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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關於秦實行的是國有經濟
根據雲夢秦簡及其有關史料,深入剖析秦國的經濟基礎,我們發現其國有製經濟佔據了主導地位,而不是傳統理論所說的主要是地主製經濟。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所謂地主階級幾乎沒有任何關系,而需要重新定論。它還關系到商鞅變法乃至春秋戰國之際社會變革中的一系列重大歷史問題,都需要我們去重新研究探討。

 一

 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說明秦國貴族官僚的田宅數量應與其爵秩等級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羅以為上卿,複以始甘茂田宅賜之”[。甘羅為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為私有,何須朝廷複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為國家收回。張金光指出:“商鞅實行的田製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而並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秦既按官爵等級分配田宅,而農民則予授田,那麽“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其論證是不嚴謹的。

 《商君書-境內》規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就是說有軍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並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雜抄》規定:“戰死事不出,論其後”。隻有父親為國戰死,兒子才能承受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可見子承父爵是被嚴格控制的,對違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為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製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裡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後一一詳記,細致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隻能乘征戰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並“請田宅以為子孫業”。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秦統一前後,經常大批強製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於鹹陽十二萬戶”。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製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製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製,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定:“入頃芻、X,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X二石”。《法律答問》說:“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部之佐,漢代稱“鄉佐”。《續漢書-百官志》雲:“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鬥食之秩”的鄉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製的普遍程度。而授田製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製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基本田製為授田製,此製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

 田律規定:莊稼生長後下了及時雨,和谷物抽穗,縣裡負責農業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前述禁苑周圍要求縣令安排人力修繕圍牆,以防牛馬出來糟蹋莊稼等等。都說明如果不是國家土地所有製佔支配地位,朝廷就不會對基層官吏作出這樣細致的農業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束。

 秦不但將大部分土地授給農民耕種,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土地由國家奴隸直接耕種。《倉律》規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的情況也絕不在少數。

 據《廄苑律》可以看到,國家還有著許多面積廣大的直屬牧場:太廄、中廄、宮廄等。飼養著大批公家的牛馬,其中包含著相當數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進行耕牛評比,成績優秀的有獎賞,成績低劣的要處罰,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國家為什麽如此重視保護耕牛,其答案隻有一個:因為有大片的國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種,如果耕牛減少或體質減弱,都會直接影響國家的農業收成。

 同時,國家還有專門人員“牧公馬牛”,遊牧於若乾縣或更大的地區之間。《廄苑律》要求:“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即遊牧到哪裡,有牛馬死亡,便應及時向所在縣呈報,再由縣加以核驗後上繳。這種國家管理的遊牧生產方式,如在有許多私有土地的地區是不可能進行的,隻有在基本上屬於國家土地所有製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生產。

 另外,專供統治者遊獵玩賞的國有苑囿園池,也佔有後人難以想象的廣大國土。《徭律》說:“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這種包含著遠近山嶺的禁苑,要興徭役予以修繕,可見其面積之廣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築園池。“引渭水為長池,東西二百裡,南北三十裡”。又複“廣其宮,規模三百余裡,離宮別館,彌山跨谷,……表南山之巔以為闕,絡樊川以為池”。]所營作的渭南上林苑,所佔面積已相當可觀,而秦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如果秦推行或承認土地私有製,那麽上述的離宮別館、苑囿園池就很難修築了,而秦始皇那種擴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癡人說夢了。換句話說,隻有在土地國有製的基礎上,上述之事才是現實和可能的。

 田律還規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取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隻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製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於“盜徙封,贖耐”的律文,隻能是宣布國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製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麽私有土地。據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後秦國是土地國有製佔據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二

 秦國於公元前年“初行為市”。才十幾年,商鞅變法就開始設置重法,竭力壓抑私營工商業的發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商鞅簡直就是把私營工商業者看作罪犯,而要將其淪為奴隸。雲夢秦簡也大致繼承了這一基本國策,使私營工商業在變法後也沒有多少發展余地。

