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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獵大清》第66章 責任邊際與公私法理
  “可我們卻丟了福摩薩的貿易站。”

  一旁的荷恩捋了把亂糟糟的紅發,對面前這個氣質迥異於漢人官僚的韃靼年輕大貴族的印象極深,笑著試探了一句,“那個滿是鹿的小島,佔據了VOC兩成六的業務量,現在卻被貴國的叛軍佔據了,真是太遺憾了。”

  福摩薩就是葡西荷等國對台灣的稱呼。

  “這沒什麽好遺憾的,你們可以把他們變為你們的當地期采代理人,加大軍火輸出,那個淨利潤率更高一些。”元吉抬手示意幾人進屋,側身虛讓。

  “王子殿下,盡管來前就聽說過您的不少傳聞,可不得不說,您還是跟我們想象的完全不同。”

  羅爾輕捋了把遮耳的白金色頭髮,對元吉點頭示意了一下,邁步朝屋內走。

  “當然不同,我就不是王子,與你們一樣,就是見錢眼開的野蠻人罷了。”

  元吉聞聲就笑,“你們與莫臥兒帝國打交道的那套東西,不適合我們野蠻人之間的坦率交流,我們應該是公司對公司的性質。

  我們將要談及的,是有大清主權背書的涵蓋主權讓渡的一系列有關自治權,壟斷貿易權,壟斷航線及私人物權下的主權土地歸屬。

  我已得到我國政府背書,為此次非豁免全權大使級談判代表,你確信擁有與我對等的權力麽?”

  “S.A.R.L?公司對公司?”

  荷恩對這個法語單詞異常敏銳,“股份製私人公司形式?殿下,您確定?”

  法語的S.A.R.L,等同英文中的Co.Ltd,Co就是Company的簡寫,公司與組織的意思,CIA是中央情報局,同樣簡稱Company。Ltd就是Limited,限量,有限的意思了。

  有限責任就是“隻付規定的義務與責任”,約束的就是權利與義務邊際,框架內的資產虧完拉倒,有限責任之外的責任豁免,提前跟你說:不負責任。

  不標這個“有限責任”就是無限責任了,例如歐美的資深律師事務所,私人銀行,很多都是無限責任。

  一旦律師行與銀行破產,律師行所有的合夥人與銀行的股東法人也都負無限的連帶責任,個人與家庭財產都要用來還債。

  歐洲諸國分的很清楚,國王的財產都是私人有限責任。國家級信用與抵押借款都不全是無限責任,有的也是隻抵押關稅,抵押殖民地,還不起殖民地歸你就是。

  大清是無限責任,沒有有限的概念,對財產權標定沒有歐洲那麽清晰。

  所以,大清談不上什麽私人財產不可侵犯,因為連什麽是“私人財產”,都沒有標定。

  例如田地,要繳田賦,田賦包括地丁,升科與租課三項。

  地丁就是徭役了,義務工作時間,攤丁入畝就是攤的這個,把徭役換成貨幣稅了。

  升科是開荒與新購土地的臨時過渡稅,田賦主要是租課,清是按的明朝稅賦。

  皇莊與八旗等內務府與旗產,早年投充的農人與佃戶,租金都是每畝按魚鱗冊標定的上中下田,分別收大約三分,兩分,一分銀。

  大多是谷物等實物繳納,貨幣繳賦比例不定,長期合同,一百年都不變的,隻繳租金,不再繳田賦了。

  那這個是大清旗產呢,還是私田呢?

  江南私田的田賦比北方田莊的租金還要多,這個是私田麽?這與旗產有什麽不一樣?私田憑什麽要把產出交給朝廷呢?

  我繳稅是隻付出義務啊,

我的權利在哪裡?  大清征收田賦,稅收,攤派徭役,依據在哪裡?就因為大清是朝廷,有統治權,有軍隊,那朝廷不就是奴隸主麽?

  奴隸哪來的私人財產?奴隸主背書的私人財產?那奴隸主不想背書的時候,對奴隸不還是生殺予奪?讓奴隸把房扒了,奴隸不扒?

  這個問題解釋不清,人民覺醒度一旦上升,就有波士頓倒茶事件,就有美國十三州獨立。

  真正私人財產與權力義務的責任邊際界定,要到一堆物權法案出爐之後了。

  你對私人財產征稅的依據在哪裡?收本社區的地產稅,僅用於本社區的警局與社區學校?嗯,這個提案允許上會表決,一表決,同意了,才可以征稅!

  不同意,不能收,美國很多社區甚至城市,警察局,消防局一概沒有,連政府都不要的。一個鎮子,問鎮長在哪?沒鎮長。一個城市,問市政府在哪?沒有市政府。

  不是喊兩嗓子“私人財產不可侵犯”,“風能進,狗能進,國王不能進”,就有私人財產與自由這種東西了,國王不讓進,國稅局的能進麽?

