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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陸令》第161章 《刑法》
  第161章 《刑法》

  出現這樣的事故,是很離譜的。

  施工電梯看著危險,其實安全系數非常高,這玩意有專門的防墜安全器,當吊籠下墜速度超過額定值時,防墜安全器發揮作用,吊籠就停住了。

  這玩意就好像汽車的安全帶, 如果慢慢拉,是能拉出來的,如果瞬間速度過快,比如說用力拉,就會卡住。而且,防墜安全器這玩意都是定期檢修的。

  工地的施工現場負責人腦袋都大了,這會兒該來的頭頭都來了,目前什麽都不想, 就一個目的, 這個事賠錢,別鬧大了。在醫院的那個,多少錢都行,一定不能死,死兩個人還是壓力有點大!

  這是個比較專業的工地,單從圍擋就能看出來,圍擋做得足夠高。雖然說存在道路沒有完全硬化、土方施工也沒有做到全部濕作業,但車輛會清洗、渣土車密閉運輸、工地物料也做了覆蓋,總的來說還算是不錯的。

  這樣的工地出現這種事故,概率真的太低了。

  工人全都從樓上往下撤走了,撤走的時候,領導挨個檢查手機,不允許拍照,也不允許發出去。

  這類新聞確實不多, 並不是完全沒有此類事情.
  對於工地的做法, 警方這邊是見怪不怪了, 因為死了人,現在警察的第一要務就是分析事故原因, 救人那是醫院的事情。

  因為今天還在授課,燕達先話也多了一些,開始給大家講高墜現場的一些情況。

  “我研究過高墜現場的統計,基本上75%的高墜現場是自殺,20%左右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中,男性佔比超過95%,這一起案件目前推測是意外,但是不排除有人惡意搞破壞,我在遼東這麽多年,工地意外事故遇到很多,但大多數是直接從腳手架摔下來,整個電梯出故障的,確實很少。”

  “你們看,死者身穿黑色羽絨服,這裡有明顯的抓扯痕跡,力道非常大,這顯然不是高墜引起的,應該是另外一人在最後時刻使用蠻力對死者進行了壓迫”,燕達先皺了皺眉:“但是這個又很難認定,因為屍體衣物被人動過了,醫生來還對屍體進行了簡單地檢查,而衣物上的指紋又比較難提取。”

  燕達先講了一些之後,就開始了勘查,大家也就站在兩米開外,看著燕達先操作。一部分人有點受不了這種現場,就站在了大家後面。

  “這情況能夠算緊急避險嗎?”陸令小聲地問向遊少華。雖然衣服被動過了,但是大家也能看出來,活的那個人,肯定是把死者當肉墊了。在下墜的那一瞬間,本能讓他做出了這樣的反應,而死去的這個人可能沒反應過來。

  遊少華搖了搖頭。

  “不能算嗎?也對,緊急避險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另一法益以保護較大法益,人命是平等的,這種情況下是故意殺人。”陸令還是記下了一些法條的。

  遊少華接著搖了搖頭:“不好說,這情況下,要麽倆人都死,要麽活一個,還是活一個更好一些。我估計,避險過當可能性比較大。”

  “避險過當?”陸令問道。

  “可能是吧,定罪這種事交給法院。”遊少華並不太在意這個。

  看遊少華不太想繼續解釋,也可能是壓根就不求甚解,陸令環顧四周,看到了燕雨,就過去又問了一遍。

  “避險過當?”燕雨聽到陸令的問題,輕輕搖了搖頭:“避險過當這個詞我們用的比較少。我們以正當防衛舉例,有個詞叫防衛過當。防衛過當的前提,一定是行為本身屬於正當防衛。同理,避險過當,前提也是行為屬於緊急避險。那你說,眼前的這個案子,屬於緊急避險嗎?”

  “不屬於吧.”陸令搖了搖頭。

  “對,不屬於。既然不屬於,那怎麽可能構成避險過當呢?”燕雨反問道。

  “額燕雨,是這樣,你還是給我解釋一下,為什麽不屬於緊急避險吧”陸令理解的也不夠透徹。

  “緊急避險,簡單地來說,是為了保護高位階的權利,而不得不去損害第三人的低位階權利。人命和人命,是一樣的,平等的,都是最高位階的權利,不能因為保護你自己,就去侵害另一個人的生命權。這種情況下,當然不構成緊急避險,自然就無法認定為避險過當。”燕雨輕聲解釋道。

  燕雨聊著這些,周圍的人都在聽。這個現場,大部分人不太感興趣,血呼啦的,誰愛看啊!

  遊少華說的對,公安隻負責偵查等步驟,如何定罪量刑交給法院,這也就導致這種案子,在這培訓的新警和遊少華都不是太了解。只是,遇到具體的案件,聽到有專業人士解釋,又都想聽一下。

  “那這屬於故意殺人案嗎?”陸令再次問道。

  陸令問出了很多人想問的問題,如果這個情況不是避險過當,那是什麽?
  “當然不是”,燕雨搖了搖頭:“他並沒有殺人故意,他隻想活下來。”

  “啊那究竟是啥?過失致人死亡?”

  “我個人認為,這屬於本能求生反應。這種意外誰也不想發生,在那非常短暫的幾秒鍾內,活下來的人求生欲太強,一瞬間采取了這樣的方案,不應該構成犯罪。我們按照不構成犯罪的想法去思考問題,出罪的理由自然不是緊急避險,而是不具有主觀惡性,他的行為也不具備期待可能性,是本能反應”,燕雨想了想:“法不強人所難。”

  燕雨見大家在思考,和陸令接著解釋道:“這就好像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突然遇到了飛來橫禍,本能地就會開車去躲,這種行為可能就會害死副駕駛或者後座的人,這種情況你既不能說駕駛員是緊急避險,也不能說他是故意殺人。這就是本能反應,不應當譴責他。”

  “那,就好像洞穴案,兩個瀕死之人在洞穴裡,都要不行了,一個人把另一個人吃了,也是這種情況嗎?”陸令聽懂了燕雨的話,但還是感覺不是太理解。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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