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章 判定情節嚴重?怎麽判?那是在救人!
判定情節較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定情節較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隻相差一個字,可是兩者之間的差距極大。
兩者的上下限差距甚至可以高達數年!
就比如說在一審時,林勇被判決四年有期徒刑。
為什麽能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主要的原因還是認定情節較重的緣故。
這也是為什麽,蘇白會將這一個判定看的比較重要的原因之一。
因為關乎著刑期的底線!
如果判定刑期較重,那麽起碼三年有期徒刑!
完全達不到減刑的意義!
所以能不重視這個判定嗎?
肯定不可以。
.
….
在蘇白開口陳述完畢,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作為審判長整理了相關的訴訟材料。
緊接著扭頭看向公訴人席位和控告方席位。
“公訴人和控告方委托律師對於這一判定,有什麽看法?”
“先請公訴人進行陳述。”
面對審判長的開口,公訴人點了點頭:“好的審判長。”
在這場案件當中,公訴人始終保持著客觀理智的態度。
就像在剛剛,對於林勇有無主觀故意進行牟利,公訴人沒有任何異議。
因為他認為判定林勇無主觀牟利,本身沒有太大的問題。
所以並沒有提出任何其他的觀點。
但是對於蘇白提出來的情節問題,公訴人有一定的異議,並且客觀的指出來了,其中的問題。
“審判長.…”
“關於情節是否嚴重這一判定,檢方認為不應該隻從有無對較多的特殊群體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來考慮這件事情。”
“上訴人委托律師提出來的這一觀點,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觀點。”
“關於本案,檢方認為有著不同的角度。”
“有無對購買人群身體上造成傷害,來判定情節是否嚴重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則是針對購買群體的規模。”
“在本案當中,林勇銷售代購了兩年的時間,根據調查出來的人群高達2000人。”
“傳播面非常廣,並且銷售次數非常大,銷售金額很高。”
“從這一方面,檢方認為可以達到一定的情節較重的情況。”
“以上就是檢方的看法。”
這一次公訴人的陳述,是非常具有客觀性的。
並沒有從主觀或者是因為自己的情感因素,來對本次控告有所偏袒。
公訴人對於林勇的行為也非常的敬佩。
可是,從另一方面來講,法律就是法律。
按照相關法律進行控告,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這也是作為公訴人的職責。
聽完公訴人的陳述,段清水繼續讓控告方開始陳述。
“控告方對於上述方所提出來的認為情節判定較重,有沒有其他異議?”
“有的,審判長。”
張遠當即表態開口。
他和方奇兩個人在第一次判定的時候就出現了失誤。
讓庭審陷入到了對於控告方不利的局面。
也不能說對控高方不利,只是沒有達到委托人所要求的情況。
而這一次的判定,則關乎著刑期的上下限。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判定,兩人根本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要不然.…大客戶可就跑了!
剛才公訴人已經從銷售范圍和銷售金額進行了陳述。
那麽作為控告方,去控告情節嚴重就需要對正版藥和盜版藥的差距進行描述。
當然也可以從對正版藥的損失上進行描述。
不過關於損失,那是民事賠償的范圍責任之內與刑事責任無關。
所以這種情況他們補充的話,只能補充盜版藥品對身體的危害。
這一次由張遠進行陳述,張遠微微抬頭看向審判台席位,然後開口:
“審判長,基於我方提交的證據已經表明,正版藥和盜版藥對人身體危害程度不同。”
“盜版藥會加重對於慢性白血病患者的並發症。”
“大大增加了並發症爆發的可能性,會對病人產生危害。”
“這種潛在的危害是盜版藥所具備的.…而正版要大大減少了這種情況。”
“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並沒有對病人產生太大的身體危害,那是因為暫時還沒有凸顯出來盜版藥的危害程度。”
“這種情況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時也蘊含著極大的潛在威脅.…”
“我方詳情審判長能夠從這一方面來進行考慮。”
張遠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審判長又看向了上訴方席位。
此時,蘇白在面對公訴人的陳述以及張遠的陳述,並沒有太多的意外。
因為公訴人的陳述和張遠的陳述都是從一審的相關判定中來突出判定的要點。
的確.…
按照公訴人的陳述,判定情節是否屬於較輕還是較重,需要從多方面來進行考慮。
或者說.…需要考慮到銷售人群和銷售金額。
但是這有一個前提!
那就是在一審判定中,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來進行的判決,所以需要考慮到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
但是在剛剛二審的判定中,已經駁回了這一個觀點。
同時!
至於控告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情景,這一點同樣也不適用。
為什麽這麽說?
因為張遠所陳述的盜版藥的危害,其實正版藥也具有。
並且盜版藥之所以被國家列為假藥,是因為沒有獲得經營許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致人體不好的成分。
關於這一點,蘇白也進行過調查和詢問專業人士了。
盜版藥中的相關成分按照國內的規定來講,並不算超標。
那麽其潛在危害屬於正常的情況,並不構成加重判罰的必要條件。
就好比,吃任何藥都會有一定的不良反應。
那麽製造這些藥,只要經過了國家的檢驗,並且經過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問題。
再有.…有吃錯藥去告藥商的嗎?
所以從這一點上能夠看的出來,並不能夠達成加重判罰的標準。
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開口:
“對於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上訴方有沒有什麽要講的?”
“有的審判長。”
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當即開口:“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訴人的陳述是從銷售范圍,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而定的情節嚴重。”
“但是從以上角度要判定情節嚴重是從什麽方向進行處罰?”
