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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漢尼拔》第180章 榮譽公民在希臘
希臘城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國家形式,外表特征是小國寡民的規模,本質特征則是由公民自治團體所組成的社會,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權利義務的政治體系。

 對於希臘的各城邦來說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們是屬於城邦的人。雖然君主製下的臣民也屬於國家,但因為國家屬於君主,所以他們歸根結底是君主的臣仆,而公民所歸屬的國家是公民共同體,他們是共同體的成員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臣仆,這一點即便是斯巴達也是沒有任何異議的,所有城邦都以公民為重。

 一般說來,只有純屬本邦血統的成年男子才能成為公民,這樣一來佔人口大多數的奴隸、外邦人和婦女就被排除於公民團體之外了。不過在城邦演進過程中,公民資格也有變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貴族或具備一定財產資格的人才能成為公民,下層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較發達的時代才獲得公民權。有的時候,因貧窮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義務者就會失去公民權。

 只有當戰爭危機或公民人數不足時,才會吸收外邦人和被釋奴隸成為公民團體中的一員。

 不過這些變例並不影響公民的實質意義,城邦是公民共同體,只有公民才屬於城邦。獲得公民資格,就意味著成為城邦的一分子,而沒有公民資格的居民雖然生活於城邦中,但不屬於城邦。希臘人稱呼“雅典人”、“斯巴達人”的時候,他們指的僅僅是雅典或斯巴達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視為僑居的客民,婦女和奴隸僅屬於家庭成員。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為家庭和村社的成員,成年後,經過莊重的儀式取得公民資格,這時他才進入城邦公共生活領域,成為屬於城邦的人。公民觀念的核心內容,就是公民對自己“屬於城邦”這種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在與其他無公民權居民的對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鮮明地凸現出來。與邦內其他居民相比,他們覺得自己屬於城邦。與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這個城邦屬於他們。這種感覺十分真實。他們個人的安危榮辱,首先取決於城邦的命運。當城邦滅亡時,首要的受害者是他們,奴隸依然做奴隸,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們卻失去了公民特權。失去了城邦,他們就淪為奴隸或外邦人,有時還遭到集體屠殺。城邦強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們。別的好處且不說,他們最珍愛的自由是只有在自己的城邦裡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觀念首先是一種特權觀念。

 公民的這種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下來的一項“歷史權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為神聖的,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非常嚴格。同一血緣集團的人自視為一個“自然”的整體。這種“自然”的整體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強。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其公餐(神餐)和佳節也只有他們才能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在這方面,有嚴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窺見祭儀亦為不祥。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界限,也無形中使部落成員產生與部落一體化的感覺。

 城邦的共和政治起源於血緣關系,是具有共同祖先的原始家族和部落的聯合。由部落演變為城邦,部落成員成為城邦公民,而城邦的宗教仍然是排外的。人們仍然以部落時代血緣和宗教共同體的觀念來看待城邦,部落時代個人與社會整體的關系仍然影響著公民的觀念。正如法律史專家梅因所說:“在早期的共和政治中,所有公民都認為,凡是他們作為其成員之一的集團,都是建築於共同血統上的”。

 盡管在城邦形成和演進過程中,血緣關系逐漸解體,外邦人不斷被吸收和同化於同族人中,血緣關系已經變得混雜,城邦遠不再是“自然”的了,即使如此,它仍然被視為“自然”的,即血緣的團體。人們仍然以血緣關系的觀念來看待公民內部關系。這被梅因稱為“最早最廣泛的法律擬製”,即在法律上假定這些外來人也來自他們的同一祖先,將所有“屬於城邦的人”即公民假定為屬於同一血統、同一原始家庭。這是公民團體一方面自我封閉和極端排外,另一方面在公民內部產生對城邦歸屬感的重要根源。

 事實上在斯巴達,全體公民屬於同一祖先的後代這種觀念,在城邦形成後的數百年當中仍是真實的。整個公民集團都屬於征服者部落的成員。在數百年中,極少有外邦人得到斯巴達的公民權。斯巴達人的生活中也沿續著許多部落生活的習慣,如公社集體所有製、公民內部的平等、公餐製等。與雅典類型的城邦相比,斯巴達實現了更高度的統一,應該與此有關。柏拉圖曾虛構了一個“神話”,說城邦的人本為一土所生,互為兄弟姐妹,恐怕是有其歷史根據的。他企圖將全城邦變為一個大家庭,每個公民完全融合於城邦整體之中,消除“你的”和“我的”之分的理想,也應該有一定的現實基礎。

 所以希臘人的公民觀念與近代公民觀念有很大不同。西方近代公民觀念源於社會契約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國家是平等獨立的個人的集合,公民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然而希臘公民是“屬於城邦的人”,他們也就沒有與城邦分離的意識和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麽,而是分享什麽。這很像是處於一個家庭成員的地位”。

 在西方,權利概念形成於羅馬私法,希臘人還沒有權利觀念,他們所謂公民權,只是指公民資格或身份而言,還不是一種個人權利。

 公民集團的狹小及其封閉性和排外性,猶如恆星塌縮帶來物質的高度凝聚和密集一般,帶來了城邦內部緊密的生活,這無疑又強化了公民內部一體化的心態。他們把城邦視為一個有機整體,自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個人沒有獨立的價值,他的價值依賴於整體。他的財產、家庭、利益、榮譽、希望,他的**生命與精神生命,他整個的生活甚至死後的魂靈都屬於城邦、系之於城邦。在城邦中,有他的一切,失去城邦,便失去一切。

 所以公民們拚死維護城邦的獨立和自主,與城邦共存亡。在城邦間的戰爭中,戰勝者有時要將城邦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殺掉。在城邦內部政治生活中,人們往往圍繞著公民權展開殊死鬥爭。享有公民權的十分珍惜它、維護它,沒有公民權的要得到它,失去公民權的要恢復它。

 公民權誠然能給公民帶來某些實際利益,然而也使他們承擔沉重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甚至會使他們破產和喪命。所以他們爭取公民權不僅是爭取由公民權帶來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得到公民身份,從而使自己不被排斥於城邦之外。這種屬於城邦的感覺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十分重要,受到褫奪公民權和驅逐出城邦的處分, 其嚴厲程度僅次於判處死刑,因為它等於剝奪了一個人的精神生命。

 城邦在公民心目中如神物一般。公民們賦予它絕對的政治、宗教和倫理權威,能夠全面地支配和乾預個人生活。公民的**與精神、個人與家庭、財產與婚姻,都受城邦的統製。個人是城邦的工具,生為城邦,死亦為城邦。這在斯巴達最為明顯。即使在雅典也是如此。雅典人認為他們的身體“是給他們的城邦使用的,好像不是他們自己的一樣”。而他們培養自己的智慧,“其目的也是為著要給他的城邦作一點顯著的事業”。

 就連亞裡士多德也明確地聲稱,“我們不應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我們毋寧認為任何公民都應為城邦所公有。”他認為,甚至公民企圖自殺都應受到懲處,因為它使城邦喪失一個公民。每個公民從出生起,城邦就是他的最高監護人,要按城邦的需要來撫養和教育,於城邦無用的殘疾人沒有生存的權利。

 斯巴達就是典型不允許父母按自己意願養育後代的城邦,斯巴達認為在孩子生下後,要由部族裡的長者代表國家檢查嬰兒,如果孩子瘦弱畸形,就丟棄到山裡不準撫養。這一點即便是在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設計的理想城邦中,都肯定了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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