  你的法律依據在哪裡?誰在為法律的執行背書?權利與義務的責任邊際在哪裡?

  我給你民主了,拿好,你有民主了!

  隨便街上拉一百個人,有兩個能說出一樣的民主形式與執行情況麽?

  這是什麽東西?這不是法學的權利義務語言,這是土著的語言,就是英國,荷蘭,瑞典的東印度公司,與印度各土邦,與莫臥兒帝國打交道的語言。

  與拿玻璃球,從印第安酋長手裡換曼哈頓,沒有任何不同,澳門不就是這麽換來的麽?

  因為跟沒有法學概念的對象解釋什麽是條約,什麽是權力義務,白費功夫。

  美國一個代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簽署一個有關爪哇,印度尼西亞的主權與貿易框架條約,和與一個菲律賓總司令簽署的一個有關菲律賓問題的備忘式聲明。

  前者可以執行一百年,後者沒有任何法律效應,不用撕毀,本身就無效的。

  這個時代不承認人與人的平等,只有見客下菜。

  你是文明人,我們用文明人的規矩。你是土著,我不可能用對待文明人的方式,去對待土著。

  不單是歧視的問題,是不這麽辦怎麽辦?跟土著解釋什麽?那怎麽可能解釋的清?自己猜去吧。

  “您是指,我們談判的范疇,將是私人物權下涉及主權的歸屬?”

  荷恩的神情嚴肅了一些,荷蘭東印度公司VOC是七人董事會制度,他就代表七個小矮人之一。

  由於涉及尼德蘭七省聯盟議會的有關貿易,鑄幣,外交,組建軍隊,發動戰爭等一系列相關授權與荷蘭主權權利讓渡。

  一旦荷蘭東印度公司簽署正式條約,就等於荷蘭自動背書了。

  荷蘭實際是沒有政府的,只有皇室與議會,它是聯合王國,叫尼德蘭與印度尼西亞聯邦,加勒比海都有尼德蘭的邦。

  尼德蘭就是低地國家的意思,不光荷蘭,還包括比利時,盧森堡。這一區域實際是德語區,荷蘭語就是德語。

  由於德語區不重視海權,漢薩聯盟等只是近海商圈。於是,大航海時代一來,尼德蘭憑借其同屬德語區的關系,就變身德語諸國的外洋進出口總公司了。

  荷蘭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一樣,都是聯合王國。

  英國人叫自己就叫UK,與美國都一樣,美國的國名是United.States,州聯,聯邦的權力就來自於州權的讓渡,聯邦本身是沒有權力的。

  這些反動國家全是軍閥割據,有事軍閥一起開會表決,與清初的議政王大會,一模一樣。

  不光是東印度,這個權力有延伸性,能在亞洲決定荷蘭本土的一些壟斷貿易權,航線與土地物權的歸屬,能代替荷蘭,決定與誰聯盟,與誰開戰。

  這與荷恩北上前,想象的完全不一樣。

  他只是代表荷蘭東印度公司,希望拿著一袋玻璃球,換取一塊東方的曼哈頓,沒有任何締約的相關心裡準備。

  而他無論怎麽看,面前這個年輕的韃靼人, 都不像他認知中的東方統治者,無論是莫臥兒帝國的貴族,日本的幕府,大名藩主,都不是這樣的。

  “你們說的福摩薩,對我們是沒有用的。”

  一行人來到屋內,正中擺著一張不及腹的原木色長桌,上面是一副膠泥與粘合土製成的大沙盤,元吉走過去,拿起桌邊一根細長的教鞭,點到了閩東南外海的一座島嶼,“這個島,只有不在我們手裡的時候,才是寶島。一旦到了我們手裡,就是一座廢島,沒有任何資源產出與地緣意義,沒有軍事意義。

  相反,在你們手裡,可以作為輻射大清東南,連接菲律賓馬尼拉,日本長崎的貿易站與物資集散基地,西太三角大帆船貿易航線的支撐點,全球基地鏈條中的一環。

  台灣沿海與內陸的任何土地,任你們挑去,十甲面積的台灣土地,給我換成十甲荷蘭土地,或一甲鹿特丹附近的沿海土地就可以了。

  租借,割讓,主權基地區,都可以,咱們對等著來。荷蘭在台灣租借10甲港口土地一百年,大清就要荷蘭10甲港口租借地一百年。根據距離首都的遠近與地理位置,可以適量調整交換面積的比例。

  荷蘭如果要在台灣設立相當於本土的主權區,可以。按大致相當的面積,在荷蘭本土劃出大清的主權區,就可以了。”

  “甲”與八旗在關外用的土地面積“坰”差不多,是荷蘭在台灣曾經設立的征租面積,相當於十畝多些。

  “軍事基地與海軍港口也可以麽?”荷恩問。

  “可以。”元吉毫不猶豫的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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