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8章 錯誤的漏洞?審判長駁回的依據。
審判台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於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只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於這兩點在心裡面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後。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於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麽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麽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於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並且對於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麽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麽?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只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只要能反駁對方,並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麽?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裡,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於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余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只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裡,我方願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余元的金額。”
“另外.…”
“對於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後,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於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於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麽?”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隻願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麽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麽樣的具體內容?
這裡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麽辦?
那是不是,只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於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並且憲法優先高於其他法律,比如說高於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衝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並不複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麽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於合理的范圍!
只不過,在國內並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裡,蘇白開口:
“我方並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麽為什麽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並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麽關系?”
“我方並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並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余的內容可以陳述,只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於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麽一個觀點。
那麽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並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只不過相比於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於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台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後。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於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蘇白在後面所陳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憲法為判定。
只要求判定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可是這一點他也不能判定。
因為王奇瑞已經和他打過招呼了,他的傾向性肯定是向著被告方的。
關於這個案子的情況。
張夢偉心裡已經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結果,敲響法槌。
張夢偉緩緩抬頭:“合議庭對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況。”
“作出以下總結:”
“第一,確認了被告方當事人葉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劉文雅的姓名權。”
“對於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承不承擔民事責任,雙方有異議。”
“對於總結,原被告雙方有沒有異議?”
蘇白:“沒有異議。”
周亮:“我方沒有異議。”
“既然雙方對於第一點侵犯了姓名權都沒有異議。”
“雙方又對憲法所涉及到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有異議。”
“且各方的觀點已經陳述完畢。”
“法院經過對於雙方的陳述內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駁回原告方關於提出的葉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訴訟請求。”
“現在各方針對賠償金額的事情,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說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夠出示關於所求十二萬余元的賠償金額的說明?”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蘇白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想請問一下審判長,為什麽要駁回我方的訴訟請求?”
“剛才我方在陳述的過程當中說的已經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訴訟請求是,判定葉美珍侵犯了我方當事人劉文雅的法律權益。”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難道葉美珍沒有侵犯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嗎?”
面對蘇白的問題,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微微皺了皺眉。
雖然對蘇白的提問有些不滿,但還是回答了他的問題。
“葉美珍侵犯了女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是有事實證據。”
“可是侵犯的是什麽法律權益?”
“被教育權。”
“那麽被教育權屬於什麽法律?”
“憲法。”
“好,原告方委托律師也非常清晰清楚侵犯的是被教育權。”
“被教育權屬於憲法。”
“本次庭審,主要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判定。”
“通過這一點,駁回你方的上訴請求有什麽問題嗎?”
“有問題的審判長,憲法同樣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為什麽要駁回?”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憲法不能作為起訴的法律吧?”
“審判長駁回的依據是憲法不能作為法律訴訟的依據,可是沒有法律來表明這一點。”
審判台上,張夢偉不知道該怎麽樣去回答蘇白的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難回答。
於是轉移話題:“本次庭審對於這個問題不再做過多的討論。”
“如果原告方認為本次判決有異議,或者是有其他情況,可以進行上訴或者是提交的監察部門進行審查。”
“下面繼續針對,賠償金額進行討論。”
“請原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你放,索賠十二萬余元賠償金額的依據。”
“.….”
審判台席位上,張夢偉在說完這些話,目光直直地看向蘇白。
他轉移話題,這一點沒有任何的問題。
同樣也不怕蘇白去上訴或者是提交監察審查。
因為提交檢查審查能審查出來他什麽?
審查不出來一丁點的毛病。
上訴,當然可以上訴。
上訴到高院,高院就算是做出了不一樣的判定結果。
那麽他又能有什麽問題呢?
無非就是到年終的時候扣一點績效。
事實上蘇白的提問非常的刁鑽,他不回答,造不成任何的影響。
但是如果回答了.…那麽這一場判決的結果可能就會有著巨大的改變。
或者說,無論是對於他這個審判長,還是對於被告方都是一個不太好的結果。
.
….
原告席位上,蘇白注視著審判長的目光。
兩人對視。
蘇白心裡清楚,審判長轉移話題的目的。
——回答不出來,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或者說不能回答他所提出來的問題。
案件的推進,是由審判長進行推進的。
審判長的傾向性在被告方那邊,並且在流程和法律答辯方面沒有任何太大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蘇白在庭審上,也做不出來什麽太大的反駁。
因為庭審依靠的是審判權。
就算是他提出什麽異議,審判長只要不同意或者是進行駁回。
那麽提出來也沒有什麽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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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