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對各地官署的政績考核分為許多方面。
首先就是治安,得民生穩定,刑罪案件少自然是好的。其次就是經濟發展,今年達不到去年的財政收入,那自然是政績不行。超過了,就可以進行政績評級。
第三,朝廷會派人來核實地方建設,從農政、商業、工建、人口密集度等多個方面進行考評。
其中的人口密集度,只要是考察你管轄的縣、鎮、鄉、村是不是居住人口和當地人口花名冊上的總數符合。野外還有沒有大量的散戶存在?深山老林子裡是不是還躲著黑戶?
人類是一種群居『性』生物,沒有人會故意選擇逃避族群的,除非是生活不下去。散戶、黑戶的現象愈少,就說明當地治下的情況是好的。
人口密集起來,形成最小的村,那麽生產力都要比散戶高的多。鄉村規模下,不論是承包土地還是水利建設、工業建設都比散落野外的個人家庭更具優勢。
第四,是考察各地的官署財政撥款是否落實到位,進展如何,有無徇私舞弊貪汙納垢的行為,各個項目的工程質量如何,民間風評如何,有無舉報之類。
第五,人口生老病死。人口出生率和成活率是不是達到了國家平均水平,比之去年如何,地方上有無醫院和診所,醫院診所是否達到朝廷的要求。
第六,育教發展。是否按照國家的要求建設小學、中學和專科學校。招生和結業情況,師資水平,轄地內九歲以上孩童的入學率如何,等等。
第七,轄地內野外開荒土地的情況,是否按照朝廷要求沒有胡『亂』填河伐林地開荒,轄地范圍內的荒地數量,去歲荒地有無承包出去,經濟作物收成如何等等。
第八,分配給當地的異族外來人口,有無安居樂業,是否按照朝廷要求與漢族漢子、女子通婚,是否存在一些欺辱壓迫的行為等等。
……
林林總總,二三十條政績考核,全方位地了解一個地方的發展。尤其是當地財政收入,為了防止當地官署強征稅賦以充政績的行為。
每一個縣級地方上都有設立廉政辦公署,不受當地官署管轄,由朝廷的廉政總署直轄。並且廉政總署的工錢和福利,一律交由財政總署負責,不經地方官署的財政署。
廉政總署裡的人想晉升,唯有通過一樁樁反貪汙、反瀆職的案例來積累政績,專門跟其他公署衙門對著乾,踩著他們的屍體升職晉升。
若是地方廉政公署沒有案例上報,三年任期一到就下崗,轉為最基層公職人員,不好意思,慢慢從頭爬吧。(廉政公署的晉升相對麻煩,因此工資水平在各類平級公職中是最高的。)
於此同時,各地官署的公職人員也有權利舉報廉政總署貪汙瀆職,舉報核實,算入政績。
中華國的這招不可謂不狠,廉政公署可以說是最讓新人公職人員心情矛盾的官署,運氣好,這是個極佳的晉升跳板。運氣不好,白乾三年還得從基層往上爬。
總體來說,再完美的制度都避免不了貪汙納垢的現象。所以,廉政公職還是很受歡迎的,只要夠膽,抓一個大案子,連升三級都有可能。而且上司廉政總署是獨立系統,擁有把案件直接捅到首相和天子面前的資格,有跟天子“密奏”的權利。
事實上,張林正是因為廉政總署大臣--他的心腹乾將馮海匯報上來的密奏,才下定決心在年初就開戰一場轟轟烈烈的反腐行動。本來,他是想等到搞定金國、蒙古後再動手的。
只是有些人呐,實在是貪得無厭,借著朝廷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漏洞和政策風向聚財攬寶,還自以為做的天衣無縫。
中華國立國這幾年,經濟改革和建設一直就處於飛速發展狀態,張林一般是與一級內閣大臣們(一般是首相、國防大臣、財政大臣核心三人)確定後,才會交由二級內閣參與商議和制定措施。
內閣大臣們或多或少都有些商業人脈關系,提前放出風讓家族裡的人吃肉喝湯也不無不可,這是張林所默許的,也同意的。
但是一些涉及到國家財政收入和商業發展的大政策,他會提前暗示內閣大臣們收著點,但偏偏有人不把他的話放在耳裡,還明裡暗裡地直接下手撈。
這不是找死是什麽?
