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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風暴》第四十六章新人約
  既然呂霧這裡沒破綻,霍冬就順口問起了呂玖:“小九他怎麽樣啊?”呂玖現在正讀初二。

  呂霧鄙視了一眼:“還那個樣,班級倒數十名晃悠著呢。你說成績差也就算了,連打個架都不行?真把我們紅旗孤兒院的臉都丟盡了。”

  呂玖嘴裡塞滿了麵包,他樂呵呵的辯解道:“我那不是及格了嗎?”

  霍冬毫不廢話:“這回我給他買些課外習題冊。數量不多,每天給他做半斤。小五,以後你就負責監督他。明白了嗎?”

  呂玖:(⊙?⊙)

  他抱著麵包都快要哭了。怎麽受傷害的總是我?又被你們誤傷了。還是快啃幾口火腿腸,安慰一下自己那幼小的心靈。

  ……

  中午過後,霍冬與苗月娥就動身出發,去往夢輝娛樂的總部大樓。

  總部大樓與宿舍很近,步行只需要十幾分鍾。這裡的主樓是一座高達十五層的新建大樓,後面還有兩座各六層的副樓。佔地面積極廣,整個環境建設的像是花園。

  上市圈錢實在太容易,花股民的錢就毫不心疼,不說其他,各大娛樂公司的總部大樓全都是個頂個的氣派,全都是上市後新建改建的,著實都有些暴發戶的味道。

  不過霍冬最喜歡的就是,總部大樓是24小時開放的。尤其是裡面的食堂,不僅供應一日三餐,半夜還提供夜宵。

  許多演藝人員和創作人員都是夜貓子。根本就沒法規定死工作時間。有些人就是半夜才能有靈感,就是這麽的不講道理。所以許多娛樂公司都是這樣,工作時間是相當靈活的。

  進入主樓,乘坐電梯來到偶像事業部所在的樓層。文員很快就把霍冬和苗月娥領到一間小會議室。沒過多久,就見兩人走了進來。

  領頭那位名叫金封。霍冬認識,他也是偶像事業部的經紀人。霍冬連忙站起來行禮:“金老師。”

  “呵呵,冬子,別客氣。苗院長您好。”金封與苗月娥握了握手,接著介紹身後的那位,“這位是法務部的王律師。”

  “王律師好。”

  “你們好。”

  簡單寒暄後,金封就拿出幾份合同:“苗院長、冬子,這就是你們的合約。冬子是首次簽約,公司一般提供的是這樣的新人約。你們先看一看。如果有什麽地方不明白,可以詢問王律師。”

  接過合同,霍冬簡單翻了一翻,他並沒有很仔細的去看,更沒有去死摳什麽字眼。像夢輝娛樂這樣大娛樂公司,他們的格式合同向來制定的是相當嚴密霸道。他們早已經不屑玩什麽小花樣、小手段,霸王條款就是赤果果的擺在明面上。你愛簽不簽,不簽拉倒,就是這麽的牛氣!

  而作為娛樂圈的新人,也根本沒有什麽討價還價的底氣。唯一能夠期待的就是未來,無非就是想方設法提高自己的咖位,等成為了明星以後,公司自然會給自己更換條件更好的合約。當然在一開始,還是新人的時候,肯定免不了要“交學費”。這其實在任何行業裡都是一樣,也沒什麽不服氣的。

  至於許多娛樂文裡出現的什麽“對賭合約”?講真的,在現實生活中,新人就不要想這樣的美事了。大娛樂公司絕不會接受這樣的合約。有必要去對賭嗎?新人約本身就是想要榨乾你,就算你再有天賦才能,我照樣會榨乾你。難道拿自己的東西和你賭嗎?資本家沒那麽傻。無非就是期待下一部作品能得到一個好一點的新合約。

  由此可見,

從某方面來說,藝人的收入其實是有滯後性的。一般會看你上一部作品的表現,再來確定你這部作品的酬勞。  因此霍冬關心的肯定就是最關鍵的那幾個條款。

  首先當然是報酬、期限、違約金等等內容。

  這份新人合約是3+5合約。三年期滿後,夢輝娛樂可以無條件選擇放棄或者續簽五年,在這一點上,霍冬根本沒有任何的選擇權。

  這主要是因為偶像的生命力實在短暫。給了三年時間,紅了就紅了,如果還沒捧紅,那基本上就“死了”。基本上沒有什麽大器晚成的可能性。因此三年的時間正合適。其實“+”後面的條款完全可以忽略掉。因為一般滿三年後,夢輝娛樂要麽選擇放棄,要麽就給你換更好的合約了(紅了以後)。

  當然,霍冬可以通過支付違約金解約。而這次的違約金就提高到了1000萬。

  為此,簽約後將會支付給霍冬3萬元的簽字費。 並且以後每個月的收入標準達不到的話,公司還會每月補足2000元生活費,2500元住房補貼和500元的夥食補貼(打入公司的飯卡裡),總共合計收入為5000元左右。而在通告期間,所有的夥食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等,全部都由公司來承擔。

  而收入分成就分為兩個標準:一個就是出唱片和影視劇片酬,比例是5:5,一家一半。鑒於網絡盜版橫行,出唱片和網絡點播歌曲的收入幾乎都回不了成本,因此這個比例基本上都針對著片酬這一項。

  另一個就是綜藝、商演、代言、廣告、周邊等等其他的一切項目。這個分成比例是3:7,公司拿大頭,而霍冬這個偶像團隊僅僅只能獲得3成。

  順便說一句,由於這份是偶像合約,因此並沒有列入導演、製作人、編劇等等條款。可以這麽說,在這些地方,夢輝娛樂肯定是有所忽視,關鍵是以前根本沒出現過這樣的人。所以在這些地方,霍冬就成為了“自由人”,他這方面的收入並不需要與公司分成,並且這些內容的合約全都在自己的手中。

  另外就是自找資源的條款。如果並非是公司資源,而是個人主動尋找或者創造出來的,這種資源就可以多分0.5成。

  不過需要注意:由於這個條款很難界定,應該說是相當相當的難。你說是你的關系獲得出演的機會,公司說是公司的關系獲得這個機會。根本就是扯皮。因此除非是自編自導自演,否則就很具有爭議性。一般來說,這0.5成是極難拿到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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