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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律師,把法官送進去了?》344.第340章 激烈的辯訴,審判長的嚴重傾向
  第340章 激烈的辯訴,審判長的嚴重傾向!

  關於相關的證據,蘇白已經收集完畢。

  在本次的案子中,所謂的受害人三名女同學。

  其中一名名為吳豔的女學生,其舅舅涉及到執法部門,主管刑事。

  另外一名女同學何娟,其叔叔是在監察部門工作。

  並且在這個案子前期,兩人都有過一定的參與。

  按照訴訟法相關規定,執法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

  則應當回避。

  這種利害關系指的是有明顯的親屬血緣關系,熟人關系。

  或者是其他影響到法律,執法公正的關系。

  審判長當庭指出關於回避關系,要求暫時不提。

  是不能夠確定,一審的庭審是否由於利害關系產生了影響?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暫時不提,也能夠理解。

  對此,蘇白沒有過多的去反駁什麽。

  因為這件事情還沒有具體的調查結果。

  單單從這件事情上,並不能直接說明,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程序違規有關。

  對於審判長的說法,蘇白表示理解。
.
  ….
  審判台席位上,蔣峰繼續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進行主持審理。

  “根據剛才上訴方所陳述的,無客觀事實能夠證明,夏明遠存在猥褻和騷擾被害人的情況。”

  “關於這一點,能不能夠進行詳細的陳述?”

  “可以的。”

  蘇白點頭,然後開始陳述:“在本案一審當中。”

  “所判決依照的證據,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口供來進行的相關判定。”

  “根據受害人的口供指出,夏明遠傷害了三名被害人女學生,從騷擾到猥褻不下於數十次。”

  “在此期間,受害人指出的騷擾和猥褻是指——”

  “夏明遠作為一名教導主任,對於學生有著較高的要求,會經常出現與女學生進行手與身體的接觸,並且會觸碰到隱私部位。”

  “根據夏明遠的描述,這種接觸是指,會用手觸碰女學生的肩膀等不敏感部位,要求其站立,或者是面對牆等情況進行處罰。”

  “不存在觸碰到隱私部位的情況。”

  “同時指控騷擾的情況是,夏明遠多次在下課,或者是其他空閑時間,將女學生叫到辦公室內談話。”

  “根據夏明遠的描述,他將女學生叫到辦公室內談話,主要是對學習情況。”

  “以及學生在學校內存在違反學校規定的情況下,才會將女學生叫到辦公室內。”

  “比如說本次案件的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三人。”

  “在百川縣第一高級中學內,經常欺負他人,並且在學校內高調違反學校校規,甚至還有收小弟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夏明遠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將三人叫到辦公室內,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嗎?”

  “至於根據吳豔,何娟和李冰三人口供,所描述的。”

  “夏明遠經常會叫她們三人到辦公室內,對她們三人進行騷擾。”

  “會在語言上進行挑逗或者是其他行為。”

  “可實際上是因為她們犯了錯,所以夏明遠才會讓她們到辦公室內。”

  “並沒有進行相關的調逗,騷擾行為。”

  “以上的陳述隻表明了一個觀點。”

  “夏明遠和受害人的口供並不一致。”

  “依照夏明遠的口供來講,他沒有任何主動的動機,對於受害人進行騷擾和猥褻。”

  “受害人三人所描述的情況,都是依照著自己的主觀口供,來進行的。”

  “沒有任何客觀的事實,例如說錄音視頻,等客觀依據表明夏明遠對三人進行了騷擾或者是猥褻。”

  “從無客觀事實的角度出發,我方認為不應該對夏明遠有任何的判定行為。”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刑事案件中,要著重於客觀事實的證據,不應該著重依照口供。”

  “基於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我方認為,應當撤銷一審判決。”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的回答。”
.
  ….
  在蘇白陳述完後。

  審判台席位上的蔣峰,簡單的整理了一下本次案件所涉及到的相關材料。

  然後開口:“上訴方的意見合議庭已經聽取。”

  “檢方有沒有什麽要表達的….?”