“是從銷售假藥和代購藥品獲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購買人群的身體健康才能進行情節嚴重的判罰。”
“換句話說,就是從牟利的主觀進行出發,明知道盜版要對於購買者有身體上的危害而繼續行使售賣。”
“可是在剛才的判定中,合議庭已經判定,我方並不是以主觀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銷售代購行為。”
“所以從以上幾點判定我方情節嚴重,完全不符合情景。”
“再有一點兒,我方為什麽會進行代購?”
“我方進行代購的原因是不是為了幫助病友?”
“那麽,從這一方面來講,銷售金額和代購人數越來越多,那麽,我方所幫助的人就越多。”
“怎麽會出現情節嚴重的情況呢?”
“公訴人的這一番陳述,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是以一審的判決結果而進行的繼續推進。”
“所以,針對二審的現有情況來講,公訴人的說法並不成立。”
“第二:控告方控告我方代購的盜版藥存在潛在的危害性.…”
“對於人體的危害性,相比於正版藥要大的很多。”
“我不知道這一點控告方從哪裡得出來的結論。”
“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服用盜版藥的購買人群暫時沒有出現控告方所陳述的出現並發症的情況。”
“再有.…”
“根據我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表示,盜版藥完全符合我國的用藥成分標準,不過在我國沒有經營的許可權利。”
“所以被稱之為“假藥”。”
“可是在成分上並沒有出現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成分。”
“還有一點,我想要強調和說明,在林勇購買的所在國家,這種假藥,是屬於其他國家的“正版藥品”,有著經營的許可權利。”
“所以從這方面來講,我方並不認同控告方所陳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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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白清楚的進行了反駁性的陳述。
將公訴人的陳述和控告方的陳述都反駁了回去。
面對反駁,公訴人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後,微微點了點頭。
沒有再做過多的回應,剛才蘇白陳述的非常清楚了,他的觀點是基於一審的判決結果而定的,進行牟利的觀點。
雖然說基於這一點,他還可以繼續反駁,但實際上沒有繼續反駁的必要。
因為關於判定是審判長來進行判定。
他只需要將這些提出來,而後由審判長選擇是否進行判定就可以了。
而另一邊.…
控告方張遠在面對著蘇白的反駁時,當即表示:
“對於上訴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觀點,我方並不認同。”
“從用藥成分上來講,盜版藥相比於正版藥的確更能引發各類並發症。”
“暫時沒有出現,並不能夠代表未來不會出現,並不能夠代表不會由於潛在的危險性,對未來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上千人購買了盜版藥,那麽就是有上千個危害。”
“根據國家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情節嚴重的情況。”
“至於上訴方所陳述的,目前沒有爆發出來的情況。”
“可能是由於偶然性。”
“所以對於這一點,我方認為應當予以駁回。”
????
對於張遠的這種說法,蘇白覺得,對方這完全是在說服自己和說服審判長。
為什麽這麽講?
因為這種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啊!
存在潛在的危害性,哪個藥品不存在潛在的危害性?
只要其成分不超標,符合國家規定,對人體沒有特別嚴重的危害,符合國家發行的標準。
那麽這種藥品,就屬於正常的藥品!
現在張遠的陳述完全是一種“表現形式”。
難道是想給後面的老板表現一下自己盡力了?
對於這種情況,蘇白仍然做出了反駁:
“我不知道控告方所陳述的內容是依據什麽管理法,管理法的條例控告方並沒有列舉出來。”
“單從具有隱藏的危害性,我想請問一下控告方.…”
“格列正版藥難道不會引起並發症嗎?”
“會,但是概率要比盜版藥小很多,如果購買盜版藥的群體能夠購買正版藥,這種並發症幾乎不會出現。”
張遠回復:“服用盜版藥的危害性很大,存在的潛在危害性也很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蘇白點頭認同了張遠的說法,然後又反問一句。
“從另一方面來說,服用盜版藥的危害形式很大.…”
“可是難道購買人群不知道其危害性很大嗎?”
“購買盜版藥的原因是什麽?”
“剛才我方已經陳述的非常的清楚了,購買盜版藥的原因是因為吃不起正版藥!”
“吃不起正版藥,等同於慢性等死。”
“而盜版藥給了這些吃不起正版藥的群眾們一個生存下去的希望。”
“相比於那些並發症,那些潛在的危害,面對死亡這些重要嗎?”
“這些並不重要!”
“還有一點就是,大家都知道吃盜版藥意味著什麽,意味著自身要承擔一定的吃藥風險,但是能夠好好的活下去。”
“就像是剛才我方出庭的證人所描述的那樣。”
“她不知道正版藥好嗎?”
“知道!”
“可是吃得起嗎?”
“吃不起。”
“是盜版藥給了他們一個活下去的希望。”
“他們難道不想要吃正版藥嗎?那藥假不假他們不知道嗎?”
“在他們看來,能夠緩解他們病情,能夠讓他們活下去的,這就是“正版”藥。”
“至於控告方所陳述的潛在的危害性,存在!”
“可是林勇所售賣的藥品作用大於副作用,從這一方面來講,已經掩蓋了其潛在的危害性。”
“並不能夠構成危害購買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總體說下來,只有簡單的一句話——
吃盜版藥,活下去,不吃盜版藥,活不起。
怎麽選?
你讓那些病友們怎麽選?他們沒有選擇的余地。
面對潛在的危害性,他們心裡也非常的清楚。
但是只要能夠活下去,就有希望。
而控告方所承受的什麽潛在危害性,在買不起藥的情況下,不值一提。
說到底!
關於這點的陳述還是一個道理,吃不起正版藥!
至於潛在的危害性算什麽,在生命面前什麽都算不上。
從這一點來看,林勇售賣盜版藥,是危害其他人的身體健康嗎?
根本不是!
判定情節嚴重,怎麽判?
那是在救人,而不是在害人,怎麽判定情節嚴重?!
這一點才是蘇白剛才陳述內容中的核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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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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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