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55章 1.44 勸善禁惡
月末大朝會。薊王冠冕上殿。必為策封。
百官肅然。
“擢升泉州令邴原為昌黎守,治昌黎,秩二千石,‘銀印青綬’。兼領薊王宮舍人。”
“臣,領命。”邴原出列跪拜。
“擢升安次令華歆為朝都守,治險瀆,秩二千石,‘銀印青綬’。兼領薊王宮舍人。”
“臣,領命。”華歆亦同出列。
果是北海一龍。
待二人捧盤入偏殿,更換朝服印綬,正殿面君,入二千石列。
中書令趙娥,再宣王命:“擢升泉州港令袁渙,繼為泉州令。”
“臣,領命。”港令遷城令,比千石升千石矣。
稍後,薊王居高言道:“黃金台又出良才,且召來相見。”
“喏。”
少頃。便有三人,布衣入殿。
“庶民,拜見王上。”
“邢顒,字子昂,河間鄚人。舉孝廉,司徒辟,皆不就。徐奕,字季才,東莞人。涼茂,字伯方,山陽昌邑人。”中書令言簡意賅,道出三人生平。
“封邢顒為安次令。秩一千石,‘銅印黑綬’。另賜黃金五百兩,銅錢五萬,蜀錦五十匹。四季朝服及驂馬安車一駕。”
“臣,領命。”
“封徐奕為昌黎令。秩一千石,‘銅印黑綬’。另賜黃金五百兩,銅錢五萬,蜀錦五十匹。四季朝服及驂馬安車一駕。”
“臣,領命。”
“封涼茂為險瀆令。秩一千石,‘銅印黑綬’。另賜黃金五百兩,銅錢五萬,蜀錦五十匹。四季朝服及驂馬安車一駕。”
“臣,領命。”
昌黎、險瀆二縣,皆為郡治。然民生困頓,一貧如洗。為安置烏桓歸義侯,薊王已命奮威校尉韓當,將六縣民眾,遷居昌黎、險瀆二縣。大國工匠,正經臨渝出關、下海,水陸並進,源源北上。
薊王名震天下。原遼東屬國民,聞並入薊國。奔走相告,舉國歡慶。薊王之命,何必見疑。不等奮威校尉韓當,引兵接應。各地民眾,已輜重裝車,歡天喜地,自行遷徙。
戶戶美田一頃,良宅一棟。屜舟、牛馬、機關器,不一而足。茅屋破院,有何可惜。
正因民情如火。薊王不敢怠慢。直封千石長令。先安置百姓,安撫民情。薊國二十署寺連動,齊力整治六縣。不出數載,足可大興。
循例。
二郡余下四縣,三百石長。當出太學壇。
太學門生,夢寐以求,“三百出仕,二千及冠”。既此。
凡入太學,出仕前,必為實習生。政務純熟,各有建樹。先前,雙博士祭酒服虔,上疏求立“備吏”,便是因此。奈何“入學三載,自升備吏”。弊大於利,薊王暫行擱置,未納其言。
雖束之高閣,然薊王時有考量。先前已命左右國相,並上計署、門下署、少府等,訂立“備吏選拔製”。今日當可一用。
備吏當出實習生。取其佼佼者,為備吏。換言之,備吏非自行晉升,亦需考核。且備吏所出,不再僅限於太學。五學門生,皆可為備吏。好處不言自喻。所謂“隔行如隔山”,“術業有專攻”。
故“明主之官物也,任其所長,不任其所短,故事無不成,而功無不立。亂主不知物之各有所長所短也。”
薊國承漢製。對官吏的考核,早成建制。統稱“治吏”。
是故“明主治吏不治民”。韓非子言下之意,君治吏,吏治民。
薊國治吏,首當其衝:“上計考”。另有“舉謠言”、‘行風俗’、“布公告”、“眾評議”。相輔相成。
政績高低、百姓風評,一目了然。更加開誠布公,告知於眾。群策群力,全民監督。萬無一失,自當最好。便有些許出入,亦無關大局。
治吏,又稱“考課”:考評、督課。
考課最優者稱“最”。對評定為“最”的各級官吏,先給予重獎,余下再按優劣排次。獎勵大體為:褒獎(口頭)、嘉獎(文書)、增俸、賞金、升職、賜爵、封侯,時有數獎並賞。
考課較差者稱“殿”。對評定為“殿”者追責。時“吏有罪”為“七科謫(注①)”之首。處罰按:申誡、鞭杖、罰金、降秩、降職、免官、判刑、抄家、處死、夷族,時亦數罪並罰。
是故“賞罰所以『勸善禁惡』,政之本也”。
“年前,博士雙祭酒服虔,上疏請立備吏,為國蓄養幹才。”薊王言道:“孤心有所慮,故暫罷此議。今五學並行,萬事皆備。備吏之事,當可再議。”
環顧殿內群臣,薊王居高下問:“諸位可直言。”
始作俑者,雙博士祭酒服虔,持芴而跽:“主公明見。臣所慮不周,只見其利,未見其害。實習三載,自升備吏,若為宵小所乘,禍亂天下矣。”
薊王安慰道:“子慎萬勿自責。備吏之舉,茲事體大。言事關國運,亦不為過。豈能‘一噎之故;絕谷不食’。”
“喏。”服虔這才安心就坐。
“稟主公。”藪東守樂隱,持芴跽奏:“實習之生,多有幹才,卻不得足俸。且需兼顧學業之重。今,主公又兼督四州,河北吏治之缺,可想而知。臣,竊以為。若為備吏,適時補之。當大利於國。”
“樂公所言極是。臣,附議。”遼海守郭芝,緊跟其後。
“臣等,附議。”百官同聲。
“如此,可將備吏,納入考課。凡五學弟子,皆‘學優而備,備優則仕’。”薊王言道。
“主公明見。”
“無慮、房、賓徒、徒河,四縣長吏,諸公可有良才舉薦?”薊王又問。
時下稱謂,大有文章。長幼有序,尊卑有別。不可不察。尤其朝議,更需明辨。萬勿君前失儀,人前失語。輕則妄議之過,重則大不敬罪。
薊王口出“諸位”,言指殿內群臣。“位”者,席位也。薊王口出“諸君”,言指二千石列。“君”者,古之卿大夫也。薊王口出“諸公”,乃指萬石國老列。“公”者,三公也。
薊王問計諸公。非萬石,不可輕言。
注①:秦漢時,征發到邊疆去服兵役的七種人,稱為七科謫。注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籍七。凡七科也”。即是指,罪官、殺人犯、贅婿、在籍商人、曾為商人、父母為商人、祖父母為商人,以上人等多重利輕生,故戰鬥力很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