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難道你們還有不滿嗎?”聽到一位希洛長老的叫囂,羅馬使者不屑的向前踏出一步狠狠說道,他早已經洞悉了這些希洛人內心的想法,在他看來還有什麽比這更愚蠢了的嗎?這些希洛人根本不會所謂的陰謀,完全就是如同一群右耳一般,連自己心中的想法都無法有效的隱藏起來,果真不愧是奴隸出身!
速而巨大的成功有時反而會導致重大挫折,客觀原因是力量與資源伴隨著勝利與擴張而被稀釋,結果反而導致戰略失衡與整體脆弱。以利德爾·哈特為代表的一些戰略家把這種現象稱為“,並以此來解讀戰爭史。但羅馬的擴張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反例:台伯河邊貧瘠的小村莊居然能持續擴張至橫跨歐亞非,並屹立數百年不倒。羅馬人的擴張為何如此成功?羅馬如何避免了的風險?
這兩個問題可以用一個詞來回答:“同盟戰略”。寬大的同盟條約是羅馬繼軍事壓力之後提供給對手的政治解決方案;條約的排他性使其同盟體系呈輻輳式特征,羅馬穩踞中央;同盟體系同時兼有緩衝器、加速器和體外消化囊的功能,使羅馬的擴張便捷而可持續。羅馬治下的和平,正是通過建立和管理同盟體系而逐步實現的。
經過從公元前327年~公元前264年的一系列強製性外交和流血衝突後,絕大多數意大利邦國和部族被迫成為羅馬的同盟國。拉丁人和某些非拉丁部族則依靠對羅馬大軍或援助或順從的楷模行為,享有所謂的“平等條約”——在理論上和羅馬平等,不必履行任何正式的義務,羅馬也不干涉他們的內政。然而實際上,羅馬所授予的任何身份都只是名義上的,所有附庸國都必須使自己的對外政策屈從於羅馬的意願,以羅馬之敵為敵,以羅馬之友為友,並且為羅馬的戰爭提供兵源。以公元前225年為例,可供從軍的盟邦成年男子約64萬,而同一類的羅馬人僅有30萬。
在此後更大規模的擴張戰爭中,羅馬元老院和它派出的將軍們把歷史上的同盟戰略經驗運用得更系統、更成熟,他們積極尋找各國各民族之間的衝突,主動同弱小者結成同盟。國家間的無政府狀態是羅馬擴展同盟體系的最佳環境。小國之所以願意與羅馬結為同盟,是因為他們覺得從此將隻受羅馬人有限的侮辱,卻無需再擔心其他民族的野心。另外,一旦成為羅馬的同盟國,就可以跟在羅馬大軍之後,從鄰國的災難中獲利。於是,恐懼與貪婪的人性使羅馬人的“友誼”處處都有歡迎者。
與此同時,羅馬人把至少同等程度的精力放在瓦解別國的同盟上。通過製造分歧和矛盾來拆散別人的聯盟,以新的同盟來鞏固其他國家聯盟的分裂,從而使得在任何時刻羅馬都處在力量對比的相對優勢狀態。
這種分化策略不僅針對國家同盟,還可以用在單個國家的內部。羅馬人熱衷於在敵人或潛在敵人內部尋找盟友。假如有哪位國王的兄弟或部將鬧分裂,羅馬將在第一時間將其納為同盟者並宣告予以保護。這種政策大大提高了叛亂的成功率,並對各國的野心家形成有力的鼓勵。由此導致幾乎所有獨立政權內部都出現了一種影響深遠的緊張感:國王們必須時時提防手下掌握實權的將領和封疆大吏,即便是兄弟和兒子都不能信任。長遠看來,這種緊張與不信任顯然大大限制了這些政權的活力和統治效率。
羅馬人的同盟條約絕大多數是排他性的,一旦和羅馬結成同盟,就不能與第三者結盟,即便它也是羅馬的盟國。這意味著羅馬的同盟體系是輻輳式的而不是網絡式的:羅馬位於核心,每個盟國與它聯系,但任何兩個盟國之間原則上都沒有聯系,這樣羅馬就無需擔心同盟者中間出現挑戰者。
挾同盟之威,羅馬人所向披靡。一旦在戰場上擊潰敵人,羅馬就會派出使節前去談判,為對手提供頗有誘惑力的體面出路。羅馬人提出的和平條件往往是讓敵人按照羅馬的要求成為同盟者,他們唯一的義務是在戰時派出軍隊跟隨羅馬人作戰。
將對方征服之後,羅馬人通常不會直接吞並對方的領土,而是用同盟的方式完成“體外消化”。同盟國名譽上是獨立而自由的,但羅馬總能成功地在同盟國政權內部製造和利用派系鬥爭,支持親羅馬的勢力穩固地佔據上風,通過他們間接地管理盟國,並用幾代人的時間逐步將它們變成更純粹的屬國。讓各族人以同盟者的身份習慣於服從羅馬權威的過程,也是各民族的獨立身份認同一點點融化進羅馬共和國的過程。在羅馬提供的條約中,根本看不出他們有進一步取得統治權的野心,然而當各民族最終成為羅馬的臣民時,“他們自己也說不出到底是在什麽時候淪落到這種從屬地位的。”
羅馬人常常以國內立法的形式剝削和掠奪個別同盟者。塞浦路斯的國王托勒密富甲天下,羅馬便通過一項專門法律,據此可以“合法地”從還活著的托勒密那裡“繼承”巨額財產。當安條庫斯在埃及取得艱難的勝利後,羅馬的使節立刻前來搶奪勝利果實。據說羅馬總督波庇留在安條庫斯的四周畫了一個圈,對他說:“在走出這個圈之前,要回答我可以傳達給元老院的話。”安條庫斯稍稍猶豫之後無奈地回答:“我執行元老院所要求的一切。”
盡管羅馬人從同盟中獲得的人力物力令人印象深刻,但如果跳出單邊的戰略視野來看,羅馬人並非僅僅是剝削者和消費者,因為他們改變了國家間的無政府狀態。羅馬勢力范圍內的許多衝突都是在其強製外交下迅速結束的。
羅馬共和國將從同盟者那裡抽取的巨量資源轉化為軍事和政治力量,並覆蓋整個權勢范圍,從而為所有人提供一種核心公共產品:秩序與安全,其霸權也由此獲得了某種合法性。由此看來,羅馬權勢之經久不衰,不是單純的軍事優勢能完全解釋清楚的。
公民作為一種政治身份,最早出現於希臘城邦政治結構之中。希臘文的“公民”一詞就由城邦一詞衍生而來,其原意為“屬於城邦的人”。所謂公民觀念,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來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對他們與公民團體即城邦之間關系的看法以及他們的政治價值取向。希臘人的公民觀念是公民觀念的原始形態。不過,對二千年前公民觀念的研究無法采用現代的問卷調查方法,我們只能根據史料記載的希臘公民的政治行為、他們創建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方式以及他們的思想代表所闡述的政治哲學來發現他們的政治觀念。公民的政治行為是公民觀念的外在表現,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態,而希臘政治哲學則是其理性的提煉與升華。
