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按施工合同對等條件原則
張雲青從花百年的辦公室出來,找到周芷煙說道:“芷煙,我剛才找了花總。法務孫工提的兩個條件,第一個改合同簽訂地點的事改不了,第二個增加限制條件的事,需要與她溝通下。我對她不熟悉,麻煩你帶我去找她溝通下這兩個問題。”
周芷煙答道:“可以,請跟我來。”
張雲青、周芷煙兩人到了法務孫小萱的辦公室後,周芷煙給孫小萱介紹道:“孫工,這是我們五事業部商務部新入職的員工,張雲青,他有點事需要與你溝通,由於不熟悉,所以讓我帶他來找你的。”
孫小萱說:“兩位,請坐。張工,你好。你找我是要溝通什麽事呢?”
張雲青答道:“芷煙,送了一份與瑞置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簽批單到你這裡。你提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改合同簽訂地點的事,我與花總溝通後,都認為是不是可以不用提了,因為那與工程行業內的行規相違背。”
孫小萱答道:“我們這個是施工合同,後來我也再次查詢了相關的法律條款,他對應的合同簽訂地點最好的是工程所在地。這樣的話不提也行。”
張雲青說:“那感謝孫工支持。第二個問題是,對工期延誤罰款,加一個限制條件的問題。芷煙說你建議的是罰款總額不超合同額的1%。”
孫小萱問道:“這條有什麽問題嗎?”
張雲青解釋道:“這個所謂的罰款上限問題,由於在這個項目上,工期如果延誤對建設方的利益損害相當嚴重,所以建設單位會非常在意這個工期不能延的問題,如果延誤就要采取高額罰款的措施。按他們的說法是,我們施工單位把工作做好,不延誤工期的話,根本就不會產生罰款。”
孫小萱答道:“這個工期延誤罰款問題,首先是沒有條款對等,我們延誤一天罰款5萬,那對等提條件的話就可以提前一天獎勵5萬。但是這個工期延誤有時是雙方根本就扯不清楚究竟是誰的責任,所以從這點來說的話,在合同裡必須要對這個罰款總額要有一個限制條件。”
張雲青答道:“我理解罰款總額要有一個必要的限制條件,但是這個合同額總額的1%確實難以達成一致。找你溝通的原因,也是想請教下,這個條款一般來說究竟是多少比例。”
孫小萱說道:“這個比例沒有一個固定的數字,越小對我們越好,但是建設方就越不會同意。還是建議以1%去與建設方溝通,看形式再來定這個百分比數字。”
張雲青說道:“那我現在就給建設方的崔經理,打電話溝通這兩個事情,我免提,大家都聽聽她怎麽說。”
孫小萱說道:“好的。”
張雲青撥通了瑞置集團崔凱的電話,說道:“崔經理,你現在講話方便嗎?關於施工合同的事情,有兩個問題需要與你溝通下。”
聽筒裡傳來了崔凱的聲音:“方便。張工,你請講。”
張雲青對著電話機講道:“崔經理,我們的施工合同在審核過程中,法務部的同事提了一些問題。我現在在法務部,用的免提電話跟你通話的。”
崔凱在電話裡說道:“好的。你們的法務提了哪些問題。”
張雲青答道:“第一個問題,想把合同簽訂地點改成京都,因為我們是在京都蓋公章的,也是符合事實的。你看怎麽樣?”
電話裡的凱講道:“我們這邊的合同是經過公司的法務部好多個同事審核的,這個改合同簽訂地點的主意,是真的不太好。你提的那個理由不怎麽成立,如果非要那麽講的話,我們完全可以要求你們把公章帶到我們公司來,然後雙方當面在合同上蓋章。你覺得呢?”
張雲青呵呵笑了笑道:“這條不同意改就算了嘛,崔經理。關於工期罰款的問題,延誤對我們施工單位有罰款,如果我做得好,運氣好,提前竣工了是不是應該也對等地獎勵5萬元每天呢。”
崔凱哈哈笑道:“我就說你們要提這個對等的條件嘛,公司裡在討論條款的時候說了,寧願給你們工期提前的獎勵,也不允許工期延誤的產生,如果產生必須要重罰。所以你提的對等獎勵,工期每提前一獎勵5萬元每天是可以的。”
張雲青說:“那感謝崔經理支持。還有一點,這個延期罰款沒有個上限額的限制,萬一有一些既是你們的原因、也不是我們的原因產生了工期延誤,或者是雙方都有錯誤產生產生的延誤,或者是根本就扯不清誰的原因產生的延誤的話,這個就應該加個罰款總額的上限金額限制,我們法務的意見是這個罰款總額不能夠超過合同額的1%。”
崔凱說:“罰款總額不超過合同額的1%,相當於根本沒有懲罰嘛。這個在我們公司內部是通不過審核的。我們公司這邊對這個也討論過,大家比較中肯的意見是,工期延誤罰款≤合同額10%。那些提20%、30%的意見的,在我這裡就已經幫你們把他給否了。你們也要支持下哦。”
張雲青心存感激地說:“感謝崔經理公正地處理這些問題。這個10%的問題我再給領導領導請示下,再給你回話。”
崔凱在電話那頭接著講道:“張工,按施工合同對等條件原則,還有一個條件要加上,工期提前獎勵≤合同額10%。”
張雲青答道:“明白,明白,感謝崔經理提醒。”
崔凱催道:“那你們抓緊商量好,盡快給我回電話。拜拜。”
張雲青問了法務的意見:“孫工,你聽了建設方崔經理的意見,你有沒有不同意見。”
孫小萱想了想答:“我認為他說的合情合理,我沒有不意見。”
張雲青帶著孫小萱、崔凱的意見去找花百年匯報清楚了。
花百年去向事業部宋致遠請示:“宋總,與瑞置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在法務的建議下,已經與建設方達成新的一致意見:
1、增加工期提前,獎勵5萬元每天。
2、期延誤罰款≤合同額10%。
3、工期提前獎勵≤合同額10%。”
宋致遠說:“同意。合同的事抓緊點。”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