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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夢》第2章 土地
  在這個藍色星球上,有太多太多不確定因素,沒有一個人能夠預測到自己的未來,也沒有人願意被圈禁在小小的框架之內。

  一個人最難突破的不是時代的束縛,而是自己對於這個世界的看法,被傳統思想所束縛以後,人便很難再做出掙扎,或是認命,或是做出改變,但所要付出的代價難以預料。

  在梅笑寒眼前的這個世界,以他的角度去看,有那麽一絲的怪異。包括許多人的思想,此時農耕時代的火花遠遠的沒有被點燃。當手中握著權利的時候,雖然有些時候這種權利並不是很大,但是卻能獲得某一種生理上的快意。

  一座城市的治理權利,掌握真正的行使權,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麽容易。一切懸浮於表面的都是虛偽的,只有真正深入了解,能夠讓人在生理和心理上承認並且臣服,這才是最佳的效果。

  只有把這些臣民們當做是自己的子民,首先必須要說服自己,這樣才能夠說服別人,每天都是新的開始,每天都注定與前一天不同。

  生活總是不能如人所願,想要把生活過成自己想要的樣子,就不得不面對著改變。

  改變有的時候帶來的是痛苦,這是一種難以名狀的痛苦,不能用語言去說。就像是他對那些曾經的朋友念念不忘一樣,他也需要做出改變。

  改變帶來的陣痛,是無法用言語來描述的。

  幾日來,梅笑寒總心神不寧,更為神奇的是他看到了一隻雪白的狐狸。這隻狐狸並非普通的狐狸,看到這隻雪白的狐狸以後,他的腦海裡不由想起來那些鬼怪靈異之事。

  對於類似於玄靈之事,梅笑寒向來不感冒,有些事情信則有,不信則無。

  由於在民間傳的越來越離譜,這隻突然出現的雪狐像一顆炸彈一般被丟入了茫茫的人群之中,沒有人知道它什麽時候會爆炸。但是光是一些捕風捉影的事情,便已經引起人們的興趣。

  對於坊間的傳聞,梅笑寒自然的不會有太大的興趣,反而對那些離自己生活最接近的人,離自己最近的事,他更有興趣。

  比如說趙匡胤打到哪裡了,又收復了幾座城池,看著越來越豐滿了大宋王朝,梅笑寒知道這個王朝將會越來越興旺,而在夾縫中求生存,此刻讓他變得非常壓抑。

  此時的大宋王朝,剛剛建國不過幾年時間,國家處處受到威脅,從整個中國歷史上去看,宋朝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王朝。

  在大宋王朝周邊的政權還有:後蜀南漢荊南吳越北漢。

  與北方混亂的局勢相比,此時的南方顯得更加的平穩一點。宋朝廷采取了先南後北的戰略,逐一的剿滅這些政權。

  梅笑寒的六座城市是連在一起的,面積已經超過8萬平方公裡,這已經與當代的一個小國面積差不多了。當所掌控的土地面積擴展到8萬平方公裡以後,已經不適合以一個城市來稱呼。

  農耕社會,人口和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土地非常的重要,是老百姓的生命,同時也是一個國家的命脈。

  土地制度,由於均田製受到破壞,唐代開國初期的租庸調法早已不適用,唐德宗建中元年開始實行兩稅法。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征收,保留戶稅和地稅。

  2量出製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歷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谷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歷年間收入錢谷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

  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征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稅按畝征收谷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歷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

  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

  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兩稅法是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稅制度改革:

  一、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征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二、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系的相對減輕

  三、把原來按丁征稅轉入按貧富征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征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發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趙匡胤開創宋朝後,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製,土地國有製隻佔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興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製和自耕農小土地私有製國有土地包括營田、屯田、官莊、職田、學田、官馬牧地等等。

  一、土地私有製大發展

  宋朝實行“不立田製”、“不抑兼並”的土地政策。國家不再執行強化國家土地所有製的措施,不再運用政權力量進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調整土地佔有關系國家不再乾預土地私有製的發展,對土地自由買賣和兼並持自由放任的態度。

  土地私有製的發展具體表現為:一是土地買賣盛行。宋高宗時,四川立限令典賣田宅者納稅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稅四百萬貫,而此時四川地價每畝僅為四貫,官府賣田定價為八貫到十貫。如果稅率按10計算,土地價格取較高者每畝十貫,那麽四川此次納稅印契的田地則有四百萬畝,可見土地買賣的盛行。二是土地兼並大發展。北宋前期,地主侵佔土地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到北宋中期,更是達到了“勢官富

富姓,佔田無限,兼並偽冒,習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數量大大超過官田。如神宗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全國墾田四百四十五萬余頃,而當時共有各種官田四十四萬七千余頃,僅佔十分之一,到王安石變法,因推行出賣官田政策,官田所佔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

  二、官田的私田化

  由於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控形式變為以經濟手段為主,由於國家利益即稅收的實現以財產為基本依據,宋代的官田也逐漸向私田方向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將官田轉變為私田,或是通過各種類型的售田變為私田,或是通過賞賜官僚地產而變為私田。一是國家采用與地主相同的地租剝削方式來經營官田,如宋高宗曾說:“朝廷拓地,譬如私家買田,倘無所獲,徒費錢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間大臣陳鼎上言曰:“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其數如民間主客之例。”這裡無論觀念還是剝削方式與數額,都與民間地主無異。

  三、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

  由於土地買賣盛行,“人戶交易田土,投買契書,及爭訟界至,無日無之”,從而帶來土地所有權頻繁轉移,使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經濟地位經常變動,這成為宋代社會的突出現象。“千年田換八百主”,“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人家田產,隻五六年間,便自不同,富者貧,貧者富”等等這些言論,突出表現了宋代土地關系的這一特點。

  鑒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頻繁,宋代對土地買賣實行了規范化管理手續,即買賣土地的雙方要在政府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土地產權轉移的證明。 這種土地買賣的規范化管理,就是國家對土地買賣合法性的承認和保護。

  四、土地所有權的日益集中與土地經營的日趨分散

  土地自由買賣下的土地兼並,使土地所有權呈現強烈集中趨勢,但由於土地所有權的頻繁轉移,就使兼並所得土地越來越細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時,吏人張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畝,分散為三十八段,佃戶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無錫縣學添置“養士田”近一百段,客戶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畝,少者僅一角、二角幾十步。

  雖然宋朝在農業上的發展比此前的所有朝代都要快,但其在土地制度上的弊端,確是一個致命的因素。宋朝時,均田製已經被破壞了。

  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並采取“不抑兼並”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和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這也就不難理解王石為什麽會變法。

  默許土地可以進行買賣,雖然看起來沒有什麽大的問題,可是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根本就沒有足夠的錢去開墾那些荒廢的土地,因為所要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

  然而究竟什麽樣的土地制度適合於這個時代,什麽樣的土地制度能夠執行的下去,這個問題是關乎到生死存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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