希臘城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國家形式。其外表特征在於其小國寡民的規模,其本質特征在於其社會政治結構,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團體,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權利義務的政治體系。亞裡士多德對希臘城邦進行過經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別一個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為標準,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組成。“城邦正是若乾公民的組合。”“若乾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以內,就成為一個城邦”。所以,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們是“屬於城邦的人”。君主製下的臣民也屬於國家,但因為國家屬於君主,所以他們歸根結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歸屬的國家是公民共同體,他們是共同體的成員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臣仆。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義。
不過,希臘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種特殊的身份團體。一般說來,只有純屬本邦血統的成年男子才能成為公民。這樣,佔人口大多數的奴隸、外邦人和婦女就被排除於公民團體之外了。不過,在城邦演進過程中,公民資格也有變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貴族或具備一定財產資格的人才能成為公民,下層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較發達的時代才獲得公民權。有的時候,因貧窮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義務者就會失去公民權。當戰爭危機或公民人數不足時,還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釋奴隸加入公民團體。不過,這些變例並不影響公民的實質意義。城邦是公民共同體,只有公民才屬於城邦。獲得公民資格,就意味著成為城邦的一分子,而沒有公民資格的居民雖然生活於城邦中,但不屬於城邦。希臘人稱呼“雅典人”、“斯巴達人”的時候,他們指的僅僅是雅典或斯巴達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視為僑居的客民,婦女和奴隸僅屬於家庭成員。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為家庭和村社的成員,成年後,經過莊重的儀式取得公民資格,這時他才進入城邦公共生活領域,成為屬於城邦的人。公民觀念的核心內容,就是公民對自己“屬於城邦”這種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在與其他無公民權居民的對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鮮明地凸現出來。與邦內其他居民相比,他們覺得自己屬於城邦。與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這個城邦屬於他們。這種感覺十分真實。他們個人的安危榮辱,首先取決於城邦的命運。當城邦滅亡時,首要的受害者是他們,奴隸依然做奴隸,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們卻失去了公民特權。失去了城邦,他們就淪為奴隸或外邦人,有時還遭到集體屠殺。城邦強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們。別的好處且不說,他們最珍愛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裡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觀念首先是一種特權觀念。
公民的這種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下來的一項“歷史權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為神聖的,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非常嚴格。同一血緣集團的人自視為一個“自然”的整體。這種“自然”的整體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強。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其公餐(神餐)和佳節也只有他們才能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在這方面,有嚴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窺見祭儀亦為不祥。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界限,也無形中使部落成員產生與部落一體化的感覺。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於血緣關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聯合。由部落演變為城邦,部落成員成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們仍然以部落時代血緣和宗教共同體的觀念來看待城邦,部落時代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系仍然影響著公民的觀念。正如法律史專家梅因所說:“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認為,凡是他們作為其成員之一的集團,都是建築於共同血統上的”。盡管在城邦形成和演進過程中,血緣關系逐漸解體,外邦人不斷被吸收和同化於同族人中,血緣關系已經變得混雜,城邦遠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視為“自然”的,即血緣的團體。人們仍然以血緣關系的觀念來看待公民內部關系。這被梅因稱為“最早最廣泛的法律擬製”,即在法律上假定這些外來人也來自他們的同一祖先,將所有“屬於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為屬於同一血統、同一原始家庭。這是公民團體一方面自我封閉和極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內部產生對城邦歸屬感的重要根源。
