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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吳霸春秋》第943章 禮教之妨
  第943章 禮教之妨
  “好!”

  “彩!”

  稷下學宮的辯論廣場之上,叫好喝彩之聲不斷。

  在所有罪行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謀逆之罪,這可是要誅九族的。

  難道,這樣的罪行,兒子都不能向官府告發?
  左丘明想了一下,便道:“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罪。”

  “但,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者,屬於不孝,應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絞。”

  “至於盜竊、搶劫之類罪行,子孫不應告祖父母、父母!”

  那士子質問道:“若祖父母、父母犯下殺人之罪,子孫也不該告發嗎?”

  “應予以規勸,這是子孫的本分。若規勸過後,祖父母、父母仍不改過,仍不去自首,子孫就應該告發。”

  “好!”

  “善!”

  一眾士子紛紛讚同。

  那士子也朝著左丘明行了一禮,道:“先生所言,在下附和。”

  在“乾名犯義”的事情上,到這裡就能確立了。

  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的確屬於“不孝”,但是隱瞞不報的話,一樣是屬於犯罪行為。

  由於吳國存在連坐制度,所以對待這種事情尤為嚴苛。

  鄧析又站在了辯論台之上,朗聲道:“二三子,我大吳有著完善的養老制度。養老敬老,對於孤寡老人有養濟院,若家中有老人者,主動贍養的子孫,還有一定補貼。”

  “然,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返家侍養其親?”

  “請二三子各抒己見!”

  這就是“存留養親”的問題了。

  在這個事情上,士子們不由得交頭接耳,竊竊私語起來。

  人都是感情動物。

  對待老人,何以“子欲養而親不待”?
  就算是罪犯,也應該網開一面,準許罪犯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

  左丘明站了起身,朝著四方台上的慶忌躬身行禮道:“我認為,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

  “曲法伸情,對於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與無人贍養者,應該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或流刑。”

  “具體可以規定: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六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不可!”

  這時,一名年輕士子站了起來,反駁道:“法不容情!”

  “死緩、流緩,皆不應該。我吳國犯罪,從來就沒有禍不及父母妻兒的說法!”

  “似尚無悖於禮教!”

  “犯法便是犯法,絕不能姑息。常言道,子不教,父之過,子孫犯法,祖父母、父母應該承擔過失,何有存留養親之說?”

  左丘明緩聲道:“足下所言,大繆也!”

  “存留養親,合乎孝道,合乎人情,更是我大吳推行的一種仁政!”

  “罪犯要被處死或流放,遲早必有之事,又何必在乎這幾年光陰?”

  “哼!”

  那士子冷笑不已,道:“足下簡直是胡說八道!”

  “若是死刑犯,準許其存留養親,豈不是讓他多活了幾年?”

  “要是按照足下的說法,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我若為罪犯,致殘於祖父母、父母,多奉養幾年、十幾年,豈不是能逃避刑罰?”

  “若只是流放之刑還好說,這死刑犯,斷然不能準許其存留養親!”

  “好!”

  ”彩!”

  士子們紛紛拍手叫好。

  吳國重視法治建設,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間。

  犯了死罪,就應該處死,而不是判處死緩。

  萬一死緩,緩著緩著最後還被減刑,豈不是很荒謬嗎?
  因此,在關於“存留養親”的問題上,吳國最終確立的是,被依法判處徒流重刑應當外遣服役的罪犯。

  如系獨子,或雖非獨子但家無十六歲以上成年男子,而家中卻有年老、殘廢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父母等長輩親屬需要侍奉養老者。

  該犯可不照原判刑罰執行,改處枷號杖責,處罰後返家侍養其親。

  如果犯了死罪,即使是獨子單丁,親老殘疾無人奉侍,也不準留養。

  此外,罪犯原有兄弟過繼他人而可以歸宗者,或可以另繼者,以及忘親不孝者,被殺之人亦系獨子者等,也一概不準存留養親……

  “那是何人?”

  見到那個年輕士子竟然辯倒了左丘明,慶忌一時間來了興致,詢問道。

  “回稟大王,這是臣的弟子李克。”

  鄧析回答道。

  “哦,原來是法家士子,你的高足當真不同凡響!”

  慶忌很是讚賞的點了點頭。

  這一次的辯論大會,諸如計然、孔丘、鄧析等顯學大家,是無論如何是不能上台辯論的。

  因為,慶忌想著多給年輕人一些表現的機會,以便於“繼往開來”。

  廷尉鄧析再一次登上辯論台,高聲道:“無夫奸,即‘奸非’是否應判處刑罰?還請二三子暢所欲言!”

  所謂的“奸非”,就是與未婚女子(或喪偶女子)發生自願xing行為。

  顧名思義,這種行為的對象都是沒有丈夫的女子。

  家族本位,出禮入刑。

  在後來的歷史上,歷朝歷代對無夫奸都是大力懲治的。

  這就是所謂的“禮教之妨”!
  在古代,無配偶的女性與他人通jian,除了對本人的聲譽造成影響外,更重要的是該行為會影響父母、兄弟的清白。

  如若已允諾嫁給他人,更是對未來夫家的莫大侮辱……

  對於違反禮教的行為,古代奉行“出禮入刑”。

  簡單說,就是一旦違反了禮教,必將受到刑罰,不存在“中間地帶”。

  歷史上無夫奸長期被視為嚴重違反禮教的犯罪,歷朝歷代都十分重視對無夫奸的懲罰。

  “我認為,奸非,無罪!”

  左丘明起身道:“在室之女犯奸,為家門之辱,貽笑於人,其父母視為大恥,其忿怒尤甚於夫之於妻。”

  “在華夏禮教,是為大犯不韙之事!”

  “奸非雖能引起民風之害,然徑以國家民風之故,科以重刑,與刑法之理未協。”

  “惟禮教與輿論足以防閑之,即無刑法之製裁,此等奸非行為亦未因是增加!”

  左丘明的主張是顯而易見的。

  他認為無夫奸隻可通過道德輿論進行教化。

  “好!”

  “彩!”

  士子們紛紛叫好喝彩起來。

  這其中,尤其是儒家士子力挺左丘明。

  為何?

  儒家重視禮教,按理說,對待這種“奸非”之事深惡痛絕。

  但,這個時代的儒生跟後來的儒生不可同日而語。

  此時民風開放,男女大防還沒有後世那麽嚴重。

  人們在這種事情上,還是持“中庸”態度的。

  模棱兩可!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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