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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第458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第458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審判台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只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於這兩點在心裡面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麽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麽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麽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麽?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只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只要能反駁對方,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麽?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余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只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余元的金額。”

  “另外.…”

  “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麽?”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隻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麽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麽樣的具體內容?
  這裡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麽辦?
  那是不是,只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於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比如說高於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麽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於合理的范圍!
  只不過,在國內並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裡,蘇白開口:
  “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麽為什麽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並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麽關系?”

  “我方並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並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余的內容可以陳述,只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於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麽一個觀點。

  那麽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並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只不過相比於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於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台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後。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於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蘇白在後面所陳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

  只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

  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呼了,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

  關於這個案子的情況。

  張夢偉心裡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敲響法槌。

  張夢偉緩緩抬頭:“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

  “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

  “對於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承不承擔民事責任,雙方有異議。”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有沒有異議?”

  蘇白:“沒有異議。”

  周亮:“我方沒有異議。”

  “既然雙方對於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沒有異議。”

  “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異議。”

  “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

  “法院經過對於雙方的陳述內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駁回原告方關於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

  “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夠出示關於所求十二萬余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為什麽要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

  “剛才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訴訟請求是,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難道葉美珍沒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

  面對蘇白的問題,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

  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但還是回答了他的問題。

  “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

  “可是侵犯的是什麽法律權益?”

  “被教育權。”

  “那麽被教育權屬於什麽法律?”

  “憲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

  “被教育權屬於憲法。”

  “本次庭審,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

  “通過這一點,駁回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麽問題嗎?”

  “有問題的審判長,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為什麽要駁回?”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

  “審判長駁回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可是沒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

  審判台上,張夢偉不知道該怎麽樣去回答蘇白的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

  於是轉移話題:“本次庭審對於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討論。”

  “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或者是有其他情況,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

  “下面繼續針對,賠償金額進行討論。”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你放,索賠十二萬余元賠償金額的依據。”

  “.….”

  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在說完這些話,目光直直地看向蘇白。

  他轉移話題,這一點沒有任何的問題。

  同樣也不怕蘇白去上訴或者是提交監察審查。

  因為提交檢查審查能審查出來他什麽?
  審查不出來一丁點的毛病。

  上訴,當然可以上訴。

  上訴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樣的判定結果。

  那麽他又能有什麽問題呢?

  無非就是到年終的時候扣一點績效。

  事實上蘇白的提問非常的刁鑽,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響。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麽這一場判決的結果可能就會有著巨大的改變。

  或者說,無論是對於他這個審判長,還是對於被告方都是一個不太好的結果。
.
  ….
  原告席位上,蘇白注視著審判長的目光。

  兩人對視。

  蘇白心裡清楚,審判長轉移話題的目的。

  ——回答不出來,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或者說不能回答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案件的推進,是由審判長進行推進的。

  審判長的傾向性在被告方那邊,並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辯方面沒有任何太大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蘇白在庭審上,也做不出來什麽太大的反駁。

  因為庭審依靠的是審判權。

  就算是他提出什麽異議,審判長只要不同意或者是進行駁回。

  那麽提出來也沒有什麽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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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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