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8章 新法
關武面對老婦的廝打,卻根本沒有還手的意思。
老婦打了一陣,感覺有些後繼乏力,看著關武手中仍舊滴著鮮血的長刀,當即想要伸手將其奪過來。
此時, 關平已經早早來到了關武身旁。他看著老婦的舉動,心中一驚,率先上前搶走了關武的武器。
關平知道,老婦自身沒有什麽力氣,哪怕關武站在原地讓她毆打,也不會有什麽大問題。假如讓老婦奪走了武器, 若是關武還不躲閃的話, 肯定會殞命當場。
雖然不曉得關武為何當街殺人, 然而憑借自己對關武的了解,以及關武殺人後的舉動,關平就能推測出這裡面一定有所隱情。
更何況老夫的兒子鄭屠,也不是一個什麽好的貨色。
老婦見關武的長刀被人奪走,急忙嚎啕著對關平說道:“這人殺了我的兒子,阿平一定要幫我報仇啊,殺了這個挨千刀的。”
關家村裡面的人口並不多,還有不少乃是後來遷徙過來的百姓。大家鄉裡鄉親,基本都認識。
關平看著老婦一把鼻涕一把淚的樣子,當即說道:“媼媼休要激動,關武既然當街殺人,自然會有法律對他進行製裁。”
“要不了多久,就會有官吏前來捉拿他了。”
其余圍攏著的百姓,也都紛紛開始勸諫老婦。然而, 老婦死了兒子情緒非常激動,又豈是別人所能夠勸說的?
她撲上前去, 對著關武又踢、又抓、又咬。
圍觀眾人素來知道關武的品德,又敬佩他敢作敢當, 以及殺人後也不逃逸的硬氣。是以很多人看著被抓傷的關武,都有些於心不忍。
幾個婦人終究還是看不下去了,他們上前拉住老婦,強製扯住了仍不解氣的鄭母。
關平看著臉上被抓出幾道傷的關武,有些恨鐵不成鋼的問道:“你這到底是怎麽回事,鬧得非要殺人?”
關武歉意的看了鄭母一眼,只是不語,也不理會圍觀的眾人,就往外面走去。
百姓們本來以為關武敢作敢當,殺人之後不會逃跑。卻沒想到,轉眼之間他就要離開,當即再次將關武團團圍住。
其中一個壯漢說道:“阿武,你的為人俺們清楚,那鄭屠的品性,俺們也都了解。想必你當街將他殺死,也有自己的理由。”
“然而官府早以頒布了法律,若是有人遭遇盜賊、或是殺人犯,卻不出面逮捕者,百步之內皆罰一盾。”
“俺們圍住你並不是想要官府的賞錢,只是你若就這樣離開,在場的鄉親們都要被官府罰款。”
關中的這條律法,乃是文昭借鑒了秦律,並且感念後世道德崩壞,這才重新制定的法律。
依照秦律: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這句話的大概意思:有人於大道上殺傷人,在旁邊的人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者,與在郊外同樣論處,應罰二甲。
兩幅鎧甲,在那個時代已經是筆非常重的罰款了。
在後世,看見小偷盜竊,很多人為了避免惹禍上身,都是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有些人好心好意扶摔倒的老人起來,反而被誣告索取巨額賠償金。
長此以往,使得人們之間的關系非常冷漠,許多本來心懷熱血之人,也不敢隨意見義勇為。
文昭當時看過幾條新聞,有老人騎車摔倒在地,因為路上有積水,老人的頭都埋到了水中。旁邊的人看到之後,有女子衝了過去想要拉起老人,卻被其他人製止。
眾人都擔心反被誣告,而且見義勇為不但沒有好處,還容易惹禍上身。故此,眾人眼睜睜的看著老人被積水淹死,卻無人敢上前。
不得不說,在一個民智開啟,相對於古代極其發達的社會,卻會遇到這種事情,無疑讓人感覺十分心寒。
當然,這也跟法律不太完善有關。
就好像那些誣告別人者,縱然後來查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誣告者仍舊沒有損失,被誣告者卻耗費了大量時間,還有金錢。
文昭入主關中以後,得到了保存相對完整的秦律,他花費了許多時間閱讀。讀過之後,心中卻有很大的觸動。
秦律雖然分的非常細,幾乎對於百姓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記載、規范。乍一看來,似乎是秦法苛刻;細細觀之,卻發現律法之中也包含人情、人性。
就比如,秦律規定:丈夫盜竊一千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三百,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而藏錢,應按盜竊三百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
再比如,秦律規定:甲盜竊不滿一錢,前往乙家,乙沒有察覺,問乙方如何論處?假如乙不知情,則不應論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應罰一盾。
通過這兩條對於盜竊案件的記載,就可以看出秦律,對於知情與不知情的處罰不一樣。知情不報者有罪,不知情者無罪。
對於那些誣告、作偽證之人,秦國律法制裁亦是極其嚴厲。
就比如:有人隻偷了你三十錢,你卻說別人偷了一百錢。若是查明之後,就會以誣告罪論處,將罰款兩副鎧甲的錢。
還比如:別人沒有偷牛,你卻故意誣告別人頭牛,對於這種人,直接罰款一頭牛。
文昭看到這些內容的時候,時常在想:假如後世有這些律法,那些借摔倒訛詐好心者的人,還敢不敢如此猖獗?
假如後世有這種律法,在街上看到小偷之後,人們還會不會視而不見?
當然,由於兩個時代的不一樣,秦國律法倒也並不完全適應後世。然而在陳旭這個穿越人士看來,秦國的律法、制度在這個時代,無疑是極其超前的。
秦律詳細到一個怎樣一個程度?
就比如甲盜竊了一隻羊,羊頭上有繩,繩值一錢,問應如何論處?
秦律中對於這些都有記載:若果真如此,甲所要偷的是羊,繩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牽走了,不應以超過盜羊議罪。
綜上所述,秦律有時雖然唯法,卻也有些唯心。
盜賊原意只是偷羊,並沒有想要偷拴羊的繩子。盜賊之所以拿走繩子,也是因為繩是拴羊的,故此只能算這個盜賊偷了羊,而不能算他還偷了繩。
不管是這個例子,還是前面的不知者不罪,都可以看出秦律有著人性的一面。
文昭與夏侯蘭、程昱、陳群多次研究過秦國、大漢的律法,才制定了新的法律,用以治理關中以及並州、涼州。
這在種新的律法之下,人們見義勇為已經不是一種道德鞭策,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若是面對盜賊盜竊、凶手殺人,附近百姓視而不見的話,都要遭受法律的製裁。當然,關中法律對於這種情況的製裁,遠遠比秦律中輕得多。
畢竟事實證明,秦國法律的製裁亦是太過嚴厲,兩幅鎧甲的罰款,根本不是一般家庭能夠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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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