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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道門天師》第1277章 民兵組織
核心提示:美國人的持槍傳統和憲法的第二修正案世人皆知。在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作為《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具體表述為,民眾擁有並且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從某種意義上說,美國民眾擁有持槍的權利不僅不能製約政府,反而使政府變得更加強大和濫用暴力。

7月20日,美國科羅拉多州首府丹佛市舉行《蝙蝠俠前傳3》的首映式上發生槍擊事件,到目前為止,已造成14人死亡,50人受傷。由於美國每年都發生3萬起左右的槍殺案,這一次惡性槍殺案並沒有引起各國太多的關注。但一些習慣於政治掛帥的文人仍不放過用這樣一個悲劇事件來演繹自己的政治理念。一篇題為《美國擁槍權核心價值:不能為治安放棄自由民主》舊文又被一些媒體爭相轉載,文章強調,美國不能禁槍的根本原因在於,公民有權利反抗強權政府,這是不能為治安維穩而放棄的自由民主核心價值。

美國人的持槍傳統和憲法的第二修正案世人皆知。但此傳統形成的原因和第二修正案的具體含義卻常常被錯誤地解釋。一個非常政治化的說法是,美國持槍是為了反抗暴政,第二修正案就是要保護人們反抗暴政的權利。無論從事實還是從理論看,這種給美國持槍文化戴政治高帽子的說法都是站不住腳的。

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的誤讀

美國今天的持槍文化主要由憲法第二修正案保障。所以,把美國的持槍文化神聖化為自由民主核心價值神的人常常用憲法第二修正案來給自己的理論作注腳。至於第二憲法修正案形成的原因和具體內容,很多文章都是語焉不詳或任意解讀。

在1791年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作為《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具體表述為:

“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為必要,民眾擁有並且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

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為1787年的聯邦憲法制定後在各州遭到反聯邦黨人的激烈反對。如何定位各州民兵與聯邦政府和常備軍的關系,如何對待各州居民長期形成的持槍傳統,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有著不同的意見,而第二修正案就是要通過憲法的形式兼顧雙方的意見。這個修正案本身並不涉及如何防止政府變成獨裁暴政,更不涉及如何來對付政府的暴政。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各州並無常備軍,所有的州政府都沒有軍隊來保障本州不受外敵入侵,也無法給民眾提供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保障。所以各州都要求老百姓攜帶槍支以求自保。有的州,如弗吉利亞州,馬薩諸塞州和紐約州的政府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強製要求民眾擁有和攜帶武器。有的州要求外出旅行和工作的公民必須攜帶槍支;有的州規定成年男子必須擁有槍支,沒有槍支的公民還會被處以罰款。美國的民兵傳統也就大致是在這個時代形成。為了保衛各個州的安全和利益,幾乎每一個成年男子都是攜帶武器的戰士。1787年的聯邦憲法在各州通過後受到傳統邦聯主義者的反對。反對建立凌駕於各州之上的聯邦政府和常備軍是當時相當多政治人物的基本理念。所以,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個核心內容是要強調各州武裝民兵相對於聯邦政府的獨立性。

在北美十三州獨立之前,各州也未形成有效的國家公權力來維系社會秩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北美殖民者之間的衝突,殖民者和當地印第安人的衝突大都通過武力方式自行解決,暴力衝突和私刑是那個年代的家常便飯。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保障民眾的人生安全,正是由於政府的公權力無法維系社會秩序,所以普通民眾只有靠自己手中的槍支在這種叢林社會中生存下來。這是美國社會形成私人持槍傳統的根本原因。在1787年聯邦憲法制定時,北美各州民間社會早已形成了擁槍自保的傳統。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的第二個核心內容就是要通過憲法的形式來保障美國人當年在叢林社會中形成的持槍傳統,而跟反抗政府的暴政沒有什麽關系。時至今日,擁槍自保仍然是主張民眾持槍的一個重要理由。在美國一些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許多民眾仍然覺得家中的槍支是安全感的一個重要保障。

所以,美國的憲法第二修正案在當時要解決的現實問題是如何界定各州相對於聯邦政府的獨立性和如何對待民眾在殖民地時期和獨立戰爭期間形成的持槍傳統。一些人把美國社會的持槍傳統界定為自由民主核心價值顯然是在製造政治神話。

從第二修正案的文字表述看,它實際上是對當時各州憲法中對民眾持槍規定的一個折衷。在聯邦憲法制定之前,北美邦聯的各州憲法都對民眾持槍有規定。一些州把持槍者界定為州內管理良好、訓練有素的民兵,如弗吉尼亞州;另一些州的憲法強調的是民眾防衛自己和州的安全而有持有槍支的權利,如賓夕法尼亞州;更多的州的憲法是兼容民兵和民眾個人持槍的權利。最後通過的第二修正案基本上是在馬薩諸塞州的條文上修改而成,兼顧了民兵與個人。從第二修正案的淵源上,各州的憲法無論是強調訓練有素的民兵擁有槍支,還是強調民眾個人擁有槍支,其主要任務都是為了保衛各州的安全。這一點,從憲法第二修正案通過後第二年的1792年《民兵法》(militiaactof1792)可以看得很清楚。這個法案要民眾參加民兵組織並用武器保衛自己:“每一個年齡在18歲到45歲之間的健壯的白人男子,都應該參加民兵組織……每個入伍公民將自備精良火槍或燧發槍一支,合格刺刀一把。”。所以,憲法第二修正案出台的前後歷史脈絡表明,這一法案絕不是授權民眾擁有武器來防止政府的暴政,而是為了讓各州居民能夠運用自己手中的槍支協助政府維護州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用今天的語言來說,當時持槍的民眾事實上成為了當時公共安全的一個主要力量,跟用武力來製約政府基本上是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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