事實上,在斯巴達,全體公民屬於同一祖先的後代這種觀念,在城邦形成後的數百年當中仍是真實的。整個公民集團都屬於征服者部落的成員。在數百年中,極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達的公民權。斯巴達人的生活中也沿續著許多部落生活的習慣,如公社集體所有製、公民內部的平等、公餐製等。與雅典類型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為一土所生,互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歷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為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於城邦整體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也應該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所以,希臘人的公民觀念與近代公民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觀念源於社會契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國家是平等獨立的個人的集合,公民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然而希臘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他們也就沒有與城邦分離的意識和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麽,而是分享什麽。這很像是處於一個家庭成員的地位”。在西方,權利概念形成於羅馬私法,希臘人還沒有權利觀念,他們所謂公民權,只是指公民資格或身份而言,還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公民集團的狹小及其封閉性和排外性,猶如恆星塌縮帶來物質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帶來了城邦內部緊密的生活,這無疑又強化了公民內部一體化的心態。他們把城邦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自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沒有獨立的價值,他的價值依賴於整體。他的財產、家庭、利益、榮譽、希望,他的**生命與精神生命,他整個的生活甚至死後的魂靈都屬於城邦、系之於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正如德謨克利特所說:“一個治理得很好的國家是最可靠的庇護所,其中有著一切。如果它安全,就一切都安全;而如果它被毀壞,就一切都被毀壞了。”所以公民們拚死維護城邦的獨立和自主,與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間的戰爭中,戰勝者有時要將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殺掉。在城邦內部政治生活中,人們往往圍繞著公民權展開殊死鬥爭。享有公民權的十分珍惜它、維護它,沒有公民權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權的要恢復它。公民權誠然能給公民帶來某些實際利益,然而也使他們承擔沉重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甚至會使他們破產和喪命。所以他們爭取公民權不僅是爭取由公民權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從而使自己不被排斥於城邦之外。這種屬於城邦的感覺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城邦的處分,其嚴厲程度僅次於判處死刑,因為它等於剝奪了一個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們賦予它絕對的政治、宗教和倫理權威,能夠全面地支配和乾預個人生活。公民的**與精神、個人與家庭、財產與婚姻,都受城邦的統製。個人是城邦的工具,生為城邦,死亦為城邦。這在斯巴達最為明顯。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據當時人描述說,雅典人認為他們的身體“是給他們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們自己的一樣”。而他們培養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為著要給他的城邦作一點顯著的事業”。亞裡士多德明確地聲稱,“我們不應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們毋寧認為任何公民都應為城邦所公有。”他認為,甚至公民企圖自殺都應受到懲處,因為它使城邦喪失一個公民。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監護人,要按城邦的需要來撫養和教育。於城邦無用的殘疾人沒有生存的權利。傳說中的斯巴達立法者萊庫古就不允許父母按自己意願養育後代。孩子生下後,要由部族裡的長者代表國家檢查嬰兒,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丟棄到山裡不準撫養。在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設計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這一做法。一般希臘城邦都禁止不婚,斯巴達還進一步懲罰晚婚。結婚不是公民私人事務,它是公民為城邦生育下一代公民的責任。個人的財產永遠受城邦的支配,公民的教育、生活方式,甚至服飾、飲酒、娛樂等,都受城邦的控制。一切都按城邦的需要來安排,為了城邦,個人要作出無條件的犧牲。個人還必須斬斷自己的一切私情,完全以城邦的利益為依歸。據記載,斯巴達在一次戰役中失敗,公民死者甚多。消息傳到國內,戰死者的父母對於公眾必須笑容滿面,慶幸其他人的子女生還,而已知其子幸免於難即將相見者,則必須哭泣,為其他人失去兒子而悲傷。人的自然感情竟能如此倒置,可見公民融入城邦之深!
