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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有個坑系統》第15章 不畏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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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意已定,錢邕便徑自抬起頭來,用炯炯的目光緊盯著長孫衝道:“長孫少卿,今日之事,其中內情本官皆已知曉,煩請長孫少卿隨本官走一趟吧!”

  長孫衝聞言眉頭一皺,下意識的就要開口呵斥,但看著錢邕那堅毅的目光,不由一頓,猶豫一陣,這才說道:“錢縣令,這也不是什麽大事,能否給在下一個薄面,今日之事,就這麽算了吧?”

  長孫衝今日丟了臉面,實在是不想此事鬧大,若是鬧到最後鬧的人盡皆知他長孫衝帶著一群人圍毆房俊四人,到最後被打敗的居然是他們人多的一方,那臉可就丟大了!這實在不是什麽光彩的事,若是可以還是不要聲張的好!

  長孫衝本想著,往日他又不是沒跟別人打過架,今日隻是意氣之爭而已,又不是什麽大事,以他們雙方的世家,想來這錢邕區區一個縣令,也不會不識趣的非要揪著不放吧,畢竟對他又沒有什麽好處。

  可惜,這次長孫衝卻是想錯了!

  錢邕聽著長孫衝的話,目光越來越銳利了,最後雙目仿若凝成利劍一般,直刺向長孫衝。

  隨即錢邕朗聲道:“【疏】議曰:假有人群黨共鬥,亂毆傷人,被傷殺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輕重,若同謀毆之,即以謀首為重罪;其不同謀,亂毆傷者,以初鬥者為重罪。自余非謀首及非初鬥,各減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謀鬥者,謀首流三千裡,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謀,初鬥者流三千裡,余亦減二等。”

  說完,錢邕不顧長孫衝難看的臉色,繼續道:“按律...,今日關於長孫少卿你攜眾人圍毆房遺愛一案,卻是不能就這麽算了的。”

  當然不能就這麽算了!若是這次不借機好好敲打一番,今日之事,以後還能少了?今次是沒出大事,若是等到哪天真出事了,到時可就悔之晚矣了。

  什麽?徒...,徒三千裡???

  長孫衝這回可是真的怕了!

  若是真的被判徒三千裡,那...,以後還有什麽前途可言?

  想罷,面色泛白幾近毫無血色的長孫衝不待錢邕說完,便急切的拉住他的手臂,壓低聲音,急切的說道:“錢...,錢縣令!你不能這樣...,我們...,你可要想清楚啊!這裡不是名門之後,便是勳貴之家,你...,你莫非真不顧眾家情面,非要趕盡殺絕嗎?”

  錢邕聽長孫衝聲音乾澀,又看了看他不見絲毫血色的臉,心知火候夠了,在繼續,反而不美,便朗聲道:

  “長孫少卿放心,本官自會按律法行事,勿要多想。”

  言罷錢邕又低聲道:“長孫少卿稍安勿躁,吾問之,房俊似是未有受傷呢,若是如此,卻是不必徒三千裡。況且...。”說著,錢邕又用保函深意的眼神看了看長孫衝,後面的話卻是沒有言明,意思卻是很明顯了。

  大意就是:你長孫衝什麽身份自己心裡沒點數嗎?真給你判個徒三千裡,咱先別說你老子,就是當今天子也不會允許的啊!真讓他女兒守活寡不成?

  也就是長孫衝剛剛心神失守,大意之下亂了方寸,才會如此不智,如今想明白了,自然是不會在不智的無理取鬧了。

  錢邕見此,便微微一笑,隨即手一擺,朗聲道:“長孫少卿,請吧!”

  長孫衝感激的衝著錢邕點了點頭,面色終於緩和了些:“好!”

  言罷當先朝著長安縣衙而去,

他身後的跟班們見長孫衝都去了,雖有不甘,但還是跟著走了。  錢邕看著長孫衝一行的背影,不由微微一笑,他初掌長安縣不久,若想以後少些如今日這般的事,自然是要敲打一番才好。

  今日一番連消帶打,也算給了長安一眾紈絝一個警告,又買了長孫衝一個好,面子裡子都有了,自然心情不錯,剛剛他卻也不是騙長孫衝的,長安城裡鬥毆,特別是聚眾鬥毆絕對是重罪的!

