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會在西歐獲得勝利之後,人們的生活逐漸與宗教不可分離,自然而然地,教會自己定製的法律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盡管有時候這種法律對於上層貴族仍然有“網開一面”的時候,而且不是偶爾的現象。
但是,對大部分民眾來說,遵守教會的法律穩定了他們的婚姻,也使二人在艱難的年代能夠彼此扶持,教會法律後來逐漸規定要征得新娘的同意才能結婚,這無疑是個進步,至少給了女性說不的權利,盡管有時候說不也是白搭,說了跟沒說一樣。
因此在這個時候,由父母促成的婚姻仍然佔據著多數。
而關於結婚的年齡,教會規定能男子結婚不得低於十四歲,女子結婚不得低於十二歲歲,這個規定在今天看來屬於早婚。
但是在那個醫療衛生不發達的年代,本身嬰兒的成活率就低,很多母親難產而死,其次兒童在長成十多歲的時候,又是事故頻發的年歲。
因此,真正成人到十八歲之後是不容易的,有些貴族家的孩子們還沒出生就會被訂婚,真正結婚的時候卻是要長到規定的年齡才可以,能夠和什麽樣的人結婚這也是很有講究的。
在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很早就有禁止近親結婚的條令,同時禁止與有夫之婦結婚以及與其他社會階層的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
法蘭克墨洛溫王朝的一位國王希爾德貝特曾經頒布敕令,禁止王室的隨從與兄弟的妻子、妻子的姐妹以及與父母有血緣關系的人結婚,與父親的第二個妻子結婚的人要被處以極刑,當然,我們不會說日耳曼禁止近親結婚的理由是因為他們發現這樣做會讓家族中隱性的致病基因在所生產的後代中表達出來。
之後教會法律後面則嚴格定義了近親結婚的范圍,按照與祖先的親疏關系來確定直系和旁系,夫妻和他們的兄弟姐妹是第一層關系,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是第二層關系,以此類推。
教會法起初禁止第七層之內的親屬有姻親關系,後面則改到第四層,但是,根據這條法令,貴族中的許多人將難以找到合適的對象,或者更確切地說,貴族們不願意讓自己的財富一代代稀釋,他們中仍然夾雜著很多的近親婚姻。
在後期中,近親結婚也成為得以讓教會批準夫妻二人離婚的正當性理由,法王路易七世與“歐洲之母”埃莉諾離婚就是因為此項緣由,因為根據教會的法律,婚姻是神聖的,一旦二人結合,就不可再離婚。
當然了,教會的教律是這樣規定的,但是俗話說得好刑不上貴族,所以這些教律大多數也是名存實亡的。
雖然如今生活在歐洲大陸,但是不知道怎麽的,他骨子裡的亞洲思維還是揮之不去,因此蒂姆看著辛西婭說:“我會好好保護你的,只要我在。”
“我也會忠誠於你。”辛西婭聽了蒂姆的話先是一驚,接著是心中狂喜:“對了,陛下,如果我們結婚第一晚的時候,我不希望那些主教或者其他神職人員來干涉。”
“嗯?這是……。”蒂姆先是一愣,緊接著很快就反應過來了,想必辛西婭說的應該是關於初夜權的問題。
蒂姆清楚,所謂的初夜權,就是指中世紀歐洲的封建領主,在領地內居民結婚的時候,可以搶在新郎的前邊,先和新娘睡上第一夜,奪取她貞操的權力。
(看到這裡,諸位欲求不滿的男性穿越者同胞們,在聽到這個好消息之後,是不是感到渾身獸血沸騰,恨不得立即穿越到中世紀的歐洲當領主,體驗一把免費大洋馬,
每月輪換不重樣的美妙快感?)這個怎麽說呢?嗯!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殘酷,實際情況恐怕遠沒有諸位想得那麽好。
事實上,對於中世紀歐洲的封建領主來說,初夜權與其說是什麽美好的特權,倒不如說是一種辛苦的義務,通常都是將要結婚的農民們傾家蕩產備了厚禮,求爺爺告奶奶地懇請領主大人來睡自家媳婦的,然後領主願不願意去還是兩回事呢!
那麽為什麽會有這麽荒唐的事情?
因為中世紀歐洲的衛生觀念非常落後, 在很多地區,成年後的女人由於來月經的臭味,一直被歧視為肮髒的存在,再加上原始部落時代殘留下來的一些迷信因素,在中世紀前期的歐洲鄉下,處女們竟然普遍被認為是有毒的,肮髒的,甚至有男人上了會生病折壽的說法——跟同時期華夏人人的貞操觀念完全相反。
在那些愚昧鄉民們的眼中,只有尊貴的領主和僧侶們,才能克服的“毒性”,在聖光加護下代替新郎,為新娘“辟邪消厄”,然後那些沒法力的新郎才敢跟老婆繼續上床。
但在實際操作之中,由於教規戒律的約束,除了少數品行不端的放蕩牧師和一些偷偷摸摸的主教會做這些事兒之外,主要還是由不禁酒色的領主大人來幫新郎官“辟邪”。
只是千萬不要以為這是什麽福利!其實,以中世紀歐洲早期那種可怕的衛生和營養條件,尋常村姑哪有幾個好看的?很多新娘一年都不洗幾次澡,身上還有虱子跳蚤什麽的,人還沒到,臭味就先到了。
當時的諸位領主大人們,多半也是看在農民們孝敬上來的鹹魚香腸雞蛋奶酪的份上,才會捏著鼻子強忍著惡心,去跟那些滿臉麻子、渾身髒臭、面黃肌瘦的庸脂俗粉們滾床單……
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文明也在進步,到了中世紀的後期,歐洲已經基本沒有多少愚昧之人,還會去做出花大錢請領主老爺來乾自家媳婦這種蠢事了。
最後,初夜權也就慢慢演變成了結婚稅——領主們宣布出售初夜權,新郎則上繳一些錢財或者食物,把新娘的從領主手中“買”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