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城邦也屬於他們,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著他們是城邦的主人。按一般希臘人的觀念,公民相互間是平等的,城邦屬於全體公民所有。所以典型的城邦制度就是城邦共和國。
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標志是他們享有政治權利。亞裡士多德認為,完整意義上的公民是“有權參加議事和審判職能的人”。⑿他的意思是說,真正的公民是能夠參與城邦最高統治機構的人。的確,除少數僭主製城邦外,各城邦普遍設立公民大會作為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城邦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由公民集體討論決定。公民的身份就意味著參政的權利,只是在不同的城邦,公民的范圍、公民參政的廣度和深度、公民內部政治生活活躍發達的程度等方面有所不同而已。
實際上,即使像斯巴達那樣被公認為貴族政體的城邦,公民大會仍是城邦最重要的權力機構。長老會議成員和監察官都由公民大會選出,重大事務,尤其像戰爭結盟等關系城邦生死存亡的大事,只有在公民大會上才能決定。僅就公民內部關系而言,斯巴達無疑也是民主製城邦。並且它公民內部的平等比任何一個城邦都更穩定。它也從未建立過僭主製,也厭惡其它城邦的僭主製。希臘人之所以將其稱為貴族製,因為與雅典的民主製比起來,它不實行抽簽選舉,公民充任官職的機會不均等。當雅典等民主製發達的城邦裡元老院權力已衰落到微不足道的時候,它的長老會議仍享有極大的權力。另外,斯巴達公民內部的政治生活也不發達,普通公民缺乏雅典人那種強烈的參與意識。如果說雅典公民是參與型的,斯巴達公民則是“參與──依附型”的。
僭主製是希臘特有的**形式。所謂“僭主”是指不依合法程序不經公民授權而僭取國家權力者,也就是僭取了本由公民集體享有的政治權力,所以被視為違背常規和不合法的。亞裡士多德認為,“僭主政體就不像一個政體”,也就是說,它根本就不是城邦正常的組織形式和統治方式。如果勉強把它算作一種政體的話,那它也是“最為惡劣的”。⒀這幾乎是希臘政治思想家一致的看法。
除政治權利外,公民還享有相應的其它一些權利和履行一系列義務。權利中主要的是佔有土地的權利。農業是城邦和個人生活的基礎,土地是最重要的資源。城邦的土地只能屬本邦人所有,無公民權的外邦人無權佔有土地。義務中最重要的是服兵役。希臘城邦普遍實行公民兵制度。公民們平時務農、經商、做工,戰時應征從軍。外邦人和奴隸在戰爭中承擔一些輔助性的工作,衝鋒陷陣的總是公民。行軍中奴隸為主人背負武器乾糧,伺候主人的起居,但臨戰時則是主人披掛上陣。甚至作戰所需馬匹、甲胄、劍盾等武器,給養、隨從的奴隸等,都需自己準備,平時作好這些準備是公民義務的一部分。裝備一個騎兵或重裝步兵的費用是相當昂貴的。城邦的主人同時是城邦的保衛者,公民身份與戰士身份是一致的。公民共和國同時也是戰士共和國。
公民將政治統治者、土地佔有者和城邦保衛者幾種身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其城邦主人的身份在這幾種角色中得到具體體現。這幾種角色也包含了他們主要的權利與義務。希臘公民觀念的一個突出特征在於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實際上,希臘人並沒有明確區分權利與義務。出席公民大會、參加陪審法庭、充任官職、從軍作戰,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它們都是由公民身份而來的。享有某種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希臘城邦歷史上,很少見公民逃避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承擔的義務不同,享受的權利也不同。當公民為城邦能夠盡較多義務時,他們就期望得到較多的權利,也一定會采取積極行動去爭取它。所以,軍事制度和戰爭技術的變化會影響不同公民集團所盡軍事義務的份量,從而直接改變政治權利的分配。一般說來,當軍隊以騎兵為主力時,政治上往往是貴族製或寡頭製,因為只有少數貴族才養得起馬,充當騎兵;當軍製改為以密集型重裝步兵為主體後,富裕平民就躋身於軍隊主力,城邦政治權力的基礎也相應地擴大,貴族製便讓位於溫和的民主製;在海軍成為城邦主要軍事力量的時候和場合,大量下層平民在海軍中充當水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政治地位也相應提高,這往往導致平民政體的建立;最後,在城邦衰落的時代,輕裝步兵出現在戰場,受到專門訓練的職業軍人取代了公民兵。公民不再服兵役,同時也失去了政治權利。
