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使用能幫助您收藏更多喜歡的好書,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登入,管理員在此感激不盡啦!
《振芯》第一百四十一章 出拘留所
圖為犯罪嫌疑人指認作案現場

圖為現場提取的血指紋

1991年3月27日傍晚,天空飄著雨。福建省福安市內最熱鬧的中興街上大部分商店已經打烊,連福林獨自一人在自己經營的服裝店內做著最後收攤的準備。此時,借著雨夜的清冷,有人以買衣服為名進入他的店內對他實施了搶劫。連福林被人捅了多刀之後倒在血泊之中,店內上千元現金也被洗劫一空。

案發後,福安警方雖然開展了大量的偵查活動,但最終卻一無所獲,案犯如同人間蒸發一樣消失得無影無蹤。直到27年後,這起當時轟動一時的懸案通過最新的指紋技術比對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三名犯罪嫌疑人悉數被抓捕歸案。然而,我國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限為20年,如何依法處理該案成為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血案毀掉了一個家庭

過去的二十多年,對於連福林的家人無疑是痛苦的。他的家庭也在案發前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案發前,連福林白天在電力公司上班,經營的服裝店由曾在連福林服裝店當售貨員的吳麗麗幫忙看管,下班後他自己到店裡面繼續營業。服裝店是家裡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妻子吳香蓮在家負責家務,大兒子剛剛結婚,小兒子無業在家,但是服裝店每天近百元的營業利潤讓這個五口之家過得並不為難。案發時,連福林的帳目上記錄,有生意夥伴剛剛將從他這裡周轉的5000元現金還給他,而這僅僅是連福林做生意積累的其中一筆財富。

案發後,連福林的服裝店無法繼續經營,家裡人依靠把店裡的剩余布匹和服裝賣出去換點錢來維持生活。據警方初步調查,連福林平時非常仗義,經常對朋友出資相助,小有積蓄的他可能因此惹禍上身,他的死被猜測為熟人作案。在這種思維的引導下,連福林家裡人與親朋好友的關系也變得越來越糟。吳香蓮回憶說,連福林生前有一個關系特別好的朋友,因為被懷疑是殺人凶手而與連家斷絕關系,這樣一來就更覺得他值得懷疑。雖然警方排除了他的作案嫌疑,但是此後兩家的關系就像仇人一樣。

對於吳香蓮而言,丈夫被害時血淋淋的場面一直縈繞在她的腦海中。“每天晚上只有依靠安眠藥才能睡著。”吳香蓮說,連福林走後,自己唯一的期望就是警方能早日抓到凶手,而這一等就是二十幾年。三枚血指紋成破案關鍵

連福林命案由於案發時間、地點等要素被當時的福安人稱作新中國成立以來福安手段最殘忍的案件。這不僅讓當地人人心惶惶,更讓福安警方也備受壓力。在接到報案後,福安警方成立了專案組,並立即組織人員開展現場勘查、屍體解剖,開展了大量的外圍排查等工作。

據原福安公安分局法醫回憶說,案發當晚,法醫就對連福林的屍體進行檢驗。死者胸前多處裂創,創口呈類三角形,屍表二十多處裂創、頸部皮膚表皮擦傷散在瘀血、胸腔內大量積血、心臟左心室部一處破裂口,鑒定認為符合銳器損傷致心臟破裂大出血死亡。

沒有任何視頻監控的那個年代,尋找犯罪嫌疑人只能依靠大量的走訪。記者從當時警方留下的幾十頁發黃的手寫筆錄紙上看到,即使連當晚在連福林服裝店附近吵架的兩個人都成了排查對象。

製藥廠工人何建新當天傍晚六點半左右騎車路過案發地附近,據他反映,當時聽到有一個店鋪內發出了很大的吵架聲音。時間、地點正好合適,一組偵查人員就沿著這條線索追查下去,

最後查實原來是在一家桌球廳內,兩個年輕人因為一根球杆而引發了矛盾,最後吵架、動手,與連福林的死根本沒有關系。另外幾組偵查人員則耗費了大量的精力排查連家人提供的懷疑對象。在悲傷籠罩下的連家人幾乎窮盡猜測了所有可能的作案對象。大量的線索和猜測讓案件的偵破陷入了僵局。在案發現場,偵查人員唯一提取到的有價值的線索是三枚留在抽屜上的血指紋,而那個抽屜正好是連福林存放現金的地方。鑒於當時落後的技術,專案組在排查中只能攜帶指紋照片對福安已采集過的指紋、重點嫌疑人、街上可疑人員進行指紋比對。除此之外,警方還製作了協查通報指派偵查員、技術員前往周邊公安機關、浙江等地進行比對,但結果卻絲毫沒有進展。

2008年9月和2012年7月,寧德市公安局、福安市公安局先後將該三枚指紋錄入福建省公安廳指紋系統。這一指紋系統能夠徹底改變在以前的破案工作中,技術人員需要舉著放大鏡,把現場提取的指紋在幾十萬份指紋檔案中一一核對的困局。警方從案發現場提取的指紋,不論模糊、殘缺、變形甚至故意破壞的指紋,經掃描輸入計算機後,最多5分鍾內就可對比出同樣的指紋以及這枚指紋的主人情況,或者告知用戶在數據庫中沒有同樣的指紋。然而,當時的福建公安系統的指紋庫中並沒有那三個血指紋的吻合對象。案犯每年朝著案發地方向燒紙錢

