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執法權不代表著豁免權,明白嗎?
公訴人席位上。
對於蘇白的陳述和反問,讓蔡萬強沉默了數秒。
從執法權和執法定義的法角度而言。
城管人員的執法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指的是對於商攤商販的管理行為。
並不存在著其他的執法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執法行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攤位,以及對於周立進行推搡等其他行為。
對於這一點,蔡萬強是了解。
但是他對於執法過程的定義是指的是整體的過程。
整體的過程就是對於周立,進行處罰和責令其收攤,等行為是屬於執法的過程。
在此過程中。
周立進行了言語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為則屬於對抗執法的過程。
兩個人的角度不一樣,但從事實和客觀方面來說。
蘇白陳述的更細致一點,並且通過細節化的進一步了解,可以明顯的看出,推搡等行為的確不是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
蔡萬強心裡面也非常的清楚,在庭審上面肯定不能認同城管人員的推搡行為,是執法行為。
因為這場官司屬於公開庭審,這裡是北都,如果說北都都出現這種事情的話。
那麽對於司法系統的輿論而言,則是處在一個非常不好的位置。
所以,針對於蘇白剛才詢問何平等人的管轄權利,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於何平等人可以對於周立具有推搡,毆打等行為。
這一點兒,蔡萬強肯定需要進行否定的。
要不然.…這場庭審傳到網上,造成了巨大的輿論,那麽將會給司法帶來巨大的壓力。
整理好自己的思路,蔡萬強開口陳述:
“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所陳述的這一點,我方予以否認。
這個問題並不是被告方訴訟律師所理解的那個意思。
所以對於被告方訴訟律師提出來的問題,我不好進行回答,我只能從我的角度來進行解析。”
“我剛才陳述的意思,並不是說何平等人具有管轄的權利,就等同於具有推搡和毆打的行為權利。”
“因為所劃分的職權不同。”
“所以說應具有的權利不同,被告方訴訟律師。對於這一點的解讀,完全是誤讀。”
“我陳述的意思是——在本次庭審案發過程當中,何平等人是在進行著自己的執法行為中,所引起的案發行為。”
“例如說,對於周立的處罰,包括對於周立攤位的管理行為,這些都是相應的執法范圍,對於這一點,被告方訴訟律師認為沒有什麽問題吧?”
蘇白開口:“沒有什麽其他問題。”
城管人員對於攤位進行管理和處罰的確是職權范圍的能力。
對於這一點,還有什麽問題?
當然沒有問題,不過蘇白好奇的是,對方會通過什麽途徑來對於這一點進行反駁。
在聽到蘇白沒有什麽其他問題之後,蔡萬強繼續開口陳述: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都處在一個執法的過程當中。”
“何平等人的確存在著不當執法,可是他們畢竟是執法人員。”
“在行使著自己管理攤販的職能,在這種過程當中,可能存在著一定的違規行為,但是他們的確是在行使著自己的職能行為。”
“針對於這一點來講,何平等人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基於以上我方認定這場案件,依舊是周立故意傷害的行為。”
聽完蔡萬強的陳述,蘇白笑了笑。
他明白對方的想法,對方的想法很簡單。
那就是如果是由衝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發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
這樣的話,在判定時會根據具體的場景及情況來判定相關的罪行。
很有可能會判定周立故意傷害。
說白了!
周立的傷害行為,是不是在執法過程中,這一點非常重要。
當然。
這一點是站在蔡萬強的角度而言的。
作為公訴人,蔡萬強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
所以一直在強調周立對抗執法,強調何平在當時屬於執法人員的身份。
目的很簡單。
就是為了讓周立能夠獲得較重的刑事處罰。
蔡萬強之所以很強調是在執法過程中,主要原因就是。
否認蘇白提出來的防衛行為。
剛才已經說過了,防衛行為是在不法侵害的發生過程當中。
如果強調成,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在實施執法行為中存在的不當違規行為。
那麽這個案件何平等人的確需要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不具備負有刑事責任的主體承擔。
也就是說.…
如果法院方面能夠考慮到違規行為,是在執法過程中,不存在不法侵害,周立至少要被判一個無期徒刑!
理清楚這個思路有點麻煩,但大致的方針就是如此。
對於蔡萬強的反駁,蘇白再次開口陳述:“我還是想請問公訴人那個問題。”
“按照公訴人先前的陳述,何平等人的行為能不能夠判定成為是在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毆打其他人的權利。”
“毆打其他人員是不是執法過程?”