主人的身份使公民產生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和要求。由於城邦規模狹小,個人與城邦的利害關系是直接可見的。如果把個人與城邦的關系用分數來表示,公民總數是分母,每個公民是分子,那麽,分母越小,個人與城邦的距離越近,個人的相對值越大。這一方面使公民關心城邦公共事務,把城邦事務視為自己事務,另一方面也產生公民內部的衝突。公民內部不同集團對城邦的政治權利、官職、土地等都提出自己的要求,並圍繞著相互衝突的要求展開了激烈的黨派鬥爭。這是導致城邦衰落的主要原因。應該指出的是,這種黨派衝突的心理根源正是公民的公共意識。由於這種公共意識,公民們才能夠產生對公共事務和公共權力的期望,並采取積極的集體行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在希臘城邦時代,最重大的政治鬥爭都發生在公民內部,無公民權的居民在政治上表現比較沉默和消極,因為他們缺乏公共意識。
公民集團的人數很少。典型的城邦公民人數在625 ─1250之間,較大的城邦公民人數也不過萬人左右。⒁邦內公民間一般都能比較熟悉。這就容易產生公民集團內部非常緊密的共同生活。在公民大會、陪審法庭和議事會等機構中,他們共同討論和決定國家事務,裁決各種訟爭。在戰場上,他們並肩戰鬥,生死與共。此外,他們還有公共的宗教生活、文化生活等。在斯巴達,公民都是戰士,他們共同生活在軍營裡,專門從事軍事訓練、戰爭和管理國家。他們構成城邦的職業軍人和統治者集團。在雅典,公務活動非常頻繁。特別是在實行公職津貼以後,大批公民可以完全放棄私人經濟活動,專門投身於公共事務。政治生活成為每個公民生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發達的公共生活是公民公共意識的搖籃。伯裡克利在雅典民主極盛時說:“一個不關心政治的人,我們不說他是一個注意自己事務的人,而說他根本沒有事務。”⒂這句話最簡明地表達了公民的公共意識。亞裡士多德把人定義為在本性上“趨向於城邦生活的動物”,⒃他的意思是說,人必須過城邦生活,只有融於城邦,為城邦服務,才能真正完善人的本性。這是對公民公共精神的抽象概括。
正因為有這樣一種意識,公民們不能容忍把他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亞裡士多德在談到梭倫改革的背景時指出,平民感到不滿的有兩個方面,其中之一是他們覺得自己“實際上什麽事都沒有參與。”⒄這種強烈的參與感是公民所特有的。城邦也不允許公民只顧自己私人事務,不顧城邦。雅典曾有一項法律,規定可以控告某人有“私心”,並依此定罪。所謂“私心”就是對國家缺乏好感。梭倫立法甚至規定:一個人如果在國內出現黨派分裂時不參加任何一方,就要被剝奪選舉權。⒅這是公民意識在法律上得到的肯定。
自由作為一種價值觀念、一種政治制度、一種生活方式和一個民族的精神氣質,首先出現在古代希臘。希臘人有作為自由人的強烈的自我意識,把自由作為他們的精神追求。當他們奮起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是為了得到自由;當他們反對貴族寡頭壟斷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擴大自由;當他們反抗外來壓迫和侵略時,他們意識到這是為維護自由而戰。雅典人回答波斯的勸降者說:由於我們是渴望自由的,因此我們將盡我們能力之所及來保衛我們自己“。⒆他們把自由作為首要的價值,認為”要自由才能有幸福“。⒇自由理想最集中地體現了公民的政治價值觀。
希臘社會最基本的區分是自由人與奴隸的區分,自由人的自由正是在與奴隸的受奴役狀態的比較中才凸現出來。G ·法拉爾說:希臘人“在與奴隸狀態的比較中來理解他們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著──心理上和事實上──使自己離開奴隸地位。”奴隸從屬於主人,沒有獨立人格,受主人的任意支配,“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而“自由人”在希臘文中的原意指成年人。一個男子成年後,便從父親的管轄下解放出來,具有獨立人格,開始按自己的意志生活,享有某些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就是他的自由。