棵柏樹,墳高三尺,不要用石翁仲和石獸。一些士大夫建墓,不用磚頭,隻用石灰和篩土夯實,避免將來被村民發掘而盜取磚頭出賣。

這裡插播一道盜墓的缺德鬼的事:宰相晏殊和張耆死後,都葬在許州陽翟(治今河南禹縣),相距數裡。有人先盜張耆墓,從中得到金寶珠玉甚多,遂完其棺槨而去。後來盜晏殊墓,所得僅木胎金裹帶一條和金數兩,明器都是陶製品,頗為失望,遂用刀斧劈碎遺骨。這件事使有些人以為張耆因“厚葬完軀”,而晏殊因“薄葬碎骨”,是“儉葬之害”。

3.紙錢

宋朝民間在喪葬和祭祀儀式上已普遍使用紙錢和紙製明器。北宋初,在福州的東嶽行宮,人們都用紙錢去祭神祈福。當時人描寫,紙錢數量之多好似“飛雪”,最後把紙錢焚燒掉。

4.關於土葬和火葬

土葬和火葬是當時兩種主要的葬法。從宋初開始,火葬逐漸流行。太祖建國伊始,曾下詔“禁民以火葬”,但收效不大。河東路百姓因為“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一般士大夫到外地做官,病死任上,子孫火焚其柩,收集骨殖帶回故裡安葬。朝廷規定軍人出戍,死後允許火葬,將骨灰運回。又規定郊壇三裡以外,“方得燒人”。二程認為國家對火葬實際上是“明立條貫,原不為禁”。所以,民間把火葬看成合乎禮法,“雖孝子慈孫,亦不以為異”。火葬具有省地和省錢的優點,加上朝廷允許一般百姓這樣安葬,因此,到南渡後,更加盛行。

不過當時的主流意識形態並不接受火葬(只有少數士大夫讚同火葬)。一位宋代士大夫對火葬的習俗感到不可理解:“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播爇而捐棄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認為火葬是對死者的不敬。所以他建議,“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事關風化,理宜禁止。”我對宋代政府與部分士大夫意欲禁止火葬的做法,並不支持,南宋時也有人反對火葬禁令,如寫《吹劍錄》的俞文豹便質疑火葬之禁:“今京城內外,物故者日以百計。若非火化,何所葬埋?”

事實上,宋朝政府對火葬的禁令也沒有收到多大的效果。民間火葬之風,可謂屢禁不止。所以南宋初又有官員提出:“既葬理未有處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並建議“除豪富氏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共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此建議得到宋高宗的批準。這是宋政府對火葬的讓步,允許一部分人選擇何種葬禮,聽其自便。

在土葬與火葬之爭的過程中,宋朝官員的另一種做法則表現得非常明智,又富有人道主義精神,那就是在官地中劃出一塊“義地”,建成公墓,收葬貧民;或者設立公益性火葬場,助貧家火化。讓貧無葬地之民得以葬親——不管是土葬,還是火葬。

值得一說的,還有宋政府在諸州縣推廣的公益性公墓——“漏澤園”。宋代漏澤園有一套顧全逝者尊嚴的制度:免費收葬貧窮無葬身之地的逝者和無主的遺骸;墳墓統一規格,約八尺見方,以兩塊大方磚銘刻逝者的姓名、籍貫、生辰、安葬日期,有親屬信息的,也刻於磚上,作為標記;沒有棺木的逝者,政府給予棺木收殮;貧困家庭若有親人去世,也可主動申請安葬於漏澤園,政府將安排一塊九尺見方的墓地——當然,不用收費;漏澤園還設有房屋,以便逝者的親屬來此祭祀。

宋政府又聘請有德僧人來主持、管理漏澤園,如南宋時,仁和、錢塘兩縣有“漏澤園一十二所”,“官府委德行僧二員主管,月給各支常平錢五貫、米一石。瘞及二百人,官府察明,申朝家給賜紫衣、師號賞之”。僧人由政府支付薪水:每月五貫錢、一石米。每收葬滿二百人,可得到請賜紫衣、師號的獎勵。

