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4章 瑞典東印度公司加入
案卷表明,胡玉璞並未能成功地將蒸汽機的完整結構圖發出去,由於“鐵器工業總公司”的保密措施起到了作用,胡玉璞知道大概有些什麽東西,那機車是怎麽打造出來的也看熟了,可那鍛錘上的東西挺多,他不是專業技術人員,搞不懂為何它能自個活動……
鐵總裡面管得也嚴,一般的技術員、雜工,只能進一個屋,即使是胡玉璞也難以接觸到完整的圖紙,這次為了釣魚,放出來的假圖紙,就被急於出賣情報的胡玉璞給複製了一份,結果被當場抓獲。
張氏乃是大明的人,她交代出她在旭日城裡的上家,也被捉獲,再與大明駐旭日城官方人員聯系,對方承認是他們的人,要求我方善待他們雲雲……。
楊鶯兒不禁好笑:“刺探我家情報,還想著善待!”
不過還真的要善待,因為南華在大明也有情報網,你如果做了初一,別怪人家做十五。
並且大明間諜有南華反間諜高官為他們求情,因為大明的間諜系統就是南華間諜官員去幫他們建立起來的,有師生之誼!
在古代,師生關系是非常堅實的關系,老師為學生說話,不算什麽。
近年來,包括大明在南華的間諜活動日益頻繁,他們對於南華的科技、軍事與經濟情報非常感興趣,不住地刺探,南華的反間諜機關都抓獲了好些人。
據楊鶯兒所知,倭國派往南華與大明的間諜數量相當多,就拿倭國在旭日城駐京辦的那個堀田正一來說,這家夥就是個大間諜,他除了身體矮了一點之外,其他的打扮裝束與明人一般無異,說的是正宗的閩南話,極具迷惑性。
他專跑上層獲取情報,這是明面上的,還有暗地裡的,想混進軍隊中、工廠裡和官府中……想盡辦法去獲取情報。
就算將他們捉住,他們還會繼續派來,鍥而不舍。
他們尤其對於絲綢、瓷器、茶葉、白糖與朗姆酒的生產工藝感興趣,想盡一切辦法去刺探,想得到技術。
當然,南華派往外國的情報人員更多,花費的資金不是小數目!
楊鶯兒看了卷宗,同意上面的判決:“胡玉璞是南華人,出賣國家機密,罪無可恕,絞立決!至於張氏與其他大明情報人員,一個不殺,全部流放海島去修理地球。著各級部門加強警惕,保守國家秘密,不讓外國人有可趁之機。”
這件事情到此為止,但間諜行為在各國上演是層出不窮,只要國家存在,就會沒完沒了。
……
有些時候,間諜行為不一定是專業人士,業余人士也會就他們看到的、聽到的而發出了情報,獲得的情報也不一定需要通過刺探,而是公開地得到,比如這位叫做埃裡克森的瑞典船長,他前往東方展開正常的貿易,但當他回到歐洲後,就給各國發出警報,大聲疾呼道:“歐洲人要拿起武器,中國人遲早與歐洲人有一戰!”
17世紀中期後,世界貿易異常紅火,從西方到東方的主要航路有兩條,一條是進入地中海,通過蘇伊士運河,走紅海,然後橫渡印度洋,過馬六甲海峽,到達南華旭日城,此時可以載貨回航,或者繼續開往大明的廣州或者倭國的長崎。
另一條道路則是“大帆船貿易航線”,每年春天,都有西班牙大帆船從美洲的墨西哥載著白銀橫渡太平洋來到亞洲呂宋馬尼拉,順洋流直航,僅需3個月即可抵達馬尼拉。
差不多相同的季節裡,中國帆船的貨物駛來馬尼拉,準備與西班牙商人交易。
除了中國人的貨物,還有印度、波斯、日本等國的貨物雲集馬尼拉。
西班牙大帆船運銀進馬尼拉,雙方一手交銀一手交貨。
運載大量商品的馬尼拉大帆船在6月乘西南季風自馬尼拉啟航北上,順北太平洋上的“黑潮”東行,抵達美洲的阿卡普爾科港,行程萬余海裡,歷時約6個月。
至於以前的歐洲--非洲西海岸-——好望角-——非洲東海岸-印度洋-——東南亞航線,隨著蘇伊士運河的開通已近荒廢,畢竟誰也不想嘗到好望角的大風大浪,來自大西洋與太平洋交鋒引發的風浪讓誰都吃不消。
中國人好心地將大量貨物運過了蘇伊士運河,放在亞歷山大城供白皮選購,大大地降低了貿易成本,但白皮還是有一些貿易船通過蘇伊士運河,到達中華本土開展貿易,當中就有一條船叫做哥德堡號,屬於瑞典東印度公司。
在遠洋貿易中,瑞典東印度公司是後來者,而瑞典則處於北歐,位於大航海貿易的“末梢”,受到其他白皮貿易大國盤剝得厲害。
1626年,荷蘭人Willem Usselincx獲瑞典國王的特許,批準他成立貿易公司,但荷蘭與西班牙的戰爭封鎖了航道,使他無法派出船隻前往亞洲。
此時的瑞典正處於強盛時期,瑞典形成了一個以芬蘭灣為中心的波羅的海帝國,包括卡列利阿,因格裡亞,愛沙尼亞和立窩尼亞。瑞典在德意志也得到了大片領地,包括西波美拉尼亞,維斯馬,不萊梅公國和費爾登。同時瑞典還征服了丹麥和挪威在松德海峽以北的領地,並且成功地壓製了老毛子對於波羅的海出海口的渴望。
出於對荷蘭、英國、西班牙與葡萄牙在東西方貿易中巨大利潤的眼紅,不忿諸國對瑞典的盤剝,關鍵是蘇伊士運河的開通,方便了東西方的往來,不必經過風浪莫測的好望角,瑞典國王卡爾十世·古斯塔夫下令組建了瑞典東印度公司,開展對東方的貿易!
瑞典東印度公司成立,是受到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成功所啟發,並成功地取得禦準特權,該特權於1656年8月3日生效,有效期暫定為15年。
對於瑞典東印度公司,國王是寄予厚望的,並設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包括:該公司有權於蘇伊士運河以東的地區貿易和航行;所有出入境須於哥德堡以外;瑞典國家可向每艘船收取1200馬克,另加稅款;貨物須於抵達哥德堡時拍賣;該公司可使用的船艦數量並無限制,惟船隻必須於瑞典製造和組裝;船只須懸掛瑞典旗幟,並擁有瑞典船隻取可證;該公司有權發行股票為貿易船隻融資;該公司所需之貨物及倉庫,可於瑞典海關免稅;該公司之乾事於瑞典海軍軍官擁有相等職權;該公司之船員也免除於瑞典軍隊的服役;該公司有權自衛,“以暴易暴”;該公司須保密注資者和持股人的身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