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趙倫“不可一世”,未免有些誇張了,但趙倫就是顯得很有把握,像是已經把水靈掌握到了手掌心,連車也不下,直接用著一副命令的口吻,對正在行走的水靈說道:
“站住,我有話和你說。”
這幅樣子跟他上回在工作室見水靈時的和藹模樣,簡直有著巨大的差別,見水靈果然停頓下腳步,吸著鼻子,略微佝僂著背轉過身子來,趙倫眼神中有著滿滿的得意,還有鄙夷,不屑道:
“仇滿天去哪裡了?”
“我…嗤…在在軍屬之家…”
“那他為什麽不出來?”
“打…打遊戲,天天打遊戲…嗯,天天…”
水靈一副連話都說不完的樣子,像是有些不受控制,慌張得搖頭,雙手抱臂,手指偷偷打開隨身攜帶的錄音筆,這是她專門為了和趙倫演對手戲而準備的,她表演得很脆弱,又顯得很冷,渾身打著哆嗦,表面一副毒癮發作的模樣,實際上腦子裡在飛速的旋轉著,趙倫在問加多寶的下落,是不是害怕加多寶知道他對她所做的一切?
她當然不可能告訴趙倫加多寶已經去了南城,現在她的角色是表演一個毒癮發作的少女,趙倫顯然對他的海/洛因很有信心,料想在毒癮發作的狀態下,水靈也不可能撒謊,於是自車窗內丟下一包白色粉末,直接丟到水靈的腳下,又惡狠狠道:
“蘇佩雅去了哪裡?讓仇滿天查一下,一定要查到,生要見人死要見屍,不要讓仇滿天知道你染上了毒癮,否則你永遠都嘗不到這樣好的東西了。”
“…”
水靈打著哆嗦,吸著鼻子,低頭站在原地,看著腳下那包白色粉末,一陣風吹來,她的發絲根根飛揚,那瘦小的身子在風中晃了晃,真正表現出一股風吹即倒的弱者姿態,面對趙倫的“吩咐”,水靈低頭不語,像是沒法接受突然的改變,過了一會兒,她才抬起臉,滿眼都是淚水的看著車內的趙倫,神情掙扎,像是猶豫著要不要去撿地上的毒品,半響,朝著趙倫哭訴道:
“你,原來是你,你究竟對我做了什麽,你為什麽要這麽對我?!”
“哼…呵”
車窗裡的趙倫,仿佛看多了這樣的戲碼,不可一世的從鼻子裡哼出一口氣,此時的他多麽驕傲,仿佛某個黑暗世界的王者,手中有著讓人欲死欲活的權利,得意的丟下一句,
“想辦法讓仇滿天把一個叫易彩的人弄進京城,給安排到京城物流系統,給個最好的官位,給你三天時間。”
那話裡的語氣,實在教人氣悶,好像已經把水靈當成了手下,對於他的任何吩咐,水靈都必須無條件的服從一般,如此理所打擾。水靈低下頭,覺得這一刻真不想演了,說好這輩子不再受人呼來喝去的,卻偏生要忍受這個趙倫,為什麽?
她的沉默,被趙倫誤會為接下了他的命令,於是也不看水靈一眼,敲敲司機的椅背,姿態跩跩的離開了,他一走,水靈就掏出手機來,給腳下的那一小包白色粉末拍了個照,然後用背包裡的衛生紙裹住手指,將那包白色粉末撿起來,裝進一隻大的塑料袋。
粉末袋子上有趙倫的指紋,這都是以後控告趙倫販毒的證據,至於那個易彩是誰,水靈沒聽過,但趙倫要把他或者她弄進京城,必定和馬六爺的販毒集團有著莫大的關聯,水靈將名字記住了。
找出了易彩,趙倫便似乎沒有了利用價值,水靈收好那包白色粉末,一邊往小診所去,
一邊低頭給手機裡的柯南重生發信息, [水靈]:我上次讓你查的龍涉川和趙倫之間收受賄賂的資料,幫我整理一下,發到海角論壇上去,用我的ID負負得正。
本來水靈讓柯南重生不是專門調查趙倫,當時她是讓柯南重生去查龍涉川,想要弄掉龍涉川,但現在龍涉川已經瀕臨殘廢的邊緣,打擊龍涉川已經失去了意義,所以收受賄賂一事,水靈和龍雲風的側重點不一樣。
龍雲風覺得把龍涉川對趙倫受賄一事暴露出來,影響不大,那是因為龍雲風是站在自己的利益上考量,覺得這件事扳不倒龍涉川。但水靈覺得把這件事暴露出來,可以扳倒趙倫就足夠了。
反正事情遲早要鬧大,水靈既然決定出手乾預這個龐大的販毒網絡, 就沒打算孤軍奮戰,柯南重生不是空有一腔正義心嘛?是時候發揮余熱了,她拉柯南重生入夥,人家保證工錢都不要。
[柯南重生]:沒問題,我最近還查出了趙倫的女兒趙水碧,實際上張德芳有一筆龐大的受賄金存到了他在瑞士的銀行戶頭裡,張德芳死後,趙水碧繼承了他在瑞士銀行的戶頭,最近趙水碧出手闊綽,買了大量奢侈品,我拍了不少她佩戴奢侈品的照片。
很快,柯南重生的余熱就開始發揮了,看了他發過來的短信,水靈覺得自己都不用假裝有毒癮去挖這個販毒集團了,直接讓柯南重生去查不是更好,這個柯南重生就是一現實版的外掛啊,有了柯南重生幫忙調查,實在省時省力。
現在華夏大陸對於官員及官員的家屬佩戴奢侈品這個事,其實還沒有那麽敏感,等到差不多一兩年後,新上任的華夏大陸最高領導人坐穩椅子後,大陸反腐力度便會逐漸加大。
所以如果單純的將趙水碧佩戴奢侈品的照片公布出來,並不能解決什麽問題,她畢竟不是京官,影響不了大局,但是如果趙倫收受賄賂一案爆發,再爆出趙水碧佩戴奢侈品的照片,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那時趙倫受賄一事必將又濃墨重彩的添上一筆,至於趙倫販毒一案,現在局勢不明朗,證據也不足,水靈不打算把這事暴露出來,當局者如果要查趙倫貪汙,就不可避免的會查到他那來路不明的巨額財產,到時等官方牽頭去查趙倫販毒,水靈再放出搜集到的那些證據,效果會更好。R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