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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苟策劃開局就送異獸蛋》第164章 會所
看到這裡是感覺

自己交了苟富貴勿相忘的真朋友

還是感激上天終於輪到自己成為錦鯉了

提醒一下:以下內容將引起強烈不適

但如果不看將引起您與您家人的極度不適

“現懷疑您涉嫌傳銷”

傳銷年年有,最近特別多。最近發現身邊的朋友都不代購了,也不做微商刷屏了,都跑去注冊了什麽“達人店”,“雲集微店”,現在又玩起了“花生日記”,看樣子是開展副業成功,連APP都是韓庚代言的,看來是真商機沒錯了,開始摩拳擦掌準備也去注冊玩玩。

沒想到啊,玩著玩著就進坑了。

原來花生日記是傳銷啊!

(實錘:電商史上的“天價罰單”)

3月14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直銷)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內容包括:責令整改、罰款,責令處罰150萬元人民幣,並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人民幣,合計7456.58萬元。資料顯示,這是迄今為止國內社交電商最大一筆罰單,也是我國電商20年歷史上屈指可數的“天價罰單”。

怎麽注冊個會員就進傳銷了呢?

讓我們先扒一扒花生日記,開始吃瓜。

其實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7月28日,並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台。

該APP按照消費者喜好、推廣費用金額大小等設置篩選條件,主動選擇推介相關商家的商品信息。

平台規定只有注冊成為花生日記會員,才能登錄瀏覽商品信息,然後以平台運營商可獲取其發展的會員所購買的商品一定比例的傭金為誘餌,發展了多個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也稱之為運營中心),再由這些分公司去管理運營商,運營商負責發展會員,按照層級提取酬金。

也就是你交了錢

注冊成為會員就可以看商品啦

如果你叫上三大姑五大姨

她們注冊成為會員,又買了裡面的東西

如果你的三大姑五大姨

又叫了他們的朋友注冊會員又買了東西

恭喜你已成功入傳銷大坑

據悉,花生日記通過設定“平台(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涉及傳銷。

截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APP平台形成了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結構,會員總數達21534555人,其中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的會員共有21496085人,佔了全部會員人數的99.82%,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達456744401.69元。

還覺得不是傳銷?國家都重罰了!之前的社交電商“達人店”和“雲集微店”當然也是傳銷,也被罰了。

2018年7月6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認定“達人店”(運營公司主體為杭州達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認定涉嫌傳銷,謀取非法利益被罰沒超391萬元,被浙江工商、公安通報為“十大網絡傳銷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此外,浙江省工商局網站2017年公布的浙江“紅盾網劍”專項執法行動十大案例中,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運營的“雲集微店”APP,以“交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的行為展開網絡傳銷行為,

認定為網絡傳銷,因違反《禁止傳銷案例》被工商局處罰近985萬元。紅紅火火恍恍惚惚

還是安安靜靜做事

當個打工仔比較安全

所以社交電商和傳銷存在“灰色地帶”?

在業內人士看來,社交電商由於模式上主要是依靠社交網絡的裂變進行不斷擴大規模,所以很容易成為了傳銷的“高危地帶”。究其緣由,一是社交屬性的銷售裂變增長速度太誘人,二是自認為已經做了有效的規避措施。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方超強律師在接受采訪時就表示,關於傳銷刑法意義上的“傳銷”與工商行政執法層面的“傳銷”有很大區別。

1、不是只有傳銷組織才是傳銷

商業行為即便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規定的“傳銷活動”,也不一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個人看來,目前市面上的類似於花生日記的各類社交電商平台,要從商業模式上規避傳銷的刑事風險相對容易,但要徹底與傳銷切割乾淨,不被視為傳銷,具有很難的操作性。”

上海市信本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興發認為,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符合法律認定的傳銷。《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三種屬於傳銷行為的情形,該三種情形也是認定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行為的性質的依據。

2、怎麽區分傳銷

高興發律師指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屬於傳銷行為。

根據花生日記的經營模式,花生日記利用自行開發的“花生日記”APP平台,采用“會員製”的經營模式,會員通過繳納99元升級費用升級為超級會員,超級會員及運營商通過發展他人加入並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平台從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管理費用,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此外,高興發律師表示,《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屬於傳銷行為。根據花生日記的傭金計提規則,“花生日記”APP平台將會員分為多個層級,形成上下層級關系,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其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3、作為普通互聯網用戶如何避免落入傳銷的“坑”?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律師認為,擁有直銷牌照的企業,也要具體剖析其模式是否超出直銷的范疇,不同於傳統傳銷采取拘禁等人身限制手段,部分社交電商通過互聯網渠道發展傳銷,往往通過商業利益吸引和說服等形式“捆綁”下線。

社交電商是否涉嫌傳銷存在幾個判斷標準:是否需要交納或變相交納入門費;是否分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是否根據下線獲利,上線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中計提報酬或“返傭”。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指出,現在有的三級分銷混淆了分銷與傳銷的概念,其實只要有拉人頭、有層級、有入會門檻的, 比如要自行先購買兩百或者三百元的商品然後發展下線,然後再進行提成,本身已經構成傳銷。只不過現在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構成三級的話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處罰,並處以相應罰款,目前已經有作為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先例。

各位街坊睜大眼睛不要被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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