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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嶽律師!》第160章 庭審激辯
  第160章 庭審激辯

  “請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問發表答辯意見!”左邊的審判員發言。

  蘇青橙看著自己手上的資料很淡定地開口,“原告方的訴論和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合議庭判決駁回原告方的全部請求以及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橙子好淡定啊!】

  【一開口就讓人覺得很舒服。】

  【神仙打架,太有看點了!】

  “需要提請合議庭注意的是原告在庭前提交的訴訟狀請求部分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在原告提交的起訴書當中明確寫到由兩被告承擔責任,但對兩被告是承擔連帶還責任是按份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

  “並且原告在事實和理由的法律部分對於具體的法律適用也並未列明。”

  “現我方違繞侵權責任法的四個構成要件即違法行為、主觀過錯、因果關系、損壞結果四個方面展開答辯。”

  【橙子表達能力太強了!】

  【普通話很標準一點不像兩廣地區的人。】

  【語速有點快。】

  【蘇青橙太棒了,愛了愛了!】

  【橙子很適合做律師!】

  “一,在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上被告不存在違法行為。第二,在主觀過錯方面被告對王某女兒的死亡並不存在過錯。”

  “本案屬於一般的侵權糾紛不屬於特殊侵權不適用無過錯適用責任原則,適用過錯原則。即我們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當中我們並未發現相關的證明材料,原告存在舉證不明!”

  【雖然有點聽不懂,但感覺好厲害!】

  【完全聽不懂。】

  【太厲害了。】

  【小姐姐氣場很強。】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並未邀請原告到屋中參觀,是原告擅自進入。”

  “我國民法典規定擅自非法闖進他人住宅的行為,如果存在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原告就是在未取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被告在裝修的屋中,已經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原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於原告痛失愛女被告已不追究原告的侵權責任。”

  “第二,被告的房屋正在裝修,存在客觀危險因素。王某在可預知危險的情況下依然帶年僅四歲的孩子進入,原告存在嚴重的疏忽過錯。”

  “第三,原告女兒四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的王某完全有義務看護好自己的孩子,而原告在進入具不安全因素的場合居然還任由孩子自己亂跑,監護責任完全缺失。”

  “第四,在因果關系層面,原告女兒的死亡結果和被告的行為關系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系。”

  “原告女兒的死亡完全是她自己的疏忽大意導致的,與被告無關。原告的損害結果和被告行為不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

  “舉個例子,比如我們家中買一把菜刀,眾所周知是用來切菜的,不能因為你拿菜刀來玩受傷了,就說是我買菜刀造成,這不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原告孩子的死亡與被告無關,並不構成侵權,因此無需承擔原告所訴的責任。”

  “請求合議庭判令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謝謝!”

  【橙子真是頭頭是道,語言犀利。】

  【太厲害了,收下我的膝蓋!】

  【帶教律師一臉欣慰。】

  【嶽律的表情亮了,老父親的感覺有木有?】

  【瞎說,那是看女朋友的表情!】

  【哈哈哈,你們太逗了。】

  審判長開口,“請原告明確針對兩被告方要求他們承擔責任的原因、事實和理由是什麽?”

  林鯤志愣了一下,突然有點慌亂。

  郭菲看了看自己的資料連忙說道:“原因和理由主要是基於《侵權責任法》以及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個法律規定。”

  “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致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有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基於此權力為原告請求三項費用。”

  審判長看過來,“這個法庭已經注意到,法庭想問的是你剛才提到的侵權行為,請你明確指出兩個被告分別是什麽侵權行為?”

  【被告根本沒有侵權行為吧,他什麽也沒乾。】

  【鍋從天上來。】

  【房主太無辜了。】

  【原告這官司有點難打。】

  【自己跑別人家裡去,又不看好孩子,別人哪裡侵權了?】

  【她自己才侵權,擅闖民宅!】

  【但這種案子一般被告都會輸,多少要賠一點。】

  郭菲想了一下,“我們的受害人進入裝修屋中時已經處於一個巨大的現實危險當中,裝修公司的工人並未阻止她們進入,也未提出危險警告,被告是以一種間接的方式造成侵害的結果。”

  【這有點牽強了吧?那如果一個人買一把刀去殺別人,那是不是賣刀的商家也是間接造成侵害的結果?】

  【賣刀的:我招誰惹誰了?】

  【既然知道處於一個現實危險當中還進去,不是自己找死嗎?】

  【別人沒義務跟你說那麽多。】

  【原告有點被動啊!】

  審判長又開口,“那你說的這些侵權行為中有對方過錯的侵權行為的描述嗎?”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裝修公司有義務提醒和阻止未成年人進入危險的工作區域,裝修公司未盡到提醒義務。”

  “你認為禁止的方式有什麽?”

  “我方認為裝修公司的工人應開口提出阻止,並主動告知屋內具有不確定安全因素的地方,對於有危險的地方比如陽台應放置物品阻擋以消除安全隱患。”

  【這樣說也有點道理。】

  【這樣一來就完全是裝修公司的責任了。】

  【房主本來就很無辜。】

  【主要還是孩子母親自己的責任,不進去不就什麽事也不會發生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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