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庭審:外籍人員怎麽了?這是在國內!
一般案件只要立案了,那麽案件的推進進展也會很快。
再加上。
蘇白在提交立案申請的時候,已經向執法人員提交了相關的線索。
通過這一點,更能加快案件推展的進度。
外籍留學生的強迫未遂,人證口供,包括其物證都在。
很快就移交到了檢察院,核查完成。
只是關於學校的包庇.…
實際上是涉及到了張濤。
包庇罪的判定條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準則條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在這一方面。
學校女學生多次報警,這名外籍男學生猥褻和具有強迫未遂的行為。
但是都被學校以種種理由和各種威脅壓下來了。
這已經屬於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事實成立。
這是逃避不了的問題。
再有,這個案子中,學校的管理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包庇問題這是擺脫不了的事實。
另一邊。
在蘇白向執法單位提交立案後。
執法人員來到副院長辦公室,將張濤帶走調查。
張濤了解完事實情況,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薑民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也顯得有些無奈。
不管怎麽說。
這個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只是外籍學生的事宜。
現在通過蘇白的操作,直接讓副院長被帶走調查了?
果然,不管什麽案子,他們律所遇到蘇白之後,事情就會變得複雜。
不過從這個案子的總體來說。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員觸犯了法律,達到了刑事訴訟的條件。
是不是包庇.…
這還需要看那名外籍學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過目前的情況來看,張濤只是被立案調查。
並沒有移交檢方提起公訴,所涉及的問題不算嚴重。
不過.…
外籍學生侵犯工商學院分院女學生的事情,檢方核實完畢,已經上訴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實後,確認了開庭的時間。
在此期間。
學校裡面關於那名外籍學生和副院長被帶走的消息傳開了。
一般來說,大學裡面什麽事情傳播的最快?
傳播的最快的就是各種小道消息和各種猜測的事情。
大學每一個宿舍都有一個“百事通”參加各種社團。
肯定有人知道外籍學生被帶走調查和副院長被帶走調查的情況。
一來二去的,小道消息在分院裡面僅僅過了一兩個小時就傳開了。
雖然說院領導對於這件事情,要求各班輔導員讓學生們不再對這件事情討論。
可是那麽多人,怎麽可能管住其他人不討論?
甚至有一些受害者學生的朋友,將這件事情發到各個平台上。
這個話題本來就勁爆,畢竟在自己的學校,自己的地盤,外國學生來了,應當遵守國內的法律。
現在不是遵不遵守的問題.…
現在直接是違反法律,並且學校還包庇的事情。
這件事情發布到了網上,直接引爆了各大平台,結果就是,學校方面被罵上了熱搜.…
影響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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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關於外籍學生強迫未遂一案也到了正式開庭的時間。
不過,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而且還涉及到了學校內被侵害的女生隱私問題。
這個案子並不是公開審理。
當然,對於這個案子不是公開審理,蘇白能夠理解。
畢竟.…
後者的隱私問題才是關鍵。
如果被侵害的女生隱私被發布到了網上,可能會遭到諸多的謾罵。
法院也是考慮到了這一點因素,所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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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快就到了開庭前夕。
這一次的案件由於涉及到了外籍學生這件事情,所以移交給了南都中院進行審理。
開庭當天。
不少記者媒體了解到了開庭日和涉及到的相關情況。
因為本次庭審屬於不公開審理,記者媒體們又不想錯過這麽一個輿論熱點。
於是直接堵在了法院外。
在看到蘇白來到法院門口後。
不知道誰喊了一句:“蘇律師來了!”
一群人提著攝像機著急忙慌的圍堵了上去,就差把話筒戳到蘇白嘴上了。
“請問蘇律師,你作為國內知名的刑事律師,承接了這個案子,對這個案子有什麽看法嗎?”
“關於這件事情,國內有些言論是這麽說的——學校的做法等同於自己把脊梁骨壓彎了。”
“蘇律師,廣大網友們,都想聽聽你對這句話的理解,請問能回答一下嗎?”
“.….”
