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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白甜深度患者》第二百章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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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不卑不亢的又繼續在公司待了差不多兩個禮拜,遞在費總那邊的離職申請表,是一直沒有動靜。

伊菱不去提,費總便一直將它束之高閣,反正,他有的是事兒做,萬一被問起來,“忘記”之類的理由,也是很好找的——伊菱清楚。

10號,是發工資的日子。伊菱國慶節後入職,第一個月為試用期,11月份到手了1760元,這在當初面試通過後,人力資源部告訴她的基本工資2200元的范圍內,因為通常情況下,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後的70%到80%。

第二個月,伊菱轉正,因此今日到帳,應該是2200元。但,早上10點多,銀行發來消息時,伊菱卻看到手機上,“轉帳金額”赫然,打著1450元——比試用期還少!

伊菱頭皮一炸,心中怒罵:一群不要臉的!竟然吸血到了這種程度!

面上卻不露聲色,隻低頭給蘇妮發了條消息:“妮妮,我打算下午行動了,工資消息已經發來了。”

正在幼兒園上班的蘇妮回:“加油!用陳律師教你的方法,不要怕他們!”

伊菱深呼吸一口,打開面前的炒飯——吃飽了,才有力氣“決鬥”!

她對自己說。

13點05分。伊菱清楚,這個點,公司裡的所有人,應該都已經結束午休、進入工作狀態了。

她從位置上站起,捋了捋坐褶皺的外衣一角,挺起胸膛,從桌上的文件夾裡,抽出一個牛皮紙袋。跟著轉身,走進工作區域,穿過同事們的工位,朝最裡間的總裁辦公室走。

馬志博的遊戲公司僅成立2年不到,作為一家才在行業裡站穩了腳跟的年輕公司,伊菱在初入職時,聽聞了馬志博“發家”的全過程,直到今日,她依然還是深感佩服的。

她讚歎馬志博的“會踩點”,他在正確的時間,做了一件正確的事,如站在“風口上的豬”,即便使他們一炮而紅的那款遊戲,如今看來,也不過平平,並且後來,也有許多人模仿加抄襲。

但,“踩點”的妖魅,正在於此——只有迎在那風口上的第一批人,才能感受到最颯然的爽意。

伊菱猜測,馬志博最開始,應該是抱著“乾實事”的心態,做公司的。不然,他的辦公室,也不會選擇在如此“平易近人”的工作區盡頭——一個人人都能看得到、卻又不是最舒適的角落。

他當是在效法古代賢君,為求良才,這才把采光好的位置,留給了自己的下屬,以及公司那些陪他打拚過來的“兄弟”。

他可能也考慮讓自己“納諫”,所以離工作區、一線的員工們很近,為方便“兄弟們”有了想法,隨時來敲他的門,進行訴說。

然而……

所有的一切,這樣的“初心”,不知從什麽時候開始,產生了潛移默化的改變。

也許是發展順利、越做越大的“野心”,同時帶來了“膨脹”?也許是最近一個大單,入帳幾百萬、搭上大廠,瞬間讓人有了一種,“從此翻身做主”的揚眉吐氣與傲嬌?

伊菱只知道,眼下的公司,個中氛圍,確不再是單純的“隻為做遊戲”了——

好比費總,好比張瑞、郭少,每一個人,都在想盡辦法地討老板歡心、順他的意。

甚至不惜,跟她這個小姑娘,纏鬥!

伊菱冷冷一笑。她覺得,這樣的公司,“死”,也就是個早晚的事情——“欲使其滅亡,先令其瘋狂”。如今種種,難道,還不算“瘋”嗎?

她叩響了馬志博辦公室的門。

裡頭喊了一聲:“進來。”伊菱與他保持距離地站著,她說:“馬總,我工資有誤,我要求你,給我一個交代。”

馬志博對著電腦,正在瀏覽國外新一期出版的,《電玩簡報》,聽了伊菱這話,微皺了皺眉,瞥了她一眼,道:“工資有誤,怎麽找我?為什麽不找費總說?”

伊菱回:“我覺得這事兒費總解決不了。你要是非讓他摻和,也行。你把他叫到這兒來,我要當著你的面兒,跟他算這筆帳。不然——”

伊菱走近馬志博的辦公桌一步,表情嚴肅、態度冷冽:“您別怪我不客氣!”說的鏗鏘有力。

馬志博愣了一下。抬頭,他這才正視了伊菱。目光在她臉上停留了5秒有余,見伊菱巍然屹立的樣子,輕挑了挑眉,突然覺得……有點兒意思。

他“哼”地一笑。拎起桌上的電話聽筒,打去了人力資源部。

費總很快過來了。進門見到伊菱,先上下打量了她一番,跟著才問:“老大,怎麽了?”

馬志博對伊菱做了個“請”的手勢,讓她發揮。

伊菱面朝費總道:“費總,當初我來面試的時候,約定好的基本工資是2200元,但是今天,我卡上只收到1450元,我想請問一下,這到底是怎麽回事?”

費總一聽這事兒,“嗤”地笑了。大剌剌撩了一下敞開的外套衣襟,往馬志博辦公室、靠牆的沙發上一坐,跟著翹起二郎腿,方慢悠悠地回道:“就這事兒啊。因為你表現不佳,所以,公司臨時決定,讓你延長實習期。”

“是嗎?朝令夕改啊?那就算是實習期,我到手的工資,也應該是1760元。我就想知道, 這1450元,你們是怎麽算出來的?”

費總拿了旁邊角桌上、玻璃缸子裡的一顆薄荷糖,拆開了往嘴裡一扔,道:“這是會計算的,我一個人事部門經理,我哪兒知道,這麽細的事情?不過,你自己在崗位上犯了多少錯,你自己心裡沒點數嗎?我不看出勤表的人都知道,你遲到過,對不對?”

伊菱咬了咬後槽牙:“好,會計的事情,我不跟你算。費總一口一個拿著《勞動合同法》教育我的人,那我就跟你講講法。

我國慶節後入的職,你說我那時候算實習期,但是,實習期你並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的勞動合同是在11月份簽的。

我想請問費總:這合規矩嗎?《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費總冷冷一笑:“是啊,但它接下去還有一句:‘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我們沒有超過日期啊。”

伊菱點點頭:“是的。但你不管是以何種形勢,跟我簽訂合同,你都沒有明確我的工資,把我的工資寫進合同裡!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合同的訂立,應該具備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九大要素!

但是,你們沒有寫明我的工資是多少,並且,你們的工資,是以個人轉帳形式發放的,我有理由懷疑你們借此舉逃稅漏稅,所以,我打算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並且舉報你們!

馬總,您覺得怎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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