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 急事電話匯報
材料采購王名向張雲青問道:“這麽安排的話,與公司制度是有點衝突的,怎麽給公司匯報呢?”
張雲青立即答覆道:“你這裡會後正常地給京都的材料領導先電話匯報,我這裡也會給花百年花總打電話匯報,現在這個事情就走先電話匯報然後完善手續,現場則用最快的速度啟動彩鋼板圍欄的搭設工作。”
周文成則在彩鋼板這件事上補充要求道:“張總這個最快的速度是多快,我們還是定個時間吧,最遲不能遲於明天晚上24點前啟動這個彩鋼板圍欄的搭設工作。大家在溝通聯系此事的過程中有什麽困難都及時來找我和趙總,協助大家快速地解決問題。”
張雲青回答道:“好的,周總,就按你的這個時間要求來協調辦理。”
項目水電工程師劉立果則提了一個與水電相關的問題道:“於工,這個綜合單價明確地表達了包括了施工人員食宿交通和生活用水電費用,其實這個水電費用並不大。事實上我們還有一筆比較大的水電費用需要發生,就是工程上施工需要產生的水電費用要發生。
我們綜合單價包括了這個工程上施工需要產生的水電費用了沒有?”
於丹珍解釋道:“沒有包括施工上需要產生的水電費。”
劉立果繼續追問道:“那這筆費用產生時我們該如何辦理呢?”
於丹珍回答道:“我的理解是需要我們項目部以公司的名義來繳納這些水電費。”
周文成則不屑地反問道:“張總,我們現在這個項目部沒有產生工程上的水電費。我們項目部還繳納什麽水電費呢?”
張雲青則是比較尷尬地回答道:“周總,我們不知道項目部不需要繳納水電費。有一個問題需要請教下周總,我們的用水、用電的接口是從建設方那裡接的,還是從總包方那裡接的呢?”
周文成則回復道:“這個細節操作上的問題我不清楚,劉工你來解答一下張總的這個疑問呢。”
水電工程劉立果回答周文成道:“好的,周總。我來解答這個問題。目前來說我們的用水、用電的接口都是在總包的那裡去接的,然後單獨安裝了水表和電表的。”
張雲青繼續追問道:“那總包單位有沒有讓我們公司來繳納這個水電費呢?”
水電工程師劉立果回答道:“目前來說,用了幾個月了,水費、電費正算的話已經有十多萬了,但是沒有人讓我們繳納水費、電費。
不過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的場地范圍比較大,總包方提供的用水用電接口又是唯一的,並不適合在全場范圍內方便地使用。
事實上產生了一部分額外的水電費用。”
張雲青示意劉立果繼續解釋產生了哪些額外的水電費用。
水電工程師劉立果道:“比如說:安裝PPR管需要熱熔機接電,個別比較遠的區域進行花崗岩鋪設需要用電。
這些問題目前來說都是下包供應商自己租發電機來解決的。
現場他們是天在找我們管理現場的人員訴苦。
我想問的是這些用電的費用,是否可以由公司來承擔。”
張雲青道:“這部分費用就按對下辦理簽證的原則來處理吧。”
水電工程師劉立果道:“好的,張總。現場必須要用發電機時,我們辦理簽證。還有一個關於用水的問題。
我們現場栽植綠化的地方,現在設計上的滴灌系統並沒有真正形成,不能產生真正的作用。
事實上都是下包方自己租用水車來進行的澆水養護。
這部分的水的費用,是不是可以公司承擔,對下辦理簽證呢?”
張雲青回答道:“綠化栽植、養護的綜合單價是從企業定額來的,企業定額裡明確表達了沒有包含水的費用。也就意味著執行企業定額單價時,水費需要由我們項目部來承擔,也就是由公司承擔用水的費用。
這部分在滴灌系統沒有通水前都采取對下辦理簽證的辦法來解決。”
於丹珍征求大家的意見道:“現在大家對綜合單價的理解還有沒有問題?”
會場裡稀稀拉拉地響起了一些回應聲:
“沒有問題。”
“清楚了。”
“可以接著講其他了。”
於丹珍微笑道:“合同工程量的問題需要解釋一下。當時這個項目在公司投標時,就知道要搶工,所以公司是用的招標工程量來進行的勞務招標、材料招標。
這樣就導致事實上的施工圖與當時招標的招標施工圖的工程量存在一定的差異。
所以大家要把合同工程量全部當做是一個暫定量。
堅決不能用這個合同工程量來進行采購和執行。
所有的材料采購計劃都必須要重新根據現行的施工圖或者設計變更來計算和提出。
我們商務部也是正在計算這個招標施工圖的工程量,用來清標。但是實際的施工圖工程量都還沒有來得及計算。
如果生產這邊在提材料計劃時,對工程量這塊有疑問的地方可以直接來找我和黎惜萱溝通。”
於丹珍略微停頓了一會兒,打開水杯喝了一下後繼續講道:“這個工程量既然是暫定的,則對下進行成本確認時不能直接使用這個工程量,需要對下重新收方,確認他的每項清單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按照公司的規定,當實際完成工程量超過合同工程量的10%時,需要解釋原因。
當某個合同的成本值達到超過合同金額的10%時,必須要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否則超過三十天還不向公司匯報的,公司會視為是沒有發生的,在結算時將不予認可。”
項目生產經理徐坤聽於丹珍如此講述道:“現在搶工期間,如此嚴格的要求,項目部不一定能夠及時算清楚吧。”
於丹珍則耐心地講解道:“只要把我們清標的這個月時間熬過去了,後面我們商務部的人員就有時間抽出來,共同配合計算這些實際發生的成本工程量了。
到那時能夠及時知曉是否超合同工程量10%的。
這一條是在對下合同中明確表達清楚了的,下包供應商他們也是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匯報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