  本次檢方,是由市檢出庭。

  檢方公訴人,在面對審判長的詢問,簡單開口進行了陳述。

  “根據現掌握的證據情況來看。”

  “本案所涉及到的關鍵問題主要在於,受害人的口供是否屬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夏明遠的口供是否屬實。”

  “根據受害人的口供描述,夏明遠有過數次趁著,對她們進行管教的時候,觸碰她們的胸部。”

  “並且在辦公室內進行教導的同時,有語言上的挑逗和騷擾等一系列的情況。”

  “在這一點上,受害人三人的口供一致。”

  “吳豔,何娟,李冰等三人在分別的陳述當中,都重點說明了這一點。”

  “並且,其猥褻和騷擾的次數較多,吳豔18次,何娟16次,李冰13次。”

  “可是對於以上受害人的口供,夏明遠進行了否認。”

  “以上是檢方所表達的客觀情況。”

  公訴人這一次的陳述,只是客觀的陳述了情況。

  並沒有表明任何觀點。

  只是將事實說明清楚。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又讓受害人方進行相關的陳述。

  “對於以上客觀上的事實,以及上訴方所陳述的內容。”

  “受害人委托律師或受害人有沒有什麽要表述的?”

  受害人席位上。

  不僅有三名受害人女學生,還有其委托律師王琴。

  王琴抬頭看了一眼對面的律師,她知道蘇白,南都來的大律師。

  全國頂尖刑事律師。

  說實話,這場案件對上這麽一名大律師,有一定的壓力。

  不過在調整完情緒,面對審判長的詢問,王琴開口進行表述:
  “審判長,對於上訴方所陳述的內容,我方並不認同。”

  “首先從被害人的角度而言。”

  “受害人是百川縣一高中學的高二學生,在學校內的事跡暫時不論。”

  “單從這個案子的角度出發,受害人所表述的內容是——”

  “夏明遠在借助某些“借口”,對受害人進行了猥褻和騷擾。”

  “存不存在著一種可能性,那就是夏明遠,故意利用我方受害人的這種行為對其進行猥褻和騷擾?”

  “由於受害人所違反的校規比較多,所以夏明遠借此機會,對於三人進行猥褻和騷擾?”

  “有可能!”

  “再者,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三名受害人,都屬於未成年,還在學校,相對來說比較單純。”
    “從口供而言,具有較大的真實性。”

  “尤其是三人的口供以及描述相差不大,從這一點來說,我方傾向於判定夏明遠的確有犯罪的行為。”

  “審判長以上是我方的表述。”

  對於王琴的表述,蘇白不能說不讚同。

  從懷疑的角度來講,的確存在著這種可能性。

  但是也只是從懷疑的角度來講。

  說白了,對方的觀點就是,夏明遠是故意借著受害三人違反校規的機會對其進行猥褻和騷擾。

  這種說法,如果有事實證據,完全合理。

  可現實呢?

  你不講現實隻講懷疑,隻從懷疑的角度來講,那不妥妥的虛空嗎?
  蘇白開口反駁:“我想請問一下受害人委托律師。”

  “你剛才陳述的觀點,有客觀的事實依據作為基礎嗎?”

  王琴開口:“有的,我方的觀點來自於受害人三名女學生的口供。”

  “我方詢問的有客觀的事實依據的情況是,除了三名受害人女學生的口供之外的直接證據。”

  “有嗎?”

  “沒有。”

  王琴在回答完後,又補充道:“沒有其他客觀事實依據,主要是因為學校內管理比較嚴格。”

  “不能用錄音或者是其他設備進行收集證據。”

  “再有一點,三名高二的女學生,可能還意識不到這個問題。”

  “作為未成年的她們,可能在思想上還不夠成熟,在主觀觀念上不夠理性,這都是需要考慮到的問題。”

  “好的,對於受害人委托律師所陳述的情況,我方表示理解。”

  蘇白點頭:

  “可是我方隻想詢問一個問題,三名高二的女學生雖然是未成年,但是在口供方面不存在著說謊的可能性嗎?”

