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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790章 人損案件
  第790章 人損案件
  “王律師,我們之前也有個員工因為工作地點變更,結果員工不去,法院按照曠工處理的,為什麽這次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小胡有些不解,同時心裡也有些不服氣,畢竟有案例在手,她對王川的解答不是很理解。

  高明喆和常興嶽都在場聽著,小胡說完,二人看向王川。

  “您說的那個案子工作地點是怎麽變更的?”王川微笑道。

  “那位員工原來在國貿那邊工作,後來我們公司搬到了豐台,他家在朝陽找借口不來,最後我們就給他發了通知,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後來他申請勞動仲裁,之後又向法院起訴,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支持了我們。”小胡一臉自豪道。那個案子是她代理的,所以比較清楚案情。

  “這兩個工作地點路程相差多遠?如果從他家出發?”王川問道。

  “應該差不太多,從他家到國貿如果不堵車,駕車大概需要三十分鍾,如果堵車那就不好說了。

  從他家到豐台這邊公司的辦公樓,開車路程大概五十多分鍾。交通狀況相對比較好,很少堵車。”

  “這就對啦!那個案子與這個案子是不一樣的。

  針對公司調整辦公地點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要看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地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之前貴司的那個案子勝訴是因為公司調整的工作地點的范圍都在帝都范圍內,對員工的生活和工作影響都不大。在帝都一個半小時內的通勤時間都算正常,法官會根據日常生活常識進行工作地點變更的合理性判斷。

  在加上貴司的工作崗位調整不是針對他一個人的,是針對整個公司,所以對方不來上班可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貴司這個案子就不一樣了,本來員工是在帝都工作,現在貴司要把她調到外省,對於員工的日常生活影響還是很大的,已經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圍,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就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王川解釋道。

  “嗯,我明白了!”小胡嘴上這麽說著,但是心裡還是有點不服氣。

  “小胡,把那個案子給王律師說下。”常興嶽道。

  “王律師還得麻煩您下,我們最近收到法院的傳票,有個員工把公司給告了,月底開庭。這是案件材料,您看下。”小胡說著將材料遞給了王川。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我們公司有個員工在宿舍睡覺結果從床上掉下來了,當時我們派員工將他送到了醫院,經過治療現在已經痊愈,現在這名員工以人身損害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十八萬多元。”小胡介紹道。

  “我看對方在起訴狀上提出貴司提供的床鋪和上下床鋪的樓梯不符合國家標準;另外對方認為宿舍是公共場所,貴司是宿舍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要求貴司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賠償二十八萬多元的賠償。

  這類案件屬於人損案件,不是勞動爭議類案件,這種案件我們也碰到過,顧問單位經常會有類似的案件發生,我們還是有一定處理經驗的。”王川道。

  “王律師,您看對方提出的要求站得住腳嗎?”常興嶽問道。

  “首先,我認為對方主張宿舍是公共場所本身就存在問題。公共場所是提供公眾進行工作、學習、交流、休息和滿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的總稱。

  典型的公共場所如圖書館、醫院、電影院、餐館等,如果客人在餐館遭到人身傷害,餐館人員選擇袖手旁觀是要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的。

  當然這也要看什麽樣的人身傷害,如果是地震等不可抗力,餐館肯定是無責的;如果明明看著人挨打既不報警也不阻攔,則要承擔安全保證責任。顯然宿舍不屬於公共場所。

  不用說宿舍,即便是宿舍樓也不是人人都能進的,只有特定群體才能出入,可以勉強算是公共場所,但是宿舍絕對不能算是公共場所,嚴格來說應該算是員工個人的私密場所。

  宿舍是特定人員居住、休息的場所,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是不得進入的,屬於私人場所。員工在宿舍的床上掉下來摔傷,公司是不應承擔安全保障責任的。

  至於對方提出的床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因為未能見到實物,我們也沒有查相關國家標準,所以我不好發表意見。

  不過如果貴司的床鋪都是有票據的可查的,即便法院真判決因床鋪質量問題,要求貴司承擔責任,貴司也可以向廠家索賠。”王川看過材料後說道。

  “床鋪應該沒有問題,都是我們公司統一從京東上采購的,有發票,有廠家,都能找得到。”小胡道。

  “嗯,那就沒什麽大問題了。目前主要是確定床鋪的國家標準,因為我們沒有專門研究過床鋪的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所以這種問題需要查詢下相關標準。”王川實話實說道。

  這種事不用說常興嶽了,即便是不懂法的高明喆也能理解,術業有專攻,一個人再牛也不可能什麽都知道,更何況王川又不是家具廠的,他要是真知道床鋪的國家標準才叫見鬼呢。

  “嗯,王律師,按照您的說法,我們這個案子應該能贏吧?”小胡問道。

  “我不敢打包票,不過從目前的材料來看,贏的概率很大。”王川道。

  “還有一個小問題,為什麽對方要求我們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呢?”小胡一頭霧水道。

  “這個可能是對方根據人損的規定,推測出來的。以往我們辦過的案件這種人損的案子,管理方其實承擔的責任一般都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大概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王川道。

  “王律師,如果這個案子委托給貴司代理,律師費多少錢?”常興嶽想了想問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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