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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好地主:天子元從》第412章 雙修道侶
  第412章 雙修道侶
  武懷玉帶頭捐了一百貫錢,楊弘禮李弘節等也都紛紛掏錢,一個個都名門世家,如今也都起碼是緋袍銀魚,捐個幾萬錢倒不是事。

  雍州倉曹參軍李爽過來登記,回頭派人上門去取錢,然後拿錢買糧食等慰問物資,
  “翼國公對災民們是真好,不僅獻以工代賑良策,給他們活乾給飯吃,還幫他們在城外安置,如今過年都還沒忘記他們,這一捐,就捐掉快一年的俸祿啊。”

  從三品的年祿,不過三百六十石,年終考核得上評,加一季的祿獎賞,但考評不好也是要減祿的。

  以如今長安米價,一百錢差不多能買三鬥米,一貫就是三石,武懷玉這雍州別駕一年的祿米,就算加祿一季,折錢也不到一百五十貫錢。

  “也就三季的祿米,不過我還有月俸嘛。”

  “從三品月俸雜用加一起也才六千錢,”李爽一邊記錄一邊笑道。

  “還有職田、永業勳田以及爵田永業這些嘛,”

  李爽字乾祐,李弘節的侄子,李靖的堂弟,李偉節的兒子,武德時為李元吉的齊王典簽起家,後來當過右武侯的倉曹、殿中侍禦史,如今做了七品雍州倉曹。

  本來李弘節在雍州做治中,李爽應當回避,但他這任命是皇帝欽定的,也就可以免回避。

  他升這七品倉曹,主要還是因為他進諫有功,先前鄃縣令裴仁軌私役門卒,有人檢舉,李世民知道後非要殺了他,殿中侍禦史李爽當殿進諫,說按律法根本罪不當斬,國家法令與天下共之,非陛下所獨有。

  一番勸諫,李世民免了裴仁軌之罪,當時還給了李爽五十匹絹賞賜。

  等如今盧祖尚被殺事件後,李世民又記起李爽,當初他也差點殺了裴仁軌,於是下旨,把正八品的殿中侍禦史李爽,超擢為正七品的雍州倉曹參軍,連升四級。

  “災民也是陛下的子民,而且大災之年背井離鄉來到陛下跟前,這大過年的,總得讓大家也感受陛下的溫暖。”

  李弘節也捐了九十貫錢,不能蓋過上官。

  而兩縣令各捐八十貫。

  李爽給自己寫了個五十貫。

  反正他也不差錢,他爺爺當過雍州刺史,父親隋朝時做過洛陽縣令,如今是正四品上的散騎侍郎。

  “三娘昨天來我家拜訪,看她瘦了好多,而且好像抱恙在身,翼國公有空時,不知能否去看望診治一下?”他壓低聲音對懷玉道。

  “我今早還見了德獎兄,沒聽他說起啊。”

  “德獎最近忙的很,估計也沒注意到。”

  “那好吧,一會散衙我去老師府上坐坐,順便給三娘瞧瞧。”

  對李三娘武懷玉雖說向來態度堅決,但也覺得確實對她有點虧欠,雖然他從沒撩過她,也沒給過什麽錯誤的信號,但李三娘想法不一樣,這事也只能說是個誤會,可這結果,他也有責任。

  李三娘也是李家掌上明珠,結果現在卻出家了。

  哪怕這出家做道姑,也不是真正的出世,但畢竟這一弄,李三娘這輩子也算是毀了,以後也不會再嫁人了。

  長安現在有些謠言。

  說李三娘其實是假出家,借出家為由,獲得了自由之身,如今暗裡跟武懷玉是雙修道侶呢,
  這傳言信的人還很多。

  大家就喜歡聽這種,甚至心裡挺期盼這結果的,畢竟李三娘名門千金,然後條件那麽好,人也不錯,甚至還是能騎擅射十分颯爽的女子,也不願意看到她就這樣出家了。

  要是借出家為名,跟武懷玉成雙修道侶,那也不錯啊,雖沒名份,可起碼在一起嘛,也不算辜負。

  當然,這種事情,武懷玉知道了也無法解釋,他總不能在京報上刊登聲明,甚至說你們再散布謠言我告你們吧?
  這種事情,越解釋越亂,越描越黑,甚至你越解釋熱度越高,大家更興奮,所以最好辦法就是冷處理。