  “在法律層面上,對刑事犯罪控告,都是依照著相關的證據來進行的。”

  “在剛才的答辯中,你方和公訴人所陳述的內容。”

  “沒有任何客觀的事實能夠證明,夏明遠有著猥褻和騷擾被害人的情況。”

  “受害方委托律師所陳述的都是具有可能性。”

  “按照這種觀點,我方也完全可以從有可能性的情況下來表明我方無罪的觀點。”

  “因為根據我方當事人的口供,我方並沒有猥褻和騷擾被害人。”

  “基於以上,我方認為受害人一方的觀點不具有客觀事實,申請駁回。”

  面對蘇白的陳述,王琴還想要說什麽,但還沒有說出口,法錘敲響。

  審判台席位上,蔣峰將公訴人以及受害者一方的陳述觀點聽取後。

  接著開始對三名受害人進行詢問:
  “三名受害人,吳豔,何娟以及李冰。”

  “伱們三人控告夏明遠對你們實施猥褻和騷擾。”

  “你們所控告的猥褻,能不能夠當庭具體的描述一下?”

  受害人席位上,吳豔的表現顯得很乾脆利落:“能。”

  “那個夏明遠就是借助著其他的理由,對我們進行處罰。”

  “每次對我們進行處罰的時候,他的手都會從肩膀那裡不經意的觸碰我們的隱私部位。”

  “對於這一點,我們很反感,但是因為他是我們學校的教導主任,我們也不敢多說什麽,生怕他給我們穿小鞋。”

  “還有.…我們說他騷擾,是因為學校裡面還有其他的不好的學生。”

  “可是我們三個,是被夏明遠叫到辦公室內最多的學生。”

  “這難道不是騷擾嗎?”

  “他說他沒有講一些什麽不好的話,可是他明明就有。”

  “他的辦公室是單獨的,有時候會問我們喜不喜歡他這種男人,問我們有沒有興趣幹嘛幹嘛。”

  “.….”

  吳豔的陳述非常的流利,並且從觀點來講,非常的清楚和清晰。

  壓根不像一個未成年的女學生,所能表達出來的。

  並且從主觀意願上,吳豔對於夏明遠的行為陳述表現的非常具有惡意。

  在吳豔表述完以後,蘇白當即舉手示意:“審判長。”

  “我想請問被害人一個問題。”

  “在你剛才的陳述當中,夏明遠故意侵害你的隱私部位,以及經常把你叫到辦公室來進行騷擾。”

  “可是你在當時為什麽不選擇報警?”

  “為什麽不選擇告訴自己的父母和家人,而是在被學校以違反校規校紀開除以後。”

  “決定對夏明遠進行控告立案審查?”

  吳豔稍微猶豫了幾秒:“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我當時害怕,可是我被開除之後,我就不害怕了。”

  你陳述的這麽清晰,現在說你當時害怕?
  這個角度根本站不住吧?

  這個時候,審判談席位上的蔣峰再次開口發問:
  “夏明遠,根據受害人的陳述,陳述你在對受害人行為時,具有觸碰到隱私部位的情況。”

  “對於這一點你怎麽解釋?”

  夏明遠搖頭:“審判長,我絕對沒有過這種行為。”

  “在我的認知裡,我是絕對不會對學生做出這種事情來的。”

  “這完全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和我的尊嚴。”

  “嗯.…對於這些暫時不提,那你認為你有沒有可能觸碰到?”

  夏明遠聽到這個問題,陷入沉思。

  有沒有可能觸碰到?

  “這個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我的記憶中,沒有過這種情況。”

  “那麽你怎麽能夠證實,沒有這種情況?”

  “根據你剛才說的,你也說過了有可能會觸碰到。”

  “那麽你是不是觸碰到了,但是在庭審上,因為受害人沒有證據,所以你一口咬定,自己沒有觸碰到.…”

  “你能不能用客觀的事實證明一下,你沒有觸碰到受害人的隱私部位?”

  “或者說,你觸碰到了,但不是故意的。”

  “你能不能拿出你在主觀上不是故意的證據?”

  在聽到第一個問題的時候,蘇白覺得這個問題還很正常。

  因為在庭審上需要考慮各種可能性,需要深入的了解具體的情況。

  可是最後幾個問題是什麽鬼?

  讓犯罪嫌疑人用客觀事實證明來證明他在主觀上沒有故意性!?

  先是問有沒有可能,存不存在不小心觸碰到了。

  然後再以這種情景套入進現實情況。

  讓夏明遠自己證明自己無罪.…

  所以繞來繞去,都是TM的,想要走個正常流程來判決夏明遠有罪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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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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