自由人雖然也要服從,但他們只服從法律,不屈從於任何具體的個人。就如伯裡克利所指出的:“在公家的事務中,我們遵守法律”。一個斯巴達人向波斯國王介紹他的同胞時說:“他們雖然是自由的,但是他們並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自由的。他們受著法律的統治,他們對法律的畏懼甚於你的臣民對你的畏懼。┅┅凡是法律命令他們做的,他們就做”。法律沒有人格,沒有感情,公正無私,它的權威是大家公認的,每個人自願接受的。在法律的統治下,人人平等,不失尊嚴。人們在對法律的服從中實現了自由。法律來自古老的受人尊敬的習慣,這種習慣是人們共同生活中形?傻淖莢潁並被賦予神聖的意義。在政治民主發達的時代,法律是公民為自己制定的行為規范,所以服從法律等於服從自己。反之,服從任何個人專斷的意志,都是受奴役。奴隸的主人是具體的人,他完全憑自己意志和任性,專斷地發號施令,行使支配權,而自由人與其他自由人是平等的,他們沒有主人,只服從公共權威和法律?\/P>
這就是希臘一般自由人的自由。無疑,它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並且是以犧牲多數人的自由為前提的。即使在自由人內部,自由也是有等差的。自由人中享受自由最充分的是全權公民。他們除了享受一般自由人的自由外,還享有充分的經濟和民事權利:佔有土地權、充分財產權以及婚姻、訴訟、宗教活動等方面的權利。特別是他們還獨享著政治自由,即參加公民大會、陪審法庭的權利、擔任城邦公職的權利等。這是公民自由的核心內容。
公民獨享的政治自由指在公共生活或政治生活領域的自主與自治,它的含義更接近於近代人所講的民主權利。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城邦是“公民共同體”,是“平等者公社”。每一個公民,不僅在私人事務中,而且在公共事務中也被視為獨立和自主的人,在理性上和道德上成熟的人,有能力享受公民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作為城邦民主製基礎的一個基本原則。由這些獨立自主的公民構成的政治共同體並不需要父親般的權威對他們進行監護與指導,把他們當作精神上沒有斷乳的孩童,更不能容忍高高在上、獨斷專行的統治者任意處置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干涉他們的行為。他們只服從公共的權威,不服從私人的權威。公共權威掌握在公民自己手裡,他們定期集會,討論和決定一切重大事務。每個人都服從集體的決定。負責日常事務的官員由公民選舉產生並受他們的監督,官吏們執行法律的意志,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實行專斷的統治,更不能享有凌駕於公民之上的特權。亞裡士多德曾一再強調,城邦政治家的權威不同於家長、主人和君王的權威,“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他們所執掌的權威為“平等的自由人之間所付托的權威”。
在平民政體下,公民的自治甚至發展成為“輪番為治”,即通過抽簽選舉或按一定時間輪值等方式,每個公民都有同等的機會輪流擔任公職。亞裡士多德曾概括道:平民政體裡自由的要領之一就是,在政治生活中,“人人輪番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所以會有這種做法,他解釋說:根據平民政體的自由宗旨,人人應不受任何人的統治,只是這樣的自由事實上不能得到,於是遂有輪番為統治和被統治的政製。伯裡克利在讚揚雅典民主時也說:“我們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開的,”“我們雅典人自己決定我們的政策”。
在希臘公民看來,他們通過公民集體決定自己的命運,服從公民集體,也就是服從自己。這就是公民自由的要義。當他們反抗波斯帝國和其它城邦的武力威脅時,他們要捍衛的就是這種自由。因為自由只有在自己的城邦裡才能享受。城邦被征服,公民就喪失了自治權。當他們推翻僭主統治的時候,他們的目的是恢復自由。在僭主統治下,公民被剝奪了政治參與權,僅僅專注於私人事務,與每個人命運攸關的公共事務被僭主個人所壟斷。當他們內部發生黨爭的時候,爭鬥的焦點是限制還是擴大自由。在貴族(或寡頭)制度下,多數平民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也就是被剝奪了自由。自由的價值在平民政體下得到最熱烈的擁戴。希臘思想家都認為,自由是平民政體的精神特征。貴族(或寡頭)政製下,賦予財富、門第、才能、美德等以特殊價值,依此剝奪平民的政治權利。而平民政體則把自由置於首位,使每個具有自由身份的人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和參政機會。這種平等感和參與感構成公民自由意識的要素。
