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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居然不是虛擬遊戲_山柚子【完結】》第209頁
  裴朗的表情明顯輕松了許多,而小支牢牢攥著手。

  正在這時陸宵作為代理人回應,面對審判長,開口就是一句青天大老爺。

  旁聽席□□沉默了,連面容嚴肅的審判長也差點繃不住表情,咳了兩聲糾正:“叫審判長就行了。”

  社員們羞愧得不想承認這是自家社長,陸業成抿直了唇。

  庭下的裴明哲搖了搖頭,對著旁邊的顧塵夜道:“一群小孩兒鬧著玩。”

  顧塵夜眯著眼沒說話。

  而顧朝年注意到,正是因為這段小插曲,緊繃的小支驟然放松下來。

  陸宵從善如流改口:“審判長英明,原告之所以會被強拉進器材室,是因為他擔心被告會把事情說出去,如果被告進入器材室才勸他坦白身份,又怎麽會提前擔心?”

  “至於為什麽身份曝光後才報案,強奸未遂報案還要挑時候嗎?每個受害人都是鼓起相當大的勇氣報案,我們不應該質問他們為什麽不及時報案。”

  齊律師聞言皺了皺眉,對方的回應完全屬於詭辯,聽著慷慨有力挑動情緒,實際上回避所有不利點。

  他把矛頭指向原告證人。

  齊律師第一個問的是顧朝年:“證人顧朝年,你的證詞上說23號晚上十點半左右,在北區食堂附近看到原告一瘸一拐的背影,你怎麽確定是原告?”

  顧朝年起身發言:“我白天見過原告,知道他穿的是藍色短袖黑色工裝褲,上衣背面有隻兔子,髮型也好認,淺色天然卷。”

  “有沒有更詳細的體貌特征?比如手臂後的疤。”

  齊律師給少年挖了個陷阱,以當時的光照條件,根本看不清更詳細的體貌特征。

  果不其然少年嗯了聲:“原告手腕上有道紅色傷疤。”

  他正要質疑證詞真假,下一秒少年開口:“如果這麽黑我都能看清紅色傷疤,那我為什麽不去演鷹眼?”

  ???

  第114章

  齊律師經手的案子多, 聞言只是微微變了臉色。

  他看出少年比預想中謹慎,沒有再質問顧朝年,而是質問顧朝年身邊的高大男生。

  “你證詞上說你結束籃球隊的訓練後, 離開運動館經過花壇, 看到被告從器材室出來,叫得像殺豬一樣, 你有走過去看看的想法嗎?”

  “沒有。”馮遠答得毫不猶豫。

  齊律師繼續追問:“為什麽沒有?”

  馮遠頓時緊張兮兮:“我沒有特殊癖好。”

  全場沉默了, 只是問你為什麽不過去,到底想到什麽了啊!

  齊律師忽然感覺案子有些棘手,尤其是他問其他人時, 憑借經驗質疑吞吞吐吐的地方, 誰知問出來的是——

  我當時在看《每天被觸手灌大肚子》。

  我包裡裝的是一本《擁有下流性癖的清純受》。

  我在路上撿到《魔王就該被勇士乾哭》。

  “……”

  別說齊律師感覺案子棘手, 漫畫社眾人也感覺案子很棘手。

  這位律師太刁鑽了,專挑他們不想說的地方問, 可以說為這個案子賭上了漫畫社的聲譽。

  如果案子輸了,大家對漫畫社的印象就是一個肮髒下流的黃色社團,如果案子贏了, 大家就會認為漫畫社是一個正義的黃色社團。

  這就是定語的重要性。

  然而忐忑的他們不知道,網友紛紛發出想加的聲音!

  【熔岩蛋糕】居然有這種神仙社團,海市不愧為國際大都市

  【布朗尼芝士】不是說海城大管得很嚴嗎,這種社團怎麽活下來的

  【芒果多多】只能說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吧, 我願意加入反抗大軍!

  【芒果過敏謝謝】我完全相信他們的發言, 這麽坦誠說出書名的人怎麽可能說謊呢, 所以社長我能進去嗎

  【沒有西瓜可怎麽活啊】樓上的算盤快打到我臉上了!

  這件案子的熱度本來就高,法院直播間差點被擠卡頓了, 加上書名又引發一個小高潮, 把熱度推到最高點。

  說是豪賭也沒錯, 全網等著判決結果,誰輸誰被千夫所指。

  齊律師從業以來從無敗績,明白這件案子的關注度,成則揚名立萬,輸則賠上聲譽,自是不想輸。

  裴家也不允許他輸。

  他接這個案子時簽了對賭協議,勝訴獲得的報酬是個極為誇張的數字,可能會打破華國最高記錄,敗訴需要支付的費用也高得令人怎舌。

  他倒不意外裴朗乾出強奸這種事,法律只是用來約束窮人,錢能解決這世界上大部分問題。

  他剛入行時乾過法律援助,給經濟困難的人提供法律幫助,一個富二代飆車把受害人撞殘了。

  這種交通肇事案很好打,證據清晰明了,幾乎是百分百判刑,他連起訴狀都寫好了。

  然而受害人最終選擇私了。

  他看著輪椅上的受害人,還有兩個怯生生的兒女,沒法把勸說的話說出口。

  齊律師看向原告席上的陳支。

  說起來他十分意外陳支沒有和裴家和解,裴家給的錢不是小數目,足夠陳支優渥度過一生。

  挺聰明。

  裴朗不是個願意吃虧的主兒,說不定哪天這錢就變成買命錢。

  齊律師看了一眼收回目光,即便他被原告證人弄得有些摸不清頭腦,依然抓住證物的紕漏。

  他嗓音沉穩:“原告身上的傷口是29號鑒定的,鑒定時間延遲在案發後的第四天,不具有鑒定條件,且證人馮遠只看到被告走入器材室,並未目睹打鬥行為,不能證明是被告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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