也許是機緣巧合,也許是冥冥中注定,2016年12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的民警在指紋協查中意外發現,“福安1991年3月24日連福林被殺案”現場提取的指紋與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曙光路派出所之前錄入的刑嫌人員王某指紋一致。王某在2013年因為倒賣仿真槍被公安機關拘留過,五條仿真槍被沒收的同時,他的指紋也就被錄入到這一指紋系統當中。

發現了這個線索後,台州警方立刻將情況通報福安市公安局。二十多年前的案件出現轉機,福安市公安局從檔案庫裡面調出發黃了的案卷,開始重新揭開那起當年的懸案。當然,王某成為案件最重要的突破口。通過高科技偵查技術,福安警方於2017年1月22日在福安市區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某。對於警察的突襲,王某似乎並不感到意外,內心裡他也無數遍想過有這麽一天。這麽多年來,當年搶劫的場景時常會在他腦海中閃現。王某說,每年三月,他都會偷偷一個人跑到海邊,朝著案發地所在的東南方向燒一些紙錢,表示懺悔。

經審訊,王某供述了他與周某、宋某當年實施結夥搶劫殺人的經過。警方隨後在松溪縣、廈門市海滄區分別將犯罪嫌疑人周某、宋某抓獲歸案。

此時的王某等三人已經步入中年,他們的生活並不盡如人意,而回想起自己年少輕狂時犯下的錯誤都不住地搖頭。

1991年,都是福建省松溪縣某采育林場職工子弟的王某、周某和宋某,從小生活在林場裡,到了二十歲的年紀,只有王某最遠去過福安市,其余兩人都沒有走出過這個林場,他們迫切想去看看外面的世界。於是,三個人坐在一起商量,到外面去闖一闖。可是,每個人摸摸自己的兜裡,只有一些零碎錢,舉步維艱。王某建議先就近去福安,因為他去過,會說地道的福安話,而且還有一個表姐嫁到那裡。其余二人都表示同意,並計劃著從那裡弄點錢後再去往別的地方去打工。周某還特意帶了一把自己改造打磨過的三棱銼刀,用他自己的話說是“出門在外,防身用的”。

沒有跟家裡打招呼,沒有隨身行李,也沒有多少現金,三個從小生活在林場深處的青年踏上外出看世界的旅途。案件超過20年追訴期如何處理

來到福安,在王某表姐家借宿了一夜之後,三人便說出去找工作,開始在福安街頭物色目標。傍晚時分,他們來到福安市東興區的一條商鋪密集的街道上。因為是下雨天,大部分店鋪在這個時候都關門了,正巧發現連福林經營的那家服裝店虛掩著門準備關門的樣子。三人相互看了一眼,點頭表示就搶這家吧。

三人進到店裡,假借買衣服對連福林實施了搶劫。慌亂中,連福林被周某捅了多刀之後倒在血泊之中。

十來分鍾時間,王某三人用一條人命和幾千元現金完成了自己出來闖一闖的第一步。讓三人至今想不通的是,自從他們在福安做了搶劫的事情,此後的人生中無論是打工還是做生意,幾乎每件事情都不順利,“仿佛一直在接受報應”。三個人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糟,周某因王某與其離婚之後的妻子有不正當性關系,視王某為死敵。

2017年2月,在得知殺害自己丈夫的犯罪嫌疑人被悉數抓捕歸案後,吳香蓮感覺一直壓在自己心頭的石頭終於落了下來,她寄希望於司法機關能做好後續的工作,“我希望殺死我丈夫的三個凶手早日得到法律的嚴懲,還我丈夫連福林一個公道,血債要血來償!”吳麗麗前段時間見到吳香蓮老人時發現,“這麽多年了,她緊鎖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一些,這麽多年來,我第一次看到她能夠活得輕松一些了”。

然而,就在吳香蓮心裡的這塊大石頭放下的同時,擺在司法機關面前還有一個法律問題。此時,距離案發已26年,超過了2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而且連福林案件案發時線索較少、偵查手段有限,犯罪嫌疑人身份無法查明,也無法采取強製措施,該案也不符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訴訟期限的限制”的規定。

“除非能夠證明案件存在追訴必要性,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仍然可以追訴。”寧德市檢察院檢察長施忠華決定親自辦理此案,他反覆審閱案件材料,調查核實本案證據,並多次走訪連福林的家屬。一位群眾甚至直言,“建議司法機關一定要嚴肅處理犯罪分子,給連家一個交代,也給福安的群眾一個交代。這樣的犯罪分子如果不能夠嚴判,不足以體現黨委、政府維護群眾根本利益的決心,很有可能會在群眾中造成很大的民憤”。

早在2016年12月鎖定犯罪嫌疑人後,寧德、福安兩級檢察院立即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並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周某、王某、宋某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雖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同時層報福建省檢察院。

2017年3月,福建省檢察院檢委會研究同意進行追訴,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同年5月27日,最高檢依法決定對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 目前,福安市檢察院正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此案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工作的跟蹤監督,確保案件盡快移送審查起訴。

(文中吳麗麗、連福林及其家屬均為化名)(《方圓》2018年第6期)

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製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年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即適用該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必須是以上四種情況之一之法定情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

(《法治社會》2012年第27期)
鍵盤左右鍵 ← → 可以切換章節
章節問題回報:
翻譯有問題
章節內容不符
章節內容空白
章節內容殘缺
上下章節連動錯誤
小說很久沒更新了
章節顯示『本章節內容更新中』
其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