所以,在二月還沒過中旬,一級內閣中的商務大臣鮮於光、二級內閣中的審計大臣康寶榮、交通大臣隆士德、常備武裝總署大臣唐作海,四人就首先被內務署查證後拿下,交由杭州郡律法公署初審,初審後再由律法總署複審。最後交給最高司法法院,由最高法院長管衛核審並判刑。
這四人的罪證鑿鑿,初審、複審、核審只是走一趟程序罷了,等待他們的將是抄家和菜市口絞刑。
因為此四人家產不足以支付百倍罰金,所以罰沒家產後,隻給其直系子嗣和妻妾按人頭分配五畝地過活,其家屬的私人財產按開國時期的財產登記上的數目加上這幾年的國民人均收入發放。
中華國律法明確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人身安全神聖不可侵犯,國家領土、領海、領空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利益神聖不可侵犯。
每隔十年,律法明確將對國民個人財產進行審核和登記。
在此期間,國民個人因違法犯罪而失去財產,禍不及家人。其家庭必須支付罰金(貪汙罰百倍,造假罰百倍,偷稅偷稅罰百倍,惡意欺詐罰百倍等等)。若是支付不起,則拍賣當事人名下一切資產,包括房產、地產所有動產和不動產。
但根據律法神聖規定,禍不及家屬(家屬有參與犯罪,沿用此條律令),對其妻妾二女和父母等直系內的血脈族人的財產予以保護,按照最近一次的財產登記上的數目原數發放,並且給予五畝田生存,名下田產超過五畝收回額外部分。
並且自上一次財產登記至今的年數,酌情發放一定量的救濟補貼。處罰隻限於直系,若是有旁系參與轉移資產,沿用此條律令同罪。
也就是說,比如張三在中華元年的財產登記表上有100元錢,其妻妾父母二女加一起為200元錢。若張三在中華六年貪汙了50元錢,則處罰金5000元。
而此時他的名下存款才1000元,那麽另外4000元就從他名下的房屋等不動產和商業動產等等裡面繼續追繳。若他的動產不動產加起來只有2000元,則差的另外2000元繼續從他的妻兒老小名下追繳。若他妻兒老小財產加起來才1000元,則盡數充公沒收。
當他,上天有好生之德,朝廷也不會趕緊殺絕。不會追繳罪犯當事人的妻兒老小中華元年等級的財產數目200元,並且會按照國民人均收入乘以年限,補貼一筆生活費給他們,收回他們名下五畝田之外的額外田產。比如罪犯當事人妻兒老小五人,擁有總田產100畝,那麽就收回75畝,按人頭給他們算人均五畝過活。
在查收罪犯當事人的財產期間,若是發現惡意轉讓行為,比如張三提前把財產轉到弟弟張四名下,張四需要向朝廷轉交這部分財產。若是張四惡意逃避,一旦被查實抓到,則跟其哥哥張三同罪。
在張四被處罰期間,他可以在初審、複審、核審三次機會申訴,勞役期間每三年有一次機會申訴, 由內務署、廉政總署、稅務署、審計署、律法署五方介入查證。這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惡意構陷他人,若是發現惡意構陷,當事公職人員處以那部分財產的百倍罰金,按情況叛以貪汙、瀆職、惡意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重罪。
這個對付貪汙的律法說起來不複雜,簡單一點:罰的你傾家『蕩』產,卻給你妻兒老小留條活路(若是女方嫁過來時資產豐厚,並且如實登記,那後續生活也不愁的)。若有人敢收藏你的轉移資產,且想隱藏不上報,查出來一律同罪。若有公職人員在其中渾水『摸』魚,也要被罰的傾家『蕩』產,丟官入監。
並且,服刑期間,你可以每三年申述一次,由五個獨立系統的官署衙門派人組成調查組,對你的申述進行複查。放心,這個調查組裡有人想借此晉升呢,絕對會認真給你查的。查不出來,你就繼續坐監服勞役。
當然,為了精簡效率,罪犯坐監最多擁有五次申述調查組的機會。五次後,也就是十五年過去了,基本上也沒翻盤的希望。
若真是冤枉的,算你上輩子造孽太大,認命吧。水滸大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