  李爽那樣子,估計這小子也是希望武懷玉跟李三娘雙修的吃瓜群眾CP黨。

  武懷玉其實挺忙的。

  僅是雍州別駕這個京畿長官,就不僅既是集京畿行政、司法於一身的地方官,還是兼帶朝官身份的中央官員,是所有州級官員中最特殊的一個了。

  特別是雍州衙門有很強的司法權力,別的地方,都是縣、州、大理寺三級司法審理程序,唯獨京畿,是縣、雍州兩級,雍州有終審權,執行判決權等。

  比如唐初天下未安,長安未穩,賊盜眾多,糧價極貴,私鑄者眾,雍州別駕捕盜揖賊、抓捕私盜者,抓到後嚴刑峻法,直接審判,然後執刑,短短月余間,被雍州衙門杖殺的盜賊、私鑄者多達八百余人。

  落到雍州衙門手裡,其實是件很可怕的事情,你在別的州,就算犯了死罪,地方也沒有直接處決的權力,還得上報大理寺、刑部覆核,哪怕確認死刑罪名成立,還得把犯人押到京城,然後秋後問斬。

  而如今李世民剛定了新規矩,所以死刑罪名,不僅刑部大理寺要覆核,還得宰相和三省官員們一起評議,最終確定死刑後,執刑前還要再三覆奏,得李世民三次批複同意處決才行。

  但如果你犯了很重的罪行,落到雍州衙門手裡,他們是可以直接審訊定罪然後執刑的,當然,理論上若是死刑,還是得按新規定,宰相三省評議,然後皇帝三覆奏。

  可問題是,有的時候,根本不需要定死罪,只要一個笞刑,就能把人杖死,所以雍州衙門有傳統,一年要杖死許多人,碰到亂世重要刑法的時候,一年打死個幾千人都不稀奇,就好比先前有位一個月杖死八百多個。

  當然,有些罪大惡極的,當然也會定罪,然後請旨,杖殺,或是皇帝、朝廷有時直接把犯人交給雍州府,明令,付雍州重杖一頓處死,或交雍州杖殺等。

  所以雍州別駕,在長安這一百零八坊地面上,就是活閻羅王,沒有不怕的,就算是長安的勳戚權貴,一般都不敢招惹,能被皇帝授這雍州別駕職位的,一般也都是那種很生猛的,否則根本坐鎮不住這京師地界。

  在雍州衙門交待一番,武懷玉去了皇城。

  他這雍州別駕,不僅要負地方行政司法之職,甚至還要參與朝廷的相關司法事務,比如跟刑部、大理寺、禦史台這三法司,與宰相尚書們一起商議律法條例、釋法。

  在經歷盧祖尚一事後,朝廷不少官員呼吸律法要寬簡一些,李世民也有意要對武德律進行一些修改,要製訂貞觀律,這個事情比較重大,武懷玉這個雍州別駕,京畿司法長官,當然得要參與。

  涉及律法的事情就沒有簡單的。

  每一條,都會有大臣爭論不休,專業性也非常強,武懷玉每次去參會,都很頭痛。

  不過武懷玉也還是提了不少有用的司法建議,甚至不少被李世民直接采納,現在這個貞觀律修訂委員會,皇帝是讓大舅哥長孫無忌領銜,長孫無忌反正也沒別的職事,很全心全意的投入。

  武懷玉時間有限,每天過去坐坐,提幾點建議,然後就走。

  總的來說,貞觀律跟武德律差不多,還是沿襲隋朝開皇律大業律,法律形式也主要是以律、令、格、式四種體現,律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朝野各方面制度的法典。

  格是經整理的皇帝製敕,有法規匯編性質,式則是朝廷機關使用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序。

  反正大唐方方面面都是要被這些律令格式所規范約束。

  律涉及刑事、民事、經濟幾大方面,既定罪,也要定罰,如今主要討論的還是罪與罰,要廢除一些罪名和刑罰,主要的核心思想還是要律法寬簡,別搞的太過複雜。

  武懷玉對隋唐律法中的有些條律是很支持的,比如說通奸罪他是完全支持的,當然他對於以前通奸罪男的宮刑,女的死刑這兩條,覺得稍重了點,這不是治病救人,這是直接雞飛蛋打全弄死。

  他建議沒有衍生其它罪行的,那麽刑罰稍降輕一點,改為流放。男的充軍邊關,女的也流放邊關。

  這時代的流放其實也很嚴重,往往流放了沒啥機會活著回來,特別是男的流放往往是充軍,做戍卒去守烽什麽的,這是很艱難也很難翻身的,而女的充軍,表面上是發配到邊疆的軍營屯堡裡做洗衣裁縫之類的活,實際上往往就是淪為營伎。

