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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末新玄德》第41章甄鑒下落
  “不錯,我宴請的確實是他們二人,不過這二人一個失蹤,另外一個則和令兄一樣,托病不來了。”

  “看大人的反應,想必是查到了新的線索,敢問大人,韓靜殺妻一案中,狀紙、筆錄等物可在手中?”

  “此物不再我手中。”

  “那大人想要為韓靜翻案恐怕就難了。”

  “哈哈,確實如此啊。我宴請這二人,一來是與他們想見一面,二來就是想趁著吃酒的時候,把狀紙、筆錄等物拿回來。”

  劉備將計劃如實相告,讓蔣奇、韓猛二人大吃一驚。

  不過崔林倒是平靜的很,淡然說道:“大人的算盤怕是落空了。”

  “那也未必。”

  “哦?大人另有後手?”

  劉備得意洋洋地說道:“我將繁陽到陰安的道路全部安排上了人手,只要縣丞的人路過,就能將狀紙、筆錄等物奪回來。”

  “哎呀”崔林歎息一聲,說道:“大人算錯了,這縣丞張子謙與督郵審配是仇家,張子謙斷然不會把有關此案的狀紙、筆錄等物交給審配,而是直接上呈給太守張則。”

  “這張則,字元修,是南鄭人。剛出一出仕,就是秩二千石太守之職。後任永昌、越崟二郡太守,當時郡境內夷人謀反,張則規勸夷人,使事態平息,人稱其為‘臥虎’,威震南方各地。”

  “如今調任魏郡太守,便打算整頓吏治。張子謙在這個時候,把狀紙、筆錄等物上呈給他,想必是要在整頓前,將此案打成鐵案,讓韓靜無法翻身。”

  “那該怎麽辦呀?”韓猛聞言心急如焚。

  劉備說道:“我立刻讓人去追。”

  “我去追,拜見太守需要走內黃,如今道路多有強人出沒,又是夜晚,想必那人走不了多遠,我知道去內黃有一條小路,說不定能夠在內黃堵住那人。”蔣奇自告奮勇說道。

  “單追回狀紙等物還不夠,大人不如順便將督郵給找來。”

  “這事恐怕有些難度。”劉備道。

  “這是為何?”崔林問道。

  “甄鑒已經失蹤了,倘若找不到他,就算太守親至也無可奈何。”

  “我知道他在哪。”崔林的話讓劉備十分意外,只聽見他說道:“城外百裡,靠近清水河的地方,有一個綠柳莊,甄鑒就藏在那個地方。”

  劉備聞言將信將疑,在腦海中搜索了一遍今日看得典籍,並未找到綠柳莊,於是問道:“先生從何得知?”

  崔林道:“大人有所不知,在下曾去清水河釣魚,路過那莊子時討了一碗水喝,跟莊內佃戶閑聊時才知道,此地是甄鑒金屋藏嬌之處。”

  “那地方背靠清水河,莊內佃戶有百八十人,想要在那裡抓捕甄鑒,恐怕有些困難。”

  “哈哈,先生多慮了。我劉備能夠擔任縣令一職,靠得是兄弟們手中的刀劍,區區一個綠柳莊,何足掛齒。”

  接著,他有對韓猛說道:“仲若,你立刻飛馬去告訴益德,讓他回來帶領兄弟前往綠柳莊捉拿甄鑒,而你則順道前往陰安,去把督郵審配請來。”

  “是。”韓猛、蔣奇唱喏,即刻出發。

  等二人走後,崔林問道:“敢問大人,韓靜是怎麽死的?”

  劉備說道:“據縣內的仵作驗屍說,韓靜是死於毒藥。我在韓靜家外的垃圾堆中,找到了兩種不同的藥渣,正打算明日去其他藥鋪辨認一二。”

  “這個仵作可靠嗎?”崔林這話,頓時讓劉備心中一驚。

  審案確實是縣令分量較重的工作,現代每個縣都有專門管治安、犯罪的公安、法院、檢察院等,而在古代只是一個衙門來做這事兒,而且要縣令親自過問,那是什麽概念?

  其實在縣衙裡,專門設有刑房,主管全縣民事、刑事案件,負責堂審記錄、現場勘驗、擬差票、放文牘、收貯刑事檔案等事務。

  刑房下屬有管年、獄卒、劊子手、仵作、穩婆等。下設招房,負責原告填寫表格、筆錄、口供,為知縣判決提供依據。

  刑房還負責協助縣令勘察案發現場,填寫《屍格》、縣衙的拘傳、催科等公務,衙役必須執有吏房開出的差票方可執行公務。

  同時負責擬寫刑案公文,並辦理在押犯人清冊、治安狀況詳文及自理案件循環簿卷宗。結案後整理通案材料,入檔封存。

  縣令公堂常用刑有:杖、夾棍、拶子,施刑者為三班中的皂班人員。刑審之下,很難保證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尤其碰上昏庸無能的縣令,草菅人命便不足為奇了。

  取得口供後,三日以後再複審,以觀其供詞是否相同,複審以後進行判決,並向被告宣讀判詞,叫“讀鞫”。判決後,允許犯人請求複訊,即乞鞫,期限為三個月。

  而在訴訟中,原、被告均有舉證的責任。審訊結束後,縣令就會要求犯人書寫狀紙、畫押,作為判決的依據,也就是電視劇中經常出現的當堂畫押一幕。

  對於死刑犯,在判決後執行前,由上級司法監察機關專差官吏,對在押犯進行審錄, 稱為“錄囚”,經過“錄囚”認為無誤方可執行,類似於我們今天的“覆核”。

  韓靜被抓後,張子謙刑訊逼供,想要逼迫他承認殺人的罪過。只是一直找不到屍體,所以就拖拉著。

  半年後,屍骨突然找到,韓靜又被毒死在獄中,張子謙不了了之,也就沒有走“錄囚”這一步。

  其實,就算韓靜被迫承認殺人,張子謙也無權處死他,因為在執行死刑時,只有縣令才能行此權利。

  對於訴訟的期限,官方記載:大事不能超過二十五日,中事不能超過二十日,小事不能超過十日。

  審判後,犯人就被投入監牢,根據案情大小佩戴枷或鉗等刑具。

  監獄內也設有臨時的羈押場所,即羈候所。凡與案件有乾系的證人、鄉鄰、屍親、嫌疑犯和初審後須審轉覆核的人犯,均為臨時羈押處所對象。

  根據漢朝律令,正式規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緝在內,是三年零四個月。超過規定期限而未抓獲的,就要受到彈劾。

  如果有意隱瞞、遮掩、拖著不辦理,以後如經告發,或是上司查訪出來和別的懸案破案時附帶破案,依照規章條文,受理官員應當予以革職。

  仵作是縣裡的老人,人成宋四叔,當了三十年的仵作,另外他還開了一家棺材鋪,經常對別人說:

  “天底下的人都怕死,唯獨我這賣棺材的不怕。等哪一天沒活頭了,自己找一副上好的棺材往裡面一躺,就進入了千年夢鄉。”

  想到這宋四叔經驗豐富,驗屍的結果應該不會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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