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對於律師來說,極其簡單,但是對老百姓來說,其實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這也是為什麽中國的老百姓從古時候就有“餓死不做賊、冤死不告狀”的觀念。打官司這件事耗時耗力,有時候即便是官司打贏了,也不一定能夠要得回來錢,俗話說得“贏了官司、輸了錢”就是這麽來的。
但是李旺恩的律師認為這起案件有鐵路這個龐然大物作被告,如果一旦勝訴,那麽錢是一定能夠要得上的,所以才急匆匆地進行了起訴。
但是在起訴之後,李旺恩又有些心不在焉,因為他和周圍的親戚朋友說了這件事之後,99%的人都不讚成他起訴,因為事情的起因是由他自己引發的,列車工作人員只是盡了應盡的救助責任,而那名醫生就更加地無辜了,只不過是見義勇為地幫助了他一下,現在反而被他當成了被告來看待,這樣的行為,就連親戚朋友都有點不齒,更不看好他能夠勝訴。
其實劉群也做了一下反思,就是在現場急救的處置過程中,並沒有征求李旺恩夫妻的意見,就展開了救助工作。也就是說在當時沒有詢問李旺恩及其老婆,是否需要列車展開救助?當然,雖然這個問題對方有點雞肋,當時的情況下,對方一定會以肯定的回答,肯定不會說要求列車不予救助吧,但是這一點也成為了對方起訴的理由之一。
李旺恩請的律師,在起訴狀中就明確寫道:列車工作人員在未征得受損害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就擅自對產婦進行接生引產,這是導致發生人身損害的直接誘因。
但是劉群認為這一點從法律的角度上也有反駁的余地,並不當然因為這一條就能夠把責任歸於列車工作人員和醫生。
知情同意權又稱為知情許諾或者承諾權。主要內容是指在接受診療的過程中,臨床醫師向患者或家屬提供包括診斷結論、診斷決策、病情、愈後以及治療費用等方面真實充分的信息,使患者或其親屬在充分了解信息後,自主地作出選擇的權利。
知情同意權又分為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方面,知情權是指對其疾病狀況及診療等獲得相關信息的權利,而同意權是指患者或其近親屬對於治療和檢查真正知情的前提下,許可醫務工作人員在患者身上進行相應醫療措施的權利。
但是這項權利主要是說平時,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也就是患者的病情不是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就應當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給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一定的思考空間和時間。
但是在處於突發疾病等嚴重危及患者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下,緊急救助權是優先於患者和近親屬的知情同意權的,也就是說,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經同意就實施救助的。
當然通過這個案例,劉群也明白了,在今後的工作中,尤其是對於一些疾病旅客、危重症的旅客,如果有同行人的情況下,要使用視頻記錄儀對其進行錄像固定證據,向其詢問列車將要采取緊急救助措施,也許有可能造成傷害,作為家屬現在可以作出選擇是否接受。
當然作為一個正常人來說的話,那肯定是會選擇要求列車盡一切手段來進行救助的,但這類似於一句廢話的程序,卻有著它的作用。
如果在醫學的角度上來說,這可以稱之為風險提示。
也就我們日常見過的,醫院在進行輸血以及重大手術的時候,要由家屬進行同意並書面簽字確認。也就是醫院履行了充分征詢患者及家屬的意見,並且將患者或家屬的意見完整的記入病例,一旦發生危險情況以後,可以避免一些醫療糾紛的發生。
劉群得知對方起訴的原因是目前該胎兒有嗜睡的現象。K縣人民醫院當時接診的大夫聲稱,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是由於胎兒在接生引產過程中缺氧造成的。這種狀況的產生原因,很有可能是大腦中樞神經受損,但是這僅僅是一名大夫的一個說法,並沒有相關的醫療鑒定程序來進行輔助證明。
起訴書中還寫到了,K18次列車在發現孕婦早產之後,不顧母嬰的安全、不積極搶救孕產婦,卻急於擺脫責任,強迫家屬下車治療,以及嚴重違反醫療規范,致使原告的孩子生下來,就很可能有顱腦損傷,今後可能還要經受一次又一次的治療,給其身心和今後的工作生活造成嚴重損害為由,要求列車所在單位和前來的醫生共同賠償:
醫療費12492元,住院夥食補助費360元, 營養費11140元,護理費 24000元,交通費1373元,繼續治療費350000元,住宿費12800元,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合計為515395元。
在提起訴訟後的一周後,李旺恩通過P市的醫學會進行了鑒定。
醫學會的鑒定由醫療專家進行,並且由醫學會出面組織,各專家的來源是P市的各級醫院的臨床醫生,由臨床醫生鑒定這種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觀傾向性,容易造成鑒定結論的偏差,而且這些臨床醫生也不是法律人士,對客觀材料以及當事人雙方的陳述缺乏法律角度的判斷力,對證據材料的認定能力較差,單單是從醫學角度出發進行理解分析,難免會出現一些偏差。
得知這一情況後,劉群所在的路局集團公司企法處工作人員,申請法院進行法醫鑒定。
這是因為法醫鑒定是由獨立於雙方的法醫來主持作出,更能客觀公正地作出結論,法醫對法律有著深厚的掌握,對證據材料的認定有很強的判斷力和認知力,更能夠做出客觀的判斷,再者說法醫又是醫療行業內的人員,了解醫學各學科前沿發展相關知識,對臨床醫學深層次的問題也可以廣泛谘詢相關專家,容易形成一種客觀公正的判斷,避免鑒定受個別人員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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