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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這樣漢子》第604章 ??這是幹啥
輕松的時間總是過得很快,當劉敏達站出來表示,時間已經超過一個半小時,好些人都很遺憾。

 這位周老板今天特別好說話,還特別會說話,看記下來的這些,只要發出去,就不愁沒人關注,這麽好的機會,這就要結束了?

 真的還有好多問題想要問。

 不過,今天的收獲,已經非常不錯,專訪加采訪,前後兩個多小時,該知足了。

 大家紛紛收拾東西,速度都不慢,現在就要搶一搶了,和周晨有關的采訪的先發優勢,他們都沒辦法等閑看待。

 就連專訪的那位,和另外兩家來頭更牛的,也都只是在原地跟周晨致謝,而不是過去打招呼,沒辦法,他們也有考核的。

 然後他們看到,周晨又站了起來,“我還有些話想說。”

 嗯?忙碌的人全都停下來,不可置信的看著他,你還要延長?

 這麽好!

 “如果大家不趕時間,我個人,”周晨看了眼同樣不明所以的劉敏達,“有些話想跟各位說說。”

 “不忙,不忙!”反應過來的人連忙說。

 必須不忙啊。

 “一直以來,無論安聯還是我個人,都很得各位哥哥姐姐的支持,”

 “哥哥姐姐?”好些人,比如夏菲她們,頓時喜笑顏開,哎喲,這麽會說話!

 也有人鬱悶,比如那個逗樂不成,給大家和周晨都留下了深刻印象,但也因此被周晨叫“叔叔”的壯小夥兒,感情,只有我一個你覺得特別老。

 “大家熱心的報道安聯的新聞,並全都是我們的注冊用戶,所以無論是安聯還是我個人,都把各位當作是好朋友,好夥伴。”

 又是夥伴?

 聽你這麽講,是感覺有些榮幸的,只是怎麽覺得,你接下來要說的話,會不簡單呢。

 是禮下於人,必有所求嗎。

 大家表面開心,心裡其實都有些警惕。

 那個啥,有些原則,我們還是要講一講的呢。

 “接下來的話,是我個人,想跟各位哥哥姐姐,好朋友和好夥伴說的,並不代表安聯的意思。”

 他這麽說,完全沒有讓人覺得寬慰,反倒是更加警惕起來,這事情,看起來不小啊。

 劉敏達更是警惕,我的周總哎,你不會又拋個炸彈出來吧。

 嘖,看來是沒跑了,好朋友好夥伴的不說,都“哥哥姐姐”的叫得這麽親熱,不是拋炸彈,你會這麽客氣?

 想想周晨此前幾次放炮所引發的那些事,他腦門上青筋直跳,真有直接堵住周晨的嘴巴,或者把他扛出去的念頭。

 但當著這麽多人的面……算了,就是沒這麽多人,這小老板一旦拿定了主意要做的事,自己也是攔不住的。

 只希望,今天請來的這些人,能夠知曉分寸……那也指望不上,不管這些家夥,為了得到進入這間會議室的資格,說了多少好話,一旦老板有什麽驚人之言,他們一定會各種添油加醋,添枝接葉。

 對他們中的很多人來說,能駭人聽聞的,如果止步於聳人聽聞,那就是犯罪。

 算了,且由他們去,哼哼,宣傳上的事,就沒我老劉搞不定,想我背後,可是另有一顆大樹的。

 “呵呵,不用這麽嚴肅,”周晨看著大家笑了笑,“我只是想和大家交流交流而已。”

 即便他這麽說,還是沒人能真的放松下來。

 你一身家百億的富豪,沒點用意,會花時間這麽客氣的跟我們扯閑篇?

 我們都是你的“哥哥姐姐,”不是三歲的孩子。

 “上個月,我看了一篇好像看的人還挺多的博文,”周晨說,“作者看起來,目前應該在美國,不確定是華僑還是華裔,能確定的是,她在那邊生活得挺好的。”

 這……

 所有人,包括劉敏達都有些摸不著頭腦,怎麽一下子就說起了美國?

 “上個月月初,是美國的國慶,那篇博文,寫的也是這方面的內容,從聯邦到地方,再到他們社區的各種慶祝活動等等,”

 這個話題,會議室裡的好多人都不陌生,他們所在的媒體,當時也都關注過這方面的新聞。

 “當然,那篇博文的重點,說的不是這些,重點說的是美國國旗,是她看到身邊的那些人,各種種族,各種膚色的,從大人到小孩,如何的尊重、愛護星條旗,”

 “比如說,大型遊行活動過後,街道上沒有遺落哪怕一面星條旗,就連那些被爸媽抱在懷裡的兒童,都知道留意,不會讓手裡的星條旗有褶皺……”

 “各種諸如此類的,然後,她就很驚詫。”

 雖然還是不太明白,周晨究竟想說些什麽,但聽他這會用“驚詫”而不是“驚訝”,好多人就有些明白他對那篇博文作者的看法。

 大多數接受過正規教育的國人,聽到“早”字,不一定會聯想到課桌(相關的段落後來從課文中刪了,好像說太多的家夥都學著在課桌上刻“早”字),但聽到“驚詫”這個詞,首先聯想到的,多半是一篇議論文,《友邦驚詫論》。

 那個驚詫,不是好的驚詫。

 “作者看起來是一個認真的人,一個嚴謹的人,所以她馬上就去探究這背後的原因, ”

 真的是想跟我們探討一篇博文?夏菲看了看周圍的同行,發現他們也跟自己一樣的茫然。

 “請教了不少人,也查了很多資料後,作者才了解了這背後的原因,在美國,從聯邦到地方,原本制定了很多保護國旗的法律,侮辱國旗的人,不但要追究法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還有附帶的民事處罰——主要是罰款,”

 “但是,經過1989年的‘德州訴約翰遜案’,和之後1990年的艾奇曼案,”

 “可能有些哥哥姐姐清楚,這兩個案件的性質是一致的,都是在公共場合,焚燒星條旗,”

 “經過也類似,地方法院判定違法,但美國最高法院判定,不是他們非法,而是那些對星條旗不敬的處罰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那些保護星條旗的法律,都是違憲的,所以從那時起,在美國,對國旗不敬的言行並不違法,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劉敏達也想撓頭了,這是幹啥,法制講堂嗎,突然講起法制故事來,還是美國的法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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