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解釋一下最近的劇情
每一次新劇情出現總是會有人質疑,我真的不想解釋,但有書友確實很疑惑,甚至很憤怒,所以就解釋一下。
回答一下問題,大爺不小心撞人是不是緊急避險,這裡和緊急避險根本搭不上邊好嘛,【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那麽好了,我們仔細來看大爺的行為,首先大爺的人身和財產以及其他權利是否正在發生危險呢?注意看這裡的正在,然後我們看前文緊急避險的例子,前文裡,妻子是正在處於危險中,也就是說,必須立刻采取措施。
而這裡,大爺表面上看起來沒有任何情況,與人爭辯也是在罵人,是在辯稱小孩撞到他車上的,不論從哪方面來說都不構成緊急避險的情況。
要適用緊急避險要注意一點,必須符合這條規定的條件,咱們的書友看到現在,肯定明白一句話了吧,以事實為依據,我們看案子絕對不能靠著自己的主管推測。
事實裡,大爺主觀方面沒有說任何要去看病的話,沒有任何相關問題的表達,而且是騎著自行車,本身就不會認定他是處於危險之中,亦或者是危險馬上來臨的狀態。
然後是第二點,緊急避險的認定標準甚至要比被很多人吐槽的正當防衛還要嚴格,拎出來也可以寫一篇論文了,案情就是案情,絕對不能主觀推測,有什麽樣的證據證明什麽樣的案情,形成證據上的邏輯閉環,而不能說如果如果,沒有如果的,法律只看事實。
然後呢就是另一個問題,後面老李說不讓對方攔著周毅,說這是違法行為,然後有人認為前面周毅不能攔著對方,這裡再次強調一句話,以事實為依據,一定要看事實。
舉個例子,我們平白無故地上去把人抓住扭送,這是不是違法了,但如果對方是個小偷,偷完了東西,那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將其扭送至派出所,這是法律鼓勵的行為。
回到書中,對方撞人了想跑,周毅上去阻攔,這沒有問題,注意這裡的事實,是有對方先撞人的事由在,所以周毅上去阻攔,同時呼喊被撞小孩的家屬,這裡是絕對不構成任何問題的,這也是法律鼓勵的行為。
他不是不讓對方走,他是想等著雙方把責任說清楚。
這裡說一個如果,如果對方等到警察來,劃分責任之後,覺得賠償貴,或者怎樣,不願意賠償。
那這時候也能走,只要不達到犯罪標準,都是民事糾紛,都會建議起訴,但你在責任未明之前不能走,為什麽肇事後逃逸了就全責,知道吧。
而在醫院裡,警察已經劃分清楚了責任,周毅不承擔責任,如果對方覺得不滿意可以去起訴,但是不能攔著人不讓走,就是這個道理。
最後送給喜歡法律的書友們一句話,學習法律,最忌諱的就是生套法條,一定要牢記,以法律為準繩的前面那句話:以事實為依據!
為什麽羅老師說一個人守法,他可能是個人渣呢,法律上不講如果,不講也許,法律上隻講證據,沒有證據,你說破大天了也沒用。
有書友覺得是在寫雞毛蒜皮的案件,說實話,無論是保險糾紛,亦或者是這種訛人,這樣的事,發生在一個人的頭上,那就是天大的事了。
寫這個訛人的案子,主要就是想寫一下,在現實裡遇到訛人了沒辦法,主角這裡能怎麽處理,是這樣想的,訛人,只是一個事件引子而已。
死者為大,但是不能說人沒了,就能佔所有的理,這不對。
好了,解釋就這麽多,單章一千多字,俺也是厲害了,繼續碼字。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