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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709章 我怎麽知道!
  第709章 我怎麽知道!

  次日上午王川去了海澱法院,可巧在法院大門口的安檢通道他碰到了之前見過的那位建築公司的女法務專員。

  王川見女法務專員身旁跟著之前見過的那位年輕男律師,暗道:這個案子該不會又是他們兩個出庭吧。

  這時候年輕男律師也看到了王川:“王律師,好巧啊!”

  “是挺巧的。”王川微笑道。

  “咱們來法院不會是為了同一個案子吧!”女法務專員突然問道。

  她與王川之前對過三次庭,丁德志的案子開完庭後,她專門上網查了下王川和遠方律師事務所,對王川的專業能力還是挺佩服的,只不過各為其主罷了,又沒有深仇大恨,用不著見面跟仇人似得。

  “您猜!”王川賣了一個關子,走進了法院。

  當法務專員和年輕男律師走進法庭時,特意看了一眼原告席,不由得心中一陣無奈,又是他。

  王川微笑著看向他們,點了點頭。

  王川以為審理本案的法官又是之前的肥頭大耳男法官,沒想到這次走進來的卻是一位扎著馬尾辮的年輕女法官。書記員是一位戴眼鏡的小女孩,書生氣很濃,估計是新來的。

  “原告,說下你們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女法官敲響法槌道。

  “訴訟請求:一、判令確認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三萬五千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入職被告,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在操作吊車過程中因違反操作手冊,造成剮蹭事故,當月被告對其進行了處罰,並在公司內部進行通報批評。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原告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原告認為,被告就原告所犯的同一過錯實施了兩次處罰,顯示公平,被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維護原告權益。”王川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在操作吊車的過程中,因為不遵守操作規范造成剮蹭事故,給被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根據《員工手冊》之規定,原告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被告有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因此,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涉及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賠償金,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進行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原被告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五年,現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另外,原告的工資是每月五千元。

  第二份證據,處罰決定書,證明因原告發生剮蹭事故,被告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對原告進行了處罰,扣發績效工資八百元。另外,原告的吊車本被吊銷三個月。

  第三份證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被告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解除了其與原告的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原告操作吊車時,違反操作規定,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被告對原告舉證的第一份證據、第二份證據、第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

  但上述證據並不能說明被告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被告是根據《員工手冊》之規定,對原告進行的處置,其行為合法合規。”年輕男律師道。

  他身旁的法務專員心裡跟吃了冰糖順氣丸一般的舒服,至少從目前來看她覺得自己一方佔上風,對方沒有什麽勝算。

  “被告舉證!”女法官低頭看著原告提交的證據,頭也不抬的說道。

  “第一份證據,原告簽字的事故確認書,證明原告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因未按照操作手冊操作吊車,導致剮蹭事故,給被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第二份證據,《員工手冊》,證明在員工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被告有權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第三份證據,原告簽署的《員工手冊》培訓記錄,證明原告對《員工手冊》的內容知悉。因此被告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正當,不涉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舉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女法官道。

  “原告對第一份證據、第二份證據、第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但是原告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就員工的同一過錯進行前後兩次處罰,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顯示公允。

  質證完畢!”王川道。

  “原告、被告,你們雙方對原告違反操作手冊操作吊車造成剮蹭事故的事實部分是否有異議?”女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王川和年輕男律師同時說道。

  “被告,原告主張你們就同一剮蹭事故進行了兩次處罰,這個事實你們認可嗎?”女法官問道。

  “認可。第一次是在去年的十二月,當時發生事故後,被告對原告進行了處罰。後來在二零一四年二月,被告根據《員工手冊》再次對被告進行了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你們為什麽要進行兩次處罰?”女法官看向年輕男律師和法務專員。

  為什麽?!我怎麽知道,年輕男律師一臉的懵逼,顯然他未料到法官會這麽問。他轉頭看向法務專員,後者也不知道該怎麽回答,因為她也不知道為什麽要處罰兩次,只知道這是上面的意思。

  “第一次處罰是因為事故發生後,公司要對員工進行處罰,以此警示員工;第二次處罰是因為每年年底公司都要對全體員工進行考核。

  根據《員工手冊》被告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系。”法務專員想了半天,最後說道。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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