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團是各國駐同一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館長及其外交人員的總稱。外交團制度不是根據國際法的規定,而是按照國際慣例和傳統而形成的,所以不行使具有法律性質的職能。
有的國家外交團成員僅限於使節,也有的除使節、全體外交人員外,他們的配偶和子女也屬於外交團。領事不屬外交團的成員。各國外交官銜名錄(外交官名冊)包括外交團的全部成員。
一、外交團團長
外交團團長由外交團中級別最高、遞交國書最早的外交使節擔任。駐有大使的國家中,公使就不能當外交團團長。在一些信奉天主教的國家裡,梵蒂岡教廷使節被認為是當然的外交團團長。
外交團團長臨時缺位時,由在先權僅次於他的使節代理,如設有副團長一職,則由副團長繼任。外交團可設秘書一人,負責辦理日常具體事務。外交團的秘書可由外交官或其他人員擔任。
外交團團長代表外交團,其職責主要是在某些典禮和交際場合代表外交團致辭、祝酒;就某些有關外交特權的問題與駐在國聯系、交涉;向外交團成員傳達駐在國政府有關禮儀事項的通知;向新到該國的外交代表介紹駐在國的禮儀、風俗及其他慣例;向駐在國政府轉達外交團在禮儀等問題上所取得的協議和意見;調節外交團成員之間有關禮儀方面的爭執等等。總之,外交團長的職責一般多為禮儀性活動。在工作中,外交團團長應尊重駐在國的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不干涉駐在國的內政。
外交團團長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權和其他使節並無任何區別,但其所享有的禮遇則高於其他成員。
二、外交團的活動
外交團的活動通常是禮儀性的,如向駐在國表示祝賀、慰問、吊唁;參加典禮活動;磋商駐在國對外交團的優遇和禮儀安排;為離任使節舉行餞行活動;對駐在國為外交團舉行的活動表示答謝等等
外交團所議決的一切事項或共同提出的要求,駐在國並無必須奉行的義務,亦不受其束縛,但駐在國對外交團的正常活動也應給予一定的便利,對其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應予尊重。
外交團不應有干涉駐在國內政的行為,其內部事務也應平等協商解決。
三、外交團的在先權
外交團的在先權就是外交團成員在外交團中的排列次序。
外交團的在先權首先按等級而定,例如大使高於公使,公使高於代辦。同級外交代表的在先權按遞交國書的日期而定。代辦則按遞交介紹書的日期而定。
外交代表如發生再遞國書的情況,按一般慣例,如果等級無變動,其在先權仍照再遞前的位次不變。如果升格,則按再遞國書的日期確定他在升格後在同級外交代表中的位次。
臨時代辦的位次在常任代辦之後。臨時代辦中,大使館的臨時代辦先於公使館的臨時代辦,公使館的先於代辦處的。同級外交代表機關的臨時代辦以其就任臨時代辦的日期決定在先權,而不按其本人的原職級,但也有某些國家是按臨時代辦本人的原職級來確定的。
外交團中其他外交官的在先權按其職銜而定,例如公使銜參讚先於參讚,參讚先於一等秘書等,依此類推。在職銜相同的外交官中,大使館的先於公使館,公使館的先於代辦處。在同級外交代表機關中職銜相同的外交官以在駐在國擔任該項職務的日期先後來決定他們的在先權。
各國武官之間的在先權按其軍銜確定,軍銜相同時,則以在該國擔任該項職務的日期先後來決定,副武官不論軍銜多高,均排在所有武官之後。
四、其他外交人員(包括夫人)組織
武官團,武官團是由各國駐同一國外交代表機關的全體武官、副武官組成。其中軍銜最高並在同級中到任最早的一位武官擔任武官團團長,其作用與外交團團長相似。
有些國家的外交人員在駐在國發起組織“外交官聚餐會”、“外交官俱樂部”、“外交官協會”等,有些外交人員的夫人發起組織“婦女國際俱樂部”、“夫人協會”等。
這樣的組織有一定的章程,定期活動,交納會費,其目的多為促進相互交往,交換情況,開展工作。這些組織也應尊重駐在國的法律、規定和風俗習慣,絕不應干涉駐在國內政,更不得以組織名義從事不正當的、有損於駐在國的活動,
以上各外交官(夫人)組織以及各組織所舉辦的活動,各國外交代表機關的人員是否參加,均視各自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