  一切都有律法可查,到也不怕。

  如今一切已成定局,錢邕這才松了口氣,剛轉身欲走,忽然想起什麽,隨即停住腳步,轉身衝著站在不遠處看著大廳一片狼藉愁眉不展的倚翠樓管事微微拱手道:“可是倚翠樓管事?”

  那管事見錢邕衝他拱手,頓時也顧不得哀歎損失了,急忙上前兩步,躬身行禮道:“正是小人,不知錢縣令有何吩咐?可是需要小人當堂為證?”

  管事那愁苦的臉上掛著一絲獻媚,顯得滑稽異常,卻又讓人看的心中一澀。

  錢邕見此,面色更是柔和了些,微微點頭,這才道:“嗯,正是如此!況且...。”

  說著,錢邕環視著一片狼藉的大廳道:

  “這場中損失總要找個人承擔的,你且安心,本官自會為你做主的!”

  管事聞言頓時大喜過望,還沒直起來的身子再次重重一禮,語帶哭腔道:“多謝明府,多謝明府!明府真是個不畏強權的好官,小人...,小人真不知該如何感謝!嗚嗚嗚...。”

  說著,管事實在是忍不住,便哭了起來,這次這一禮,卻是他發自內心的。

  天可憐見,若是沒有錢縣令,似今日這般的損失,他一個小小管事,如何敢跟權勢滔天的長孫家要?若是沒人承擔這責任,主家又如何會輕饒了他?如今錢縣令肯為他做主,他如何不感激涕零?

  看著痛哭流涕的管事,錢邕微微一歎:

  不畏強權麽?

  他自己心裡明白,不畏強權這句他當不起,如若不然,他又何須跟長孫衝解釋?

  但他也有他的底線,那就是在其位,謀其政。

  若是為官一方,還不能護一方水土,為民做主,那要這官身又有何用?又如何對得起聖人的看重?

  。。。。。。

  以下非正文,科普一下:

  唐朝《鬥訟律》中規定:

  【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為重罪(首犯),元謀減一等(從犯),從者又減一等(次從犯)。若元謀下手重者(首犯),余各減二等(從犯)。

  若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者為重罪。《疏議》曰:其事不可分者,謂四人共毆一人,其瘡不可分別,被毆致死。以後下手者為重罪,謂丁下手最後,即以丁為重罪(首犯),余各徒三年(次從),元謀減一等,流三千裡(從犯)。

  若亂毆傷,不知先後、輕重者,以謀首及初鬥者為重,余各減二等。

  《疏》議曰:假有人群黨共鬥,亂毆傷人,被傷、殺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輕重,若同謀毆之,即以謀首為重罪,其不同謀亂毆、傷者,以初鬥者為重罪。自余非謀首,及非初鬥,各減二等,徒三年。 若不致死,唯折二支:若謀鬥者,謀首流三千裡,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謀,初鬥者流三千裡,余亦減二等。(假如有人糾集群黨一同鬥毆,亂打傷害他人,被傷、殺的人不知道下手打他的人的名字,又不知道那個先動手,那個後動手,誰打他輕,誰打他重。倘若是合謀一起毆打他,就對主謀的定重罪(首犯)。倘若不是合謀亂打傷人的,應認定先動手打人的是重罪(首犯)。其余不是主謀人,又不是先動手打人,各依主謀的罪減輕二等,判徒刑三年。倘若被打人受傷不至死,隻被打斷兩肢骨節,如果是合謀鬥毆,對主謀為首的判流刑,發配三千裡,其余各犯判徒刑二年半。如果不是共謀鬥毆,對先動手打人的判流刑發配三千裡(首犯),其余各按減二等判刑。)

  即威力使人毆擊,而至死、傷者,雖不下手,猶以威力為重罪(首犯)。下手者,減一等(從犯)。(憑借做官的威風,或者依仗當權的勢力,而指使別人毆打他人,致他人身死或者成傷的,憑官威仗勢力的人雖然自己沒有親自動手打人,但還應該以威力指使打人的行為作重罪,對動手打人的,按威力指使罪人減輕處刑一等。)

  (故妻妾)毆(故夫之父母、祖父母)者,徒三年;詈者,徒二年,折齒以上者,加役流,死者,斬。文無“皆”字,即有首、從。】

  從以上規定可知,唐律對鬥毆的各種情況的區分比較細致,並抓住重點,確定主謀、造意人、下手最重者、最後下手者、初鬥者的責任,這些是目前刑法所不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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