面對著記者們的連番提問,蘇白走到法院門口,扭頭回復一句:
“法律會給予犯罪人員應有的懲罰,無論是誰。”
“這就是我對於這個案子的態度和看法。”
“關於法院如何審判,這一點我並不知道。”
“但是我會盡力打好這場官司,讓受害人的法律權益得到保障。”
記者們的詢問,有些肯定不太做評價。
不過該表明的態度還是需要表明態度。
說完,蘇白帶著李雪珍擠開了人群,來到法院等候室。
沒過多久就有工作人員將蘇白帶到庭審現場。
其他各方也進入到了庭審當中。
尤其是被告方。
被告方皮膚黝黑,從膚色上看,明顯來自於東半球西部。
委托辯護人是薑民。
在書記員宣讀完法庭紀律和各個事項後,合議庭成員入場。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於越坐在審判台席位上。
敲響法錘宣布正式開庭,緊接著繼續開口:
“本次庭審由公訴人對被告人**,以下簡稱馬斯庫。”
“在南都工商大學分院當中,對受害人實施強迫行為提起公訴。”
“下面請公訴人簡單陳述被告人馬斯庫的犯罪罪行。”
“好的審判長。”
公訴人王雄作為檢察官,對於這個案子進行了逐步的跟進。
這個案子在他看來,犯罪事實清楚,基本上屬於強迫未遂的場景。
所以在對罪行陳述方面,陳述的非常清晰。
“對於被告人馬斯庫的罪行,檢方認為達成了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未遂的情景條件。”
“在這個案子當中,受害人林文慧,在從學校圖書館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馬斯庫的侵犯。”
“根據檢方的調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當時馬斯庫醉酒情況下,主動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說的磕磕絆絆,詢問能不能和林文慧交個朋友。”
“林文慧主動拒絕了交朋友的這個請求。”
“馬斯庫惱羞成怒,主動拉扯林文慧,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顯的撕裂。”
“在犯罪發生當中,林文慧找準機會對著馬斯庫的下體來了一腳。”
“才脫離了馬斯庫的繼續侵犯。”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強迫未遂的定義是——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可是由於人的意志以外的影響力,並沒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為。”
“在本案發生的過程當中,馬斯庫的犯罪行為意圖表現的非常明顯,就是想要強迫林文慧發生關系。”
“但是沒有達成目的。”
“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構成標準。”
“基於以上,檢方認為馬斯庫已經達成了強迫未遂的犯罪行為。”
“根據我國刑期相關規定,強迫他人發生關系,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狀態下,理應減輕判決處罰,所以檢方的推薦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檢方和法院對於強迫他人發生關系,在刑期上的判決持有一定的準則的。
例如說——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況下發生的強迫關系。
在得到諒解和情節較輕的情況下,可能只會判定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個緩刑。
如果是對陌生人進行的強迫行為,判決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對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損害。
很有可能會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據情節是否嚴重來進行定量的。
馬斯庫是以強迫傷害來對林文慧實施侵犯的。
在這種情況下,未遂雖然可以減輕一定的判決刑期。
可是.…
他的這種情況特殊,情節比較嚴重,本來刑期就長。
就算減輕了,推薦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在公訴人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於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現在請被告委托律師陳述你方的觀點。”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薑民整理了一下相關材料,緊接著開口為被告人開罪。
“審判長,我方不同意和不認為我方是強迫未遂。”
“我方對於一開始進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異議。”
“我方在強迫未遂這一觀點上並不認同。”
“那麽請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一下伱方的觀點。”
審判長微微皺了皺眉,開口讓薑民繼續陳述。
薑民繼續開口:“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我方的行為隻構成了相關性的猥褻行為。”
“應當根據管理治安法,對於我方進行處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審判長:“具體情況呢?”
“具體情況是,我方當事人並沒有強迫受害人林文慧發生關系。”
“從案子的整個過程來說,我方當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過招呼之後才實施的猥褻行為。”
“如果是強迫發生關系,那麽我方當事人為什麽要和林慧打招呼?”
“並且我詢問過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我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是——想要和林文慧交一個朋友。”
“在被林文慧拒絕以後,進行了一定的騷擾,並且在醉酒的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並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
“在這種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存在主觀的強迫。”
“只是進行了相關的猥褻行為。”
“對於這種情況,依照管理治安法。”
“而不是依照強迫未遂的罪名去進行定義。”
面對這種情況,蘇白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後開口詢問:
“那麽我想請問被告方委托律師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怎麽定義的呢?”
“你說當事人並沒有主觀意願,去實施強迫行為。”
“可是他為什麽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這種程度已經遠遠超過了猥褻的法律定義吧?”
“並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強烈阻止,這種行為還要繼續下去。”
面對蘇白的詢問,薑偉看了一眼訴訟材料,整理好自己的思路:
“因為我方當事人是在醉酒的情況下,並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為他是留學生。”
“可能對於國內的一些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
“所以出現了這種行為。”
蘇白:???
對國內禮儀方面不是太清楚這一點.…能說的過去嗎?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在這場庭審上,薑民很清楚,馬斯庫違法犯罪了。
不可能達到無罪的條件。
所以需要從其他的角度來為馬斯庫做減刑辯護。
薑民的想法就是,反正沒有發生事實強迫。
那麽這個案子完全可以從其他角度來進行判定。
可是.…
猥褻?
這個案子怎麽可能隻判定猥褻?
猥褻是指輕程度的騷擾女性。
但是現在呢?
現在連衣服都撕破了,差一點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能叫猥褻嗎?
肯定不能!
留學生怎麽?外籍學生,留學生在國內違法犯罪了,那麽該怎麽判也是怎麽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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