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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師也有春天》第704章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第704章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

  “原告要求被告撤銷解聘通知,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外,補發原告自被辭退之日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期間的工資。”王川道。

  “被告,你們呢?”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這條件我們無法答應!我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年輕男律師立刻道。

  “那就不用再談了。”王川語氣堅定道。

  “既然你們雙方達不成一致,現在我們開庭。”肥頭大耳男法官說完,敲響了法槌:“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

  “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撤銷其發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繼續履行其與原告簽署的勞動合同;二、補發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的工資十二萬元(每月工資兩萬元);三、補發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的工資(以每月兩萬元計算);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原告入職建築公司,並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將原告派到了浙省的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同年十一月,項目完工。

  此後,原告多次與被告聯系回公司工作事宜,被告一直以崗位調整為由,讓原告等消息。同年十二月二日,原告收到了被告郵寄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告無故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完畢!”王川道。

  “被告答辯!”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曾是被告員工,二零一三年二月被告將原告派到浙省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後因該項目於當年年底完成,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故被告撤銷了原告的總經理職務,並向原告發送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被告認為其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系合法解除。因此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舉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止,每月工資兩萬元。

  第二份證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被告無故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舉證完畢!”王川道。

  客戶胡忠旺隻想恢復勞動關系,不要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因此王川沒有必要提供其他證據。

  “被告質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看了一眼勞動合同後,轉頭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認可。

  第二份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被告系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

  質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舉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公司的人員調派單,證明員工系被被告調到浙省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原告在項目公司工作已經有半年之久,應視為原告同意變更工作單位,其已經與項目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第二份證據,項目公司注銷申請文件,證明目前項目公司正在注銷中,客觀情況已經發生變化,被告解除其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

  舉證完畢!”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肥頭大耳的男法官機械的推進著訴訟程序。

  “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將原告委派到浙省項目公司擔任總經理,並不能改變雙方的勞動關系,原告的勞動關系一直在被告處。

  第二份證據項目公司注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是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與本案無關。項目公司是否注銷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質證完畢!”王川道。

  “被告,你們將原告委派到項目公司後,補簽過協議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沒有,這屬於被告行使正當的管理權,只有調派單和委任書,雙方沒簽過協議。”年輕男律師道。

  “勞動合同一直沒有變更過,是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追問道。

  年輕男律師看了一眼法務專員,後者點了點頭。

  “是的,沒變更過勞動合同。”年輕男律師道。

  “被告,你們設立浙省項目公司的目的是什麽?”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被告設立浙省項目公司是因為在浙省被告有個施工項目。項目完成後,項目公司就沒有存在的意義了,所以現在正在進行注銷。”年輕男律師道。

  “也就是說從一開始項目公司的存續期限就確定了,項目一完成,項目公司就會被注銷,項目公司被注銷是可預見的,是這樣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是的!”年輕男律師道。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告處擔任什麽職務?”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原告在被告處只是普通管理人員,持有建造師證書,可以擔任項目經理。原告的崗位具有可替代性,像原告這樣的員工,被告有很多。”王川明白法官這麽問的用意,無外乎確定下崗位是否存在不可替代性。

  “被告,是這樣嗎?”肥頭大耳的男法官轉頭看向被告席。

  “我們公司持有建造師證書的員工雖然也有,但是卻沒有原告說的那麽多。他們都在各個項目上任職。”法務專員道。

  “被告,原告的工資是多少?”肥頭大耳的男法官問道。

  “就是勞動合同上寫的每月二萬元。”年輕男律師道。

  ……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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