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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之熊孩天師》關於同姓不能通婚的規定
  俗語雲: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我國流傳數千年的婚姻習俗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可以接受近親結婚,卻有同姓不通婚的規定。如漢惠帝的皇后張嫣居然是他姐姐的女兒,就是說漢惠帝娶了自己的外甥女。大詩人陸遊也是近親結婚的,他與妻子唐婉是表兄妹關系。在當代,受中國文化影響頗深的韓國,也是在2005年才徹底廢除同姓不通婚的制度。

  “同姓不婚”的習俗原則大概始於周代,一直延續至民國年間。《魏書·高祖紀》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製始絕同姓之娶。”這段話被認為是同姓不婚的開始。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來的規定。由於周先族屬於氏族部落,所以實行外婚製一定要靠姓名來區別。

  春秋時代,對於同姓不婚,有人還從生理上作出了解釋。《左傳》記載,鄭叔詹曰:“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國語?晉語》亦載:;“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國語?鄭語》亦有:“氣同則不繼。”可見在春秋時期,古人就已經從優生優育的角度來看待近親結婚的問題,認為同姓之間婚配會造成後代的不育。

  還有一種原因,近乎迷信,從“異類相生”的迷信觀點出發,認為“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認為同姓通婚會帶來災亂。後來隨著地域為基礎的社會代替了血緣為基礎的氏族,這樣同姓不婚就喪失了原有的作用,再強調同姓不婚,就顯得有些迂腐了。

  戰國以後,隨著交流的擴大,姓氏文化發展逐漸趨於成熟,從過去的以氏為姓,發展到姓氏不分。因此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對同姓結又強循古製,並出台了法規條款。《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其後的宋、金、元等朝代沿襲唐朝,前後計有六七百年之久。

  到了明清時期,《明律例》、《清律例》則顯得比較開明,明清律分同姓同宗為二,並禁止其通婚,雖在表面上合於舊製,但實際上同姓同宗之間也可以通婚的。清末刪律,隻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雖然官方不再禁止同姓通婚,但是民間的婚煙生活與各朝代的法律又不完全吻合。始於周代的“同姓不婚”實際是指血統關親而言的,即有較近的血統有關親就不能結婚。但久而久之卻改變了原的本意,形成了一種生活習俗,即並非注重血的遠近,只要同姓就不能通婚。這對後來民間婚姻生活影響極大,在婚煙中,像姨表兄妹和姑表兄妹,無論血統怎麽近,習俗卻不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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