希臘公民身份是作為一種特權存在的。它以排斥其他人甚至以對他人的奴役為前提。公民觀念一方面強調公民內部的平等和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另一方面又承認對無公民權者的歧視和壓迫。兩者完全纏結在一起。這是它與現代公民觀念的主要區別。但它關於公民與公民共同體即城邦(國家)關系的認識,關於公民與社會公共權威的關系以及公民之間關系的看法等,畢竟構成了現代公民觀念的雛形。
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除了宗教這一古老的社會文化現象外,奧林匹克運動可以稱得上是一個歷史最為悠久的社會文化現象。奧林匹克運動的起源從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76年。但在此以前,古奧運會可能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
公元前8世紀古希臘的歷史轉折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國家的產生,約公元前800年左右,在希臘半島及其附近島嶼產生了200余個城市國家,史稱城邦。它是國家的初級形式,特點為小國寡民,一城一邦,互不相屬,最多只是形成幾個地區性聯盟,而在此時期未出現統一的王國,城邦各自為政,無統一君主,城邦之間戰爭不斷。另一轉折是出現了古希臘民族形成的趨勢,各城邦的公民均認為他們屬於同一民族,稱自己為“希臘人”,稱各城邦之國土為“希臘”。他們由於進入希臘的時間不一,形成了阿卡亞、伊奧利亞、愛奧尼亞和多利亞四種方言,但其語言是共通的,並隨城邦之形成創造了共同的字母文字。希臘各邦均以第一次奧林匹克運動會開始之年(公元前776年)作為紀年,並具有共同的節日與文化。奧林匹克運動會自此始,希臘信史時代也自此始,
有關古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歷史源頭已經不可考,但是有些神話和傳說流傳下來。傳說:古代奧林匹克運動會是為祭祀宙斯而定期舉行的體育競技活動。另一種傳說與宙斯的兒子赫拉克勒斯有關。赫拉克勒斯因力大無比獲“大力神”的美稱。他在伊利斯城邦完成了常人無法完成的任務,不到半天功夫便掃乾淨了國王堆滿牛糞的牛棚,但國王不想履行贈送300頭牛的許諾,赫拉克勒一氣之下趕走了國王。為了慶祝勝利,他在奧林匹克舉行了運動會。
關於古奧運會起源流傳最廣的是佩洛普斯娶親的故事。古希臘伊利斯國王為了給自己的女兒挑選一個文武雙全的駙馬,提出應選者必須和自己比賽戰車。比賽中,先後有13個青年喪生於國王的長矛之下,而第14個青年正是宙斯的孫子和公主的心上人佩洛普斯。在愛情的鼓舞下,他勇敢地接受了國王的挑戰,終於以智取勝。為了慶賀這一勝利,佩洛普斯與公主在奧林匹亞的宙斯廟前舉行盛大的婚禮,會上安排了戰車、角鬥等項比賽,這就是最初的古奧運會,佩洛普斯成了古奧運會傳說中的創始人。
奧林匹克運動會是古代希臘生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事件。甚至戰爭也要為運動會讓路。交戰的雙方會暫停攻擊,等到5天運動會結束以後再繼續開火。“奧林匹克神聖休戰”的歷史,由來已久。公元前884年,古希臘爆發戰爭,人民在戰火中艱難度日。看到民眾渴望和平,擁有奧林匹亞的伊利斯(埃利斯)城邦國王伊菲托斯(伊菲圖斯)與正在攻打他的斯巴達城邦達成協議,決定恢復奧林匹亞的盛典;而為了使運動員和觀眾能夠按時到達並安全返回,雙方同意在此期間的一個月停止戰爭。這就是著名的“奧林匹克神聖休戰”的起源。休戰協議銘刻於一個鐵餅上,存放在奧林匹亞赫拉神廟。
“神聖休戰協議”規定,希臘各城邦不管任何時候進行戰爭,都不允許侵入奧林匹亞聖區。即使是戰爭發生在奧運會舉行期間,交戰雙方都必須宣布停戰,準備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停戰期間,凡是參加奧運會的人,都將受到保護。
協議還規定,在舉行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凡是攜帶武器進入奧林匹亞的人應當受到懲罰;通往奧林匹亞的所有道路暢通無阻,任何人不得攔阻。違背“神聖休戰”的人和城邦都會受到嚴厲製裁。