“這一點我想請公訴人能夠回答。”
還是先前的那個問題,這個問題讓蔡萬強依舊保持著沉默。
對於庭審現場目前的氛圍,林有平作為審判長,已經大致的了解了。
隨後敲響法錘,對於目前雙方的闡述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說白了。
在這場庭審中,剛才的陳述這是第一個關鍵點。
那就是——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在執法范圍內的違規行為,還是屬於不法侵害行為。
如果是前者,屬於在執法范圍內的違規行為。
那麽,周立作為間接性的對抗執法,以及造成了執法人員的死亡。
肯定是需要進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屬於不法侵害行為,那麽周立的行為可以看作是防衛行為。
這一點是雙方闡述的關鍵問題!
緊接著,林友平開口:“針對於公訴方和被告方訴訟律師的陳述,合議庭方面已經進行了相關性的聽取。”
“現在有幾個問題需要進行詢問。”
“被告方委托律師,你方陳述的,認為在本案案發的過程中,屬於不法侵害,有沒有什麽依據,或者是法律解釋這一點,你能夠進行陳述清楚嗎?”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翻看了一眼準備的訴訟材料,繼續開口:“依照城管執法管理權——”
“相關的規定中並沒有規定,相關人員可以對於商販進行毆打,推搡等行為。”
“在整個案發的過程中,何平等人作為相關的管理人員,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引導和指示。”
“而是依照個人的性情去選擇性執法。”
“這已經不屬於執法的范圍之內了。”
“因為在執法管理權限和執法范圍之內,都不存在相關的規定——可以毆打他人,或者是對他人進行言語辱罵等種種情況。”
“基於以上。”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賦予何平等人這種權利。”
“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利,那麽他們毆打他人,為什麽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於說法律賦予他們權利?或者是他們可以逃脫法律的賦予權利,屬於不受法律管轄的人員?”
“執法要有溫度,並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圍內,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圍,那麽就屬於不法侵害。”
“審判長,這是我方的回答。”
在蘇白陳述完畢後,審判長席位上,審判長林友平微微點了點頭,緊接著看向公訴人席位。
開始詢問公訴人是如何認定,何平等人的行為,是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
蔡萬強進行的陳述也非常的簡單,在整理完材料之後緩緩開口:
“我方認為,何平等人的行為屬於執法權利的違規行為,主要在於——”
“在一開始的時候,何平等人對於周立的攤位有著管轄的權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針對於周立的攤位,進行管轄和處理的過程中而引發的案發事件。”
“基於這一點兒.…”
“可以看作是,在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
聽到公訴人的陳述,蘇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過一個特殊的案件,強迫婦女案。
原本執法人員是在進行抓捕的過程中,遇到了一名還沒有穿戴整齊的犯罪人員。
執法人員見到犯罪人員,年輕漂亮,起了色心。
於是進行了犯罪行為。
和這個案子差不多,同樣是在執法過程中。
同樣是進行了違規行為。
那麽,這個執法人員起了色心,強迫了婦女的意願,發生了關系。
是屬於違規行為,還是犯罪行為?
顯然!
肯定是屬於犯罪行為!
公訴人從執法過程中違規行為進行陳述,這妥妥的屬於耍無賴。
蘇白忍不住開口:“那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
“執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之間有什麽必要的聯系嗎?”
“違規行為單單指的是什麽?”
“在剛才的陳述中,已經表現的非常清晰了。”
“雙方之間發生了言語上的衝突,隨後產生了推搡和鬥毆的行為。”
“這種推搡行為並不是違規行為。”
“他是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權益的。”
“我隻想請問公訴人一個問題。”
“有沒有哪一條法律,清晰的寫著,執法人員可以對一名無犯罪人員的正常公民,進行推搡毆打?”
“沒有吧?!”
“所以這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就是犯罪行為!”
“因為執法權並不代表著豁免犯罪的權利!”
審判台席位上。
蔡萬強本來還想說些什麽,可是卻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訴人暫時不要進行發言了。”
“我在這裡詢問一下公訴人。”
林友平把眼前的訴訟材料翻了一頁。
繼續開口:“公訴人能不能回答一下,檢方認定何平在這個案子發生的過程中,是什麽身份?”
“是以執法人員的身份認定,還是以鬥毆的身份來認定?”
蔡萬強在聽到審判長的這個問題後。
愣了一下。
審判長,你可是司法人員啊,是法院人員。
檢方和法院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
這個問題,不是妥妥的在為難我嗎?
這個我怎麽回答!
面對審判長的詢問,蔡萬強揉了揉眉心,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麽樣去回答這個問題。
因為.…
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系到,剛才闡述答辯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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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