  當然,也不值得同情。

  有丈夫的女通奸犯,罪刑加一倍。

  武懷玉特意要求加了一條建議,允許本夫捉奸,而且可以當場報仇,直接處死奸夫淫婦無罪,當然這條的前提是本夫捉奸,當場處死,別人捉奸不行,事後處死也是犯罪。

  不過武懷玉反對宗族私刑,對通奸者搞什麽脫衣杖打,脫衣遊街,甚至直接浸豬籠什麽的。

  私刑不可取,這是侵奪國家權力,通奸得處置,但得由朝廷公權來處置,這樣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錯案。

  唐之前沒強奸罪這條,強奸罪也是在和奸罪裡,只是罪加一等,武懷玉則建議直接增加強奸罪這條,並加大處罰力度,直接處以死刑,且如果女人反抗時殺死犯人,也不坐罪。

  武懷玉還特意對拐賣婦女兒童這事,提出要從嚴從重的建議,隋朝法律對於拐賣人口的處罰並不重,這也是因為魏晉以來販賣人口的情況很普遍。

  他主張恢復秦漢時的這方面的律法,秦代規定,販賣人口,不論主犯從犯,一律處死。

  而漢代更規定,抓到人販子,不僅要處死,而且還要將屍體肢解,且不許收屍,買家也還要受罰,人販子磔刑處死,而買家要被處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懷玉建議,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絞刑,從犯流放三千裡。對於買家,購買拐賣而來的人口,也要處罰,比人販減刑一等。

  對於父母、祖父母賣子輩孫輩的,則要罪加一等。

  凡被掠賣婦女兒童,都要予以保護,恢復其原本良人身份。

  武懷玉甚至還加了一條,如果官府對於掠賣人口犯罪不聞不問,則屬於瀆職罪,也要給予嚴厲處罰。

  窩賊人販子的行為,也視同掠賣人口從犯,流放三千裡。

  唐朝算的上是一個奴隸社會,長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隸身份,不過武懷玉說的打擊人販,專指的是非法拐賣人口行為,而那些諸如戰爭俘虜、犯罪而被朝廷貶為奴隸,或奴隸所生子女,這些奴籍的人,經正規途徑是可以在口馬市上買賣的。

  打擊的是非法的販賣,也就是掠賣。

  自賣為奴,則屬於灰色地帶,民不舉官不究。

  “二郎快來。”

  今天武懷玉一進來,長孫無忌就向他招手。

  屋裡,一群大唐中央司法機關的官員們正爭的面紅耳赤。

  “今天又在爭哪一條?”

  “親親相隱。”長孫無已忌說道。

  親親相隱這是儒家最早在春秋戰國時提出的,為了維護宗法倫理,所以對自己的親人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

  這一條,其實一直延續。

  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則要論罪。

  現在在爭的其實是這一條裡的詳細解釋,比如親親相隱指哪些親人,其次,謀反、謀大逆、謀叛等一些重罪,是不是適用親親相隱這一條?
  有人認為,親親相隱應當僅限真系血親三代以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還有兄弟姐妹,其余叔伯、堂兄弟等當不算,也有人認為同居的家族叔伯、堂兄弟姐妹等要算。

  甚至有認為應當把范圍擴大到家族五服以內。

  有人說對於重罪,親屬有檢舉責任,檢舉後可減刑或不論罪,可也有說就算是重罪,也要親親相隱,不能論罪。

  反要對於檢舉的親屬,論罪處刑。

  而一些親屬互相侵害的罪,不適合親親相隱。

  武懷玉聽了倒沒驚訝,親親相隱,其實跟親人連坐是一樣的,在古代,很強調宗族血脈一體。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二郎的意見呢?”長孫無忌問他,武懷玉最近修律時提的許多建議都非常不錯,長孫無忌很願意聽聽他的意見。

  “我個人傾向,一般罪行適用親親相隱,不檢舉無罪,不做證也無罪,但如果是重罪,當不適用於親親相隱,危害較大,不得相隱,或僅限於夫妻、父子這樣的關系可相隱。

  再一個親屬間犯罪,諸如不孝、虐待、遺棄、販賣以及侵犯等罪行,也不適用親親相隱。”

  長孫無忌笑道,“我也是這樣的想法,如果有人犯下謀反這樣的重罪,不主張父子、夫妻之間相互檢舉,應當維護親情關系,可由他人檢舉。”

  “二郎對兄弟連坐俱死這條怎麽看?”

  “應當直接刪掉!”

  既然犯重罪,父子、夫妻不當相互檢舉,要親親相隱,兄弟關系不在相隱之列,那麽犯罪連坐,也不當把兄弟也連坐在內,頂多連坐夫妻、父子而已。

  權力與義務應當是對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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