伊菲托斯時代的古代奧運會未留下詳細的史料。公元前5世紀,雅典僭主希庇亞斯(希皮亞斯,希皮亞)才開始為古代奧運會編屆次。這項工作後來又由古希臘大哲學家亞裡士多德繼續。
古希臘人是熱愛體育運動的民族,體育在他們的社會生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希臘人之重視體育運動,其原因從社會傳說推測,可能是因為體育和軍事技術有相關聯系。在原始社會末期,實行軍事民主製組織管理,戰爭和掠奪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的事情,需要健壯的身體和軍事技術,也就成為人們,特別是那些部落首領應具備的主要品質。因此,體育運動便很自然地受到古希臘人的重視。從荷馬史詩中可以了解到,在那個“英雄時代“裡,希臘人就把體育運動看作是增強體質和娛樂人心靈的活動。公元前8世紀以前,古希臘就已盛行拳擊、角力、賽跑、射箭、投槍、擲石餅和戰車賽等競技活動。
古希臘各城邦經常在祭神慶節舉辦運動會,規模比較大的有:奧林匹克、伊斯特摩斯、皮托、尼米亞。其中,最負盛名和影響最大的是在奧林匹亞地方舉行的運動會,即奧林匹克運動會。
希臘人在公元前776-公元393年之間共舉行了293次奧林匹克體育運動盛會。這是希臘民族在人類體育發展史的光輝篇章,也是世界古代中期文化教育史上重要的一頁。
據傳,古希臘人為了供奉神靈便築起神壇,在壇前燔祭他們所殺獻的牲畜,同時舉辦慶祝活動,伴隨有頌歌和舞蹈。以後,他們又建築了壇場和大廟。在規定的時刻,希臘人匯聚一起在廟壇舉辦慶節,祭神的慶祝節日活動,後來又增加了體育和競技的內容。這可能是古代希臘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雛型。
這時候,從希臘各地來的人們匯聚奧林匹亞,他們當中不僅有運動員,還有哲學家、講演家、藝術家和詩人。比賽期間,既有規模宏大的音樂、戲劇文娛表演,也有詩人朗誦自己的作品和講演家發表的祝辭。參加比賽的運動員的基本條件要求是純希臘血統並獲有公民權的人。奧林匹克運動會最初競賽項目主要有賽跑和角力,以及拳擊、戰車賽等。在奧林匹克競技中,跑佔有重要的位置,賽跑按“斯泰德”計程(1個斯泰德約相當於185-225米),最初只有短跑(1個斯泰德),以後逐步增加了往複跑(2個斯泰德)、長跑(7-24個斯泰德),還有武裝賽跑和火炬賽跑。短跑有預決賽,可能還按年齡和身體狀況分組,跑的姿勢已和今天大體相近。
每一個競賽優勝者要戴上桂冠,戴著桂冠的優勝者被當作神來崇拜。最著名的詩人向他們奉獻讚美詩,第一流的藝術家為他們在奧林匹亞建造紀念雕像。優勝者的家鄉把他們當作出征凱旋的英雄來歡迎,有的城市還故意把城牆打開一個缺口,讓他們像征服者那樣進城。這也就是為什麽諸如蘇格拉底、亞裡士多德等哲學家、科學家也都是體育健將。他們注重的是德智體的發展,優勝者得到最高的榮譽,受到普遍的尊敬。
奧林匹亞遺址得名於希臘傳說中諸神會聚的奧林波斯山位於希臘伯羅奔尼撒半島西部的皮爾戈斯之東,阿爾費夫斯河與克拉澤夫斯河匯流處,距雅典370公裡。遺址是一個體育運動和宗教儀式的混合體。奧林匹亞遺址東西長約 520米,南北寬約400米,中心是阿爾提斯神域=,也是人們祈禱、祭祀,吃飯喝酒的的場所。神域內的主要建築是宙斯神廟和赫拉神廟,此外還有聖院、寶物庫、賓館及行政用房等。
最初的奧運會比賽是在奧林匹亞村的阿爾齊斯神域內進行的,後來在神域的東北角修建了一塊長方形運動場,周圍有依天然地形修成的看台。運動場跑道寬32米,每次可供20名選手同時比賽,長為192米。起跑線用石條鋪成,上面刻有兩道平行的小槽,供運動員起跑時使用。
古代奧運會不僅是一種競技大會,在它延續一千多年的時間裡,實際上是古希臘人的一個全國性節日,具有全希臘的意義。各城邦派出的優秀選手則在競技場上奮勇拚搏,他們赤身**進入賽場,向神和觀眾展示他們超人的體能、健美的身體和良好的教養。
奧運會的盛況大大超出了競技比賽的范圍,它是希臘宗教、政治、經濟和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起到了推動政治交流、促進貿易發展、繁榮希臘文化、融合民族感情的作用,它使全希臘人民在和平的氣氛中歡聚一堂,其豐富的內容和壯觀的場面,形成了全希臘最盛大的節日。
“那麽,你為什麽就能夠保證斯巴達人一定便會退兵了?就憑你,和你的兩名衛士?”另一名希洛長老站了出來凝神問道。
在他看來雖然羅馬人的條件十分誘惑,與此同時也處在希洛人能夠接受的范圍內,可是他為什麽又能保證兵臨城下的斯巴達人就一定能夠接受他的提議呢?
要知道斯巴達人可從來都不是什麽能夠好說話的主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