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慈烺召見文安之後不久,便收到內廠軍情司送來的加急情報。
這份情報是從山東方面送來的,屬於最緊急的那一類。
朱慈烺不敢耽擱,當即啟開來看。
情報內容是關於劉良佐、劉澤清所部叛軍近期動向的。讓朱慈烺感到驚訝的是,叛軍並沒有繼續北上,而是撲向了登州。
登州位於膠東半島,有良港無數。
劉良佐、劉澤清殺向登州目的已經昭然若揭,那就是通過浮海出逃。
朱慈烺當即命人將這份情報謄寫在兵部塘報上,派人加急送往山東,命神策軍與黃德功部立刻前往登州,務必要趕在二劉叛軍浮海出逃前將其攔截斬殺。
讓朱慈烺稍感欣慰的是,奏報中說明登州知府袁惟泰已經第一時間做出反應,組織人手焚毀登州一代的漁船。沒了這些漁船,劉澤清劉良佐便只能望洋興歎,等著被黃德功部、神策軍合圍。
照理說劉澤清、劉良佐所部都是烏合之眾,戰鬥力十分有限。他們即便投降滿清也不會給其實力增添太多,可朱慈烺不能允許劉良佐、劉澤清開這個壞頭。
遭到軍將背叛怎麽不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情。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劉良佐、劉澤清的叛亂讓神策軍有了實戰的機會。
眼下神策軍硬剛八旗主力還是有些吃力的,但與劉良佐、劉澤清所部交戰,朱慈烺認為甚至會稍稍佔到上風。
何況還有黃德功部配合夾擊,朱慈烺認為此次圍剿定是萬無一失。
不過這件事也給朱慈烺提了個醒,那就是一定要擁有一隻屬於自己的水師。
既然朱慈烺決定將戰線推到山東而不是退守江淮,那就沒必要興建長江水師,而是可以把眼光放長遠一點。登州有天然良港,又有水城,在此複建水師再合適不過。
從登州出發,水師可以輻射到天津乃至遼東的大片區域,對於滿清的戰略牽製意義很大。
如今龍江船廠已經漸入佳境,造船速度越來越快。
朱慈烺估計如果傾盡全力造製海船,最多三個月便能湊出組建水師的海船。
當然,最快捷的辦法是去福建、廣東買。
那裡的造船產業十分成熟,不論是廣船還是福船都可以買到。唯一的問題是價格昂貴,若是讓那些奸商知道是朝廷采買,勢必會狠狠宰上一筆。
再說,從別處購買也不是長久之計。
朱慈烺的靈魂來自於後世,明白掌握核心競爭力才能生存下去的道理。
一個朝廷如果沒有自己的造船技術,是極為可悲的。
所以朱慈烺決定全部由龍江船廠來造製海船,大不了就是多等一兩個月。這個時間他還是等得起的。
這段時間朱慈烺很關心南京的物價,前不久朝廷懲治奸商平抑糧價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不過這些日子糧價又有所上漲,雖然算在合理的區間內,卻仍然讓朱慈烺有些憂心。
湖廣的問題一日不解決,南直隸的糧價便一日不能真的降下來。
而只要左良玉一日不死,湖廣的問題就會一直懸在那裡
這是一個死結。
派刺客行刺這種事情實在是太過冒險,一旦不成功將會徹底逼反左良玉。
朱慈烺已經在湖廣暗中布局,拉攏金聲桓、馬進忠等大將,完全沒有必要在這個關頭兵行險著。
他隻期盼老天爺早些收了左良玉,細算一算,這廝的陽壽也快盡了吧?
朱慈烺的煩心事還不僅僅是這些。
近日在南直隸避難的一應藩王似商量好了一樣紛紛上疏,請求就藩。
這些請求乍一聽來合情合理。畢竟這些藩王原先的藩地已經被攻佔,現在算是無家可歸。而依照大明祖製,成年藩王是不能長期在京畿附近逗留的,必須去外地就藩。
可祖製這個東西有時候真的很坑。
朱元璋害怕他的子孫受苦,故而在制定藩王享受的待遇時定的很高。後來朱棣靖難削藩,藩王的軍權被大大削減,但財權卻是沒有怎麽砍。
藩王都有莊田,這些莊田都是免稅的,所產足夠王府使用。
雖說朱元璋規定藩王不能經商,但實際情況卻是藩王紛紛找一個代理人站台,依靠王府背景把生意做大,甚至是壟斷。
這種情況下藩地的血基本都被藩王吸幹了。
更可怕的是,不僅限於親王郡王,各級宗室都能領取歲祿。
按照大明祖製,親王嫡長子封世子,世襲親王;親王其余各子降一等封郡王。
郡王嫡長子世襲郡王,其余各子降一等封鎮國將軍。
鎮國將軍各子降一等封輔國將軍。
輔國將軍各子降一等封奉國將軍。
奉國將軍各子降一等封鎮國中尉。
鎮國中尉各子降一等封輔國中尉。
輔國中尉各子降一等封奉國中尉。
自奉國中尉之後不再遞降,其子孫世世代代皆為奉國中尉。
明末時宗室數量過於龐大,朝廷、地方財政負擔加大無力賑濟災民,也是導致造反情況屢屢發生的一個原因。
這個問題偏偏是最難解決的。
朱慈烺總不能把這些當豬養的藩王全殺了吧?
雖然他真的很想這麽做
故而他只能選擇拖, 以戰時從權為由先不允許藩王就藩。省下的這一大筆錢可以用在興建水師上,不比給藩王修王府值得多?
當然這只是權宜之計,最終還是要找到解決辦法的。
朱慈烺有個初步的設想,那就是通過海外擴張,把藩王封到海外去。
美洲、澳洲、東南亞,哪裡都可以。
只要他們不在大明本土吸血,那就不會對大明朝廷的財政造成負擔,也不會變相累積社會矛盾。
不過這麽做的前提是朱慈烺已經徹底光複神州。
至少從目前看,要實現這點還需要不少時間。
封建社會皇室宗室享受特權無可厚非。可問題是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而大明的宗室隻享受了權力,卻沒有承擔起義務。
朱慈烺想要做的便是使藩王的權力和義務盡可能的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