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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高武》第106章
約架並非私事,武林亦有法則。對於任何現代體育活動,“規則”乃是公平、安全和秩序的前提,沒有“規則”的體育,既是野蠻的,也是違法的。

太極拳分支拳師雷雷和格鬥手徐曉冬約架紅遍網絡。結果是,太極拳師20秒被KO,被打得滿頭是血。然而,這個結局並非風波的尾聲。

多名太極拳手紛紛向徐曉冬提出挑戰。在這些“練家子”看來,約架乃是正常之事,平時學的十八般武藝,正好有個施展的地兒。更何況,自己下戰書或者是迎接挑戰,是在替中華武術“揚眉吐氣”,似乎有道德製高點。

在盛行私人決鬥的時代,無論“衝冠一怒為紅顏”,還是為了“紳士的榮譽”,人們都可以自由地約架,而不用負任何的法律責任。19世紀初,美國開國元勳漢密爾頓,在和美國副總統決鬥中喪生;1837年2月8日的那場著名決鬥,最終使得“俄羅斯詩歌的太陽”普希金隕落。在英國歷史上,竟有4位首相參與過決鬥,足見其時決鬥之風的興盛。

然而,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這種私力救濟的原始手段,早已被扔進了歷史廢紙簍。有了國家法律和行政、司法機構的強力保障,人們無須付諸個人暴力,便能定紛止爭。這樣的公力處理方式,既沒有參與私人決鬥可能付出的生命健康風險,又能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運行。

就格鬥競技來說,普通的“以武會友”,或者說“試試身手”,傷害風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幅降低,並沒有什麽問題。但具體到這種“網絡約架”上,卻不無私人決鬥的蹤影。徐曉冬之前與雷雷比賽,就提出“不戴任何護具”、“無限制規則”。

對於任何現代體育活動,“規則”乃是公平、安全和秩序的前提,沒有“規則”的體育,既是野蠻的,也是違法的。提議“無限制規則”等,意味著人身危險性大幅增加,競技活動的安全無從保障,也無益民眾身心,本質看仍屬泄私憤的“私人決鬥”。即便是在網上鼓吹和炒作,也會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中國《體育法》第53條明確,“在體育活動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製止”。一旦違反治安管理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仍停留在“網上鬥嘴”等階段,公安機關應對包括某賽事平台在內的當事人提出警告、勸誡和製止。一旦出現了人身傷害等結果,輕傷以下有拘留等行政處罰,輕傷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故意殺人罪,亦有相應刑罰。

約架並非私事,武林亦有法則。在體育賽事的成熟規則下,擺開傳統武學與自由搏擊的擂台,輔以自由的研究論辯,要比這種任性的“私力救濟”好得多。

?北京律師張新年認為,對於格鬥賽中的傷害行為,在刑法學的理論上,至少可以從正當防衛說、緊急避險說、職務行為說、被害人承諾說、正當風險說等角度來分析,進而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但在司法實務中,如果比賽造成了傷亡,其中的傷害行為要想阻卻犯罪,免於刑事處罰,勢必要滿足以下條件:比賽的項目正規,需要經有關部門批準;行為人有運動員身份;行為人的行為必須以比賽為目的,不能有任何報復、泄憤行為;遵守比賽規則,不得違規造成傷害等。對於徐曉冬和傳統武術門派之間的約戰,更像是非法賽事之約,其中,生死狀沒有法律效力,借比武名義公開邀請決鬥,涉嫌尋釁滋事。同時在此過程中如果出言不遜,惡意詆毀,侵害了他人名譽權,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活動真的付諸實施,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武活動應當按照體育比賽和競技運動項目的相關規則進行,要遵守體育法相關規定。此外,對於此類涉嫌違法的非正規比賽邀請行為,直播平台也應予以鑒別監管,必要時可以刪帖甚至向有關部門反映,阻止不良信息的傳播和違法活動發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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