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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局就較真,對面被我嚇到報警!》第377章 被騙罪
  第377章 被騙罪

  在立案標準上。

  需要構成至少五萬元以上的礦產資源損失。

  要知道。

  根據國土資源法,水資源、土地資源這些都屬於國家所有。

  私人可以佔據和使用。

  但不具備所有權。

  水資源同樣如此,未經批準允許,或者授權,不準私自開采。

  至於水資源為什麽歸屬於礦產資源……

  這就和礦產資源法有關了。

  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產資源指的是由於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經濟價值的,呈固態、氣態、液態的各種資源。

  總共分為四類。

  一是能源礦產,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等。

  二是金屬礦產,比如金銀銅鐵錫等等。

  三是非金屬礦產,比如金剛石、石墨、火山灰等等。

  四是水汽礦產,比如地下水、礦泉水、二氧化碳、二氧化氫等等。

  因此。

  只要無證或者未經允許私自打挖水井,開采地下水的行為,都屬於對礦產資源的非法侵害。

  除了水資源之外。

  還有采集空氣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氫等行為,同樣屬於非法采礦。

  沒錯。

  即便是收集空氣,有時候也會構成犯罪!
  不過……

  對普通人而言,私自開挖水井,自己用水,並不會構成非法采礦罪。

  因為在這個罪的犯罪構成中……

  有個至關重要的兩個條件,分別是故意,以及牟利目的。

  這名被告之所以構成了非法采礦罪,是在明知挖井犯法的情況下,故意非法采挖地下水,試圖節縮開支,用以牟利。

  而在鄉下。

  雖然許多村民們都在家裡打了井,但那是為了自家使用便利。

  並未將水資源出售,或者用其他方式牟利,不構成犯罪。

  “又長見識了。”

  青嵐看完了這個大佬帖子裡的詳細內容,一副恍然大悟的表情。

  這個帖子講的十分詳細。

  從出罪、入罪、量刑等角度,將非法采礦罪分析的清清楚楚。

  只要有一些法律基礎的人……

  都能看明白。

  而在這個帖子的下方,瞬間湧現出了數百層樓。

  一樓:感謝樓主,樓主好人一生平安。

  二樓:長見識了,但我有個疑問,如果我是個種菜的,挖井用來灌溉,每天用一百噸水,這個會不會構成犯罪啊?

  三樓:這取決於澆水灌溉算不算是牟利行為,我個人覺得不算吧?看看四樓怎麽說。

  四樓:這妥妥的牟利行為啊,我灌溉不就是為了賺錢嗎?看看五樓怎麽說。

  五樓:五樓現在很懵逼,六樓說幾句吧。

  六樓:要我說,是不是牟利,得看誰打這個官司,要是讓up來,對面的律師都要進去。

  七樓:我就是個律師,這應該不構成犯罪,因為它不符合犯罪成立的三階層論。

  八樓:三階層論我倒是聽說過,貌似真不符合,那的確不會構成犯罪。

  九樓:三階層論是啥?
  九樓:和你們在一個論壇我總感覺格格不入,同樣是九年義務教育,為什麽你們咚的這麽多。

  十樓:我來科普一下,三階層論指的是犯罪如果要構成,需要符合三個條件,分別是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符合性指的是實施了刑法中規定的采礦行為,違法性指的是違法了相關法律法規,有責性指的是行為人需要對該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一樓:三階層論我以前也學過,必須要滿足三個條件,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十二樓:我特麽還是沒聽懂。

  十三樓……

  青嵐看著網友們留下的評論,同樣有些懵逼。

  想了半天也沒想明白。

  這個三階層論她從未聽秦牧說過。

  而且。

  光從定義上來看,她也沒怎看明白。

  如果是鄉下農民挖掘大量地下水,用來灌溉,行為上的確符合了非法采礦罪。

  違法性也滿足,屬於牟利行為。

  行為人如果是成年人的話,完全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她和大量網友一樣。

  即便有理論,也沒想通其中的邏輯。

  好在沒過多久。

  第176樓中,有個網友熱心回答了大家關心的問題:
  “符合性和違法性都滿足了,但有責性顯然不滿足,因為用井水灌溉古已有之,即便行為人執行了非法采礦的行為,他也不應當為該行為承擔責任。”

  這個說起來比較複雜。

  刑法罪名的確認,講究責任對應,即誰做出了犯罪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違法犯罪責任。

  但農民挖掘井水灌溉……

  明顯是傳統農業耕種的觀念影響,錯的並非是個人,且屬於普遍現象。

  即便所有行為都屬於非法采礦,其行為也是故意,也不應當以犯罪論處。

  ……

  晉城。

  某中級法院。

  第一刑事審判庭。

  經過了漫長三個小時的持續控訴,公訴人終於將六百余人的犯罪事實控訴完畢。

  期間。

  公訴人唇乾舌燥,連喝了好幾瓶礦泉水。

  秦牧坐在證人席上。

  閑著無聊,心中默數了公訴人指控的這些罪名的數量。

  總計八十九個。

  “這些被告……對刑法研究的是真透徹。”

  秦牧嘴角抽了抽,忍不住感歎了一句。

  要知道。

  《刑法》中,所有罪名累計加起來,也才422個。

  其中過失犯罪48個,佔據了11%,故意犯罪374個,佔據了89%。

  而這六百多個被告們……

  直接把佔據了近四分之一的刑事罪名。

  這絕對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這些被告橫跨各大行業,涉及了數十個領域,稅收、人身傷害、走私貨物等。

  他之前所做的視頻裡的罪名,在這些被告身上都有,且情節更加嚴重。

  “等庭審結束了……可以專門把這些罪名製作成視頻素材,專門講解一遍。”

  秦牧目光微微閃爍,心中默念了一句。

  這幾十個罪名……

  有的很熱門,基本上人人都知道,諸如故意傷害罪,破壞財產罪等。

  而有的則很偏僻,比如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招搖撞騙罪,被騙罪等等。

  有個被告在其洗浴中心內挖掘水井,就構成了非法采礦。

  而有個賣魚的,在菜市場逼迫別人強買強賣,則構成了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仙人跳也屬於這個行列。

  這個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些類似,都是使用的暴力手段。

  但並非是直接佔有財物,而是用看似正當的手段進行交易。

  還有個被告比較奇葩。

  喜歡沒事冒充交警,在路上指揮交通,或者冒充民警,幫助小區裡的人勸架,還私自定製了好幾套“專業製服”。

  而這種行為……

  則直接構成了招搖撞騙罪,指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即使他沒有去騙取財物,也構成了犯罪。

  此外。

  還有被騙罪……

  這個罪名聽起來非常離譜。

  不是去騙別人,而是被騙,同樣會構成犯罪。

  在公訴人的控訴裡。

  其中一個被告就屬於被騙罪,在幫助公司處理合作合同的時候,被某個境外團夥給騙了近三百萬元。

  結果……

  境外團夥因為受到了牽連,被抓捕歸案,將這個被騙的人也給供述了出來。

  直接把他也給送了進來。

  他犯的罪全稱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刑法中,指的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或者金融機構和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個罪……

  針對的是那些玩忽職守,躺平的員工。

  在立案上。

  需要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或者造成國家巨大損失。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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