那麽宋政府為漏澤園的福利事業投入了多少錢?宋真宗時,每收葬一名死者,政府需要花費六百文錢,包括棺木的費用;宋神宗時,要兩千文;到南宋高宗時,大約是三千文。全國各地漏澤園的經費加起來,數目應該非常大。為了讓國民在離開人世之後,能夠獲得有尊嚴的安葬,宋政府願意從財政中掏出一大筆錢來,這,便是文明的一種表現。(《生活在宋朝》第四輯)

5.受佛道二門的迷信做法

喪葬儀禮還受到佛、道二教和民間其他迷信的很深影響。主要表現在七七日和百日、周年之說,擇日和擇地安葬,做道場等功德,穿孝服,居喪飲食等方面。佛教編造人間和陰間、天堂和地獄的故事,說人死後,每遇第七天,其魂必經一次陰司,受許多苦。由頭七、二七,一直到七七即過完最後一次陰司,稱“斷七”。然後有百日、三周年,都要經過一次陰司。百姓出於孝心和愛心,以及迷信無知,便在父母等亡故後,請僧徒做道場或水陸大會、打醮,寫經造像,修建塔廟,稱“做功德”。做完功德,又做羹飯,稱“七次羹飯”。據說,這樣便可彌補亡人的罪過,使之脫離地獄之苦,升入天堂,享受種種快樂;否則,永遠打入地獄,受盡銼燒舂磨的痛苦,不得超生。道教原來隻講清淨自然,沒有地獄天堂之說,但見佛教僧侶獲利,也加以仿效,編造了“送魂登天,代天肆赦,鼎釜油煎,謂之煉度;交梨火棗,用以為修”的說法,其中“可笑者甚多”[注釋]。於是民間遇到喪事,請僧侶和道士念經、設齋、打醮、做佛事等,便成為習慣,鮮以為怪。

百姓還相信陰陽先生或“葬師”的話,人死後,安葬既擇年月日時,又相信風水形勢,認為日後子孫是否富貴賢壽或貧賤愚夭,全部靠此。所以,世俗多將棺柩寄放僧寺,無人看守,往往因為年月不利,拖延幾十年不葬,甚至終身、數世不葬,不免被他人拋棄,或被盜賊所發,或遭水火漂焚。還有一些人家因為離卜葬的日期還遠,又不願出殯置之費,多停柩在家,以致將家中各種雜物放在棺上,就像使用幾案一樣。

6.喪樂

在喪葬過程中,民間已習慣“用樂”即聘請樂隊奏樂。初喪時,奏樂“娛屍”。出殯時,儀仗隊由“美少年、長指甲”的僧侶敲打著從少數民族傳來的花鈸、花鼓槌在前引導,與喪者家屬的號哭聲前後呼應。宋初,曾下令禁止士庶之家在喪葬時用樂和僧徒儀仗前引,但收效甚微。南宋時,臨安府居民在修設道場時,普遍用“瑜伽法事”,整天敲擊鼓、鈸。同時,民間在居喪期間,照樣飲酒吃肉,還互相宴請,鮮以為怪。

7.喪服和披發

子孫的孝服,在五代劉嶽撰《書儀》時,規定五服(即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以親疏為等差)都穿布衣,衣裳制度大略相同,這還接近“古禮”。到宋朝,由於“世俗多忌諱”,除非兒子為父母,媳婦為公婆,妻子為丈夫,小妻(妾)為丈夫,無人穿著麻布做的衣服。不然,喪家的尊長不同意,眾人也會譏誚。當時還習慣遇到至親喪事時,要披頭散發表示哀悼。按照“古禮”,應披散全部頭髮。宋太宗死後,真宗“散發號擗(分裂)”。“有司定散發之禮”,僅皇太后“全披發”即披散全部頭髮,皇帝和皇后、諸王、公主、縣主、諸王夫人、六宮內人皆“左被發”即披散左邊的頭髮。民間則習慣為父親隻披散左邊的頭髮,為母親披散右邊的頭髮,為公公披散後面左邊的頭髮,為婆婆披散後面右邊的頭髮。這比前代要複雜得多。

(以上都出自《兩宋文化史》第八章,宋朝的禮製和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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