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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芳華》說一下最近的感想。
  說一下最近的感想。

  行文至今,有些心裡話想跟姐妹們分享。

  《盛世芳華》,我對它的定位是帶著玄學金手指的宅鬥文。

  宅鬥文發展至今,已經七八年,愛好宅鬥文的讀者眾親們,對宅鬥文非常熟悉,甚至比我讀得多。

  宅鬥文裡,女主生活的家庭、社會等各種“規矩”,大家耳熟能詳。

  正是因為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收到一些意見的時候,很忐忑不安,怕大家對這本書失去信心,故而我很想一一跟大家解釋。

  ***

  第一,說一說內宅女眷與外男。曹廣譜住到了陸家,陸其鈞的小妾和女兒們出來相見,被視為“不規矩”,我並不是很認同。

  讀者親們可能都知道“女子十歲以上,不可使出中門;男子十歲以上,不可使入中門”,有些小說中將它視為古代的“社會規矩”,其實不然。

  這句話,是明代楊繼盛的一條家訓。家訓,還能保留到後世的資料裡,說明它罕見,而且新奇。就像我們現在,只有奇怪、不常見的事情,才能上新聞。

  正是因為它作為一個普通諫臣的家訓而保留下來,說明這個“規矩”,在當時社會是新鮮事,並不是全社會約定俗成的。

  由此可以推斷,親戚朋友家的男子,得到了主人家的允許,進入人家裡,不是什麽大不韙。

  至於女眷跟親戚朋友家的外男能不能碰面,暫時我還沒有查到具體資料說“不能”的,那麽我從就舉個“能”的例子。

  一般舉這種大家庭規矩上的例子,用紅樓夢比較有說服力,那麽就說個紅樓夢裡的。

  在紅樓夢第四十九回開端,一群姊妹們在一起玩,突然仆婦來說,“家裡來了很多親戚”,大家都去王夫人的上房認親。

  文中,薛寶釵和李紈跟嬸母姊妹敘離別之情時,黛玉一個人黯然傷神,寶玉安慰她,安慰完了之後,寶玉直接回了他的院子,對他的丫鬟們說:“你們還不快看人去!誰知寶姐姐的親哥哥是那個樣子,他這叔伯兄弟形容舉止另是一樣了,倒像是寶姐姐的同胞弟兄似的。”

  這裡,寶玉一直在內院,根本沒出去,可見他是在王夫人那裡見到了薛寶釵的堂弟薛蝌,還讓他的丫鬟們去看。

  既然薛蝌在王夫人上房,那麽一起來的邢夫人的兄長、王熙鳳的兄長王仁,肯定也在。

  這麽多外男進了內院,黛玉啊探春等姑娘家,這些人並不是她們的親戚,她們也沒有避開。

  以此可見,我文中曹廣譜到了陸家,大姨娘、六姑娘、四姑娘和七姑娘出來相見,並不是什麽“不規矩”的事。

  ***

  第二,說一說妾室的地位,以及“以妾為妻”。

  先說說妾室的地位。

  以明朝為例子,妾室的確一直都是奴,哪怕她兒子做了官亦然。在明朝婦女封誥之製中,確有明文規定:“國朝定製,母止封兩人,即嫡母與繼母。若是生母為妾,則無得封誥之例”,這是明朝特有的,“在唐、宋兩代,均無此製”。

  至於妾室能不能跟家主和嫡妻一塊兒吃飯,沒有律法明確規定說“不能”,我認為“能”,那麽我還從紅樓夢裡去挖例子。

  紅樓夢第七十五回中,中秋節,“賈珍煮了一口豬,燒了一腔羊......褥設芙蓉,帶領妻子姬妾......賈珍因要行令,尤氏便叫佩鳳等四個人也都入席......”

  大家知道,賈珍是丈夫,尤氏是妻,佩風等人是妾。她們一起入席吃飯,紅樓夢裡也是這樣描述的,並無不妥。

  至於“以妾為妻”,準確是說,官員的妻子去世了,或者和離了,他將妾室扶正為正妻,寫上了族譜,這才叫“以妾為妻”,是要受刑的,法律是不準的。

  但是,我看到很多姊妹們誤以為,“以妾為妻”是在家裡日常生活中,對小妾比較好,讓小妾管家、不讓妻子之類的。

  說實在話,這個不算。

  這種情況,哪怕你去官府告,也告不贏的。就好像我們現代,法律規定一夫一妻製,娶兩個老婆是犯法的。但是,只要男人和小三沒有領證,哪怕他把錢財都給小三管著,他履行了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妻兒去法院告他,法院也不會給他判“重婚罪”。

  至於“寵妾滅妻”,我暫時還沒有查到這個詞的來源,姐妹們誰知道它出處在哪裡,求告訴我。

  所以,陸其鈞一家人湊在一起吃飯,妾室和主人坐了一桌,且不說他們七年來一直那麽過著,單說當時的社會律法,你可以從道德上譴責,但是不犯法。

  ***

  第三,說下陸其鈞腳踢嫡女。

  我看到有書友覺得,這個行為很不“規矩”,古代女孩子很嬌氣的,這種寫法不正確。

  那麽,我們先說下“規矩”。規矩、律法,都是統治者用來約束百姓的工具。在君權、父權制度的古代,君主、父親打殺兒女,都是不犯法的,何況踢兩腳?

  只有跟你身份平等,或者比你低等的人,你才有資格講規矩、講法律。跟權勢絕對凌駕在你之上的人,去談規矩,我覺得是無用的。

  別說古代,現在社會也不是這樣嗎?例子就不舉了,容易和諧,反正大家都懂,法律到底是約束哪些人的。

  所以,陸其鈞是個渣父親,但是他的行為,沒什麽規矩不規矩。

  ***

  說了這麽多,我絕不是要表明自己要另辟蹊徑,寫個不同樣的宅鬥文,我沒有這個想法,也沒有這種能力。

  我從前也寫過一板一眼的宅鬥文,認認真真遵循宅鬥文裡約定俗成的“規矩”,可是看了幾本資料之後,我漸漸發現,那些我們讀者心中不能僭越的規矩,某一些是沒有明確史料佐證的,它往往帶著斷章取義,或者乾脆是以訛傳訛。

  而且,規矩啊律法啊,都是分朝代的,唐宋不行的東西,明清未必也不允許。就像我們的社會,三十年前和現在,不管是法律還是社會道德,都有很大的改變,對吧?

  所以,那些我覺得不合理的“古代規矩”,我不再遵守了。姐妹們以後看到哪裡的章節,和你的想法有入出,可以留言告訴我,我分析給你聽,對錯咱們再議。

  寫了這麽多,都兩千字了,順便求個今天的推薦票,另外,周一我還是要爬新書榜,姐妹們請多多投票支持,今天還是會雙更的。

  另外再補充一個,“哥哥”這個疊詞,出現在古言裡,大家會不會覺得很現代化,有點違和?不過,《水滸傳》裡都是這麽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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