 《商君書-墾令》是變法“墾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簡中也有反映。首先“重關市之賦”,就是“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關市盤剝私商的利潤,從而限制其發展。《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盜出珠玉邦關及賣於客者,上珠玉內史,內史材予購”。這裡嚴禁偷運貴重物品出境貿易,否則大多要處以“耐罪以上”。可見由於關賦之重,偷運之事不少,而其嚴禁又必將阻礙各國間正常的商業貿易往來。

 再者,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佔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置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采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模不小。《史記-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國家土地所有製佔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余的糧食出售給商人。《倉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雇傭製及其在運輸業諸方面的經營。“無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效律》也規定:“上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雇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法正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定:“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司空律》對一般以勞役抵償債務而雇傭他人來代役的要求,隻要年齡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釀酒業的發展。《田律》規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展的。

 所以,當戰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蓬勃發展,出現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

 許多人在談及秦國的私營工商業時,往往舉出蜀卓氏、程鄭、宛孔氏諸位。其實,由於秦國打擊私營工商業者的政策,在兼並六國後,也把他國的私營工商業者流放到偏僻地區。《史記-貨殖列傳》說:“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致之臨邛,大喜,即鐵山鼓鑄”。秦要滅趙之後,再遷卓氏到蜀,而卓氏“獨夫妻推輦”而往,這樣要發財致富,比於封君,至少也要十幾年功夫。而秦統一後才十二年就爆發陳勝吳廣起義,秦政府已無暇顧及打擊私營工商業者了。程鄭、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鄭,山東遷虜也”。“秦伐魏,遷孔氏南陽”。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漢之際才發達致富的。所以嚴格來講,三人並不能算作是秦國的私營工商業者。

 那麽烏氏倮與寡婦清又是怎麽回事呢?《史記-貨殖列傳》說:“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賞,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這烏氏倮並非職業商人,實乃“夫倮鄙人牧長”。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估計有安撫北方邊境之意。而“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始皇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其實為褒獎貞婦而已。總之,二者都並非有秦朝重視私營工商業者的意味。

 秦國一貫奉行壓製打擊私營工商業的政策,實際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營工商業的發展,這一點從雲夢秦簡中有確切反映。

 先是采礦冶鐵業。秦律中多處提到鐵器,如《金布律》說:“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原字山下加廠加蟲]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即將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銅和鐵上繳,以作為回爐的金屬原料。《司空律》明確要“為鐵工,以攻公大車”。即要設立鐵工作坊,來修繕公家的大車。前述官營采礦冶鐵機構還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等。可以說秦國官營冶鐵業有相當的規模,鐵器的使用也極為廣泛。官府甚至還出借鐵製農具,《廄苑律》中有“假鐵器”條款。

 其次是冶銅和製造各種兵器、用具,還包括製陶業的官府工室。從目前的文物資料看,各類工室分屬朝廷、郡、縣各級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櫟陽、鹹陽、雍等國都所在城邑,屬郡一級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縣級工室最為普遍,幾乎各縣一般都置有。《工律》規定:“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累、計桶、升,毋過歲壹。”要求縣級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據《秦律雜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嗇夫、工師、丞、曹長,還有工匠和大量隸臣(奴隸)、鬼薪(刑徒),可見其數量與規模都不小。

 還有土木工程建築業,專管修城、建房、築路、造車及宮室營造事務。《徭律》說:“度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而以其實為徭徒計”。即在估算工程量時,必須有主管官員司空與匠人一起計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眾的數量。據《司空律》看,為土木工程建築乾活的大多是服勞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還有以勞役來贖債的人,及公、私各類奴隸。單從秦始皇修築阿房宮、長城所用數十萬民工計,這一官營工程建築業的規模是後人難以設想的。近日出土的秦兵馬俑,更說明了這問題。

 從秦律看,還有漆園的種植與生產,《秦律雜抄》載有對漆園生產作評定的律文。鑄錢幣的官府手工業,《封診式》載有不允許私鑄錢幣的案例。酒類的生產,《倉律》要求:“別粲、糯之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廄苑律》中對評比耕牛成績優秀的,“賜田嗇夫壺酒”。可見官府有自己專門的酒類生產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業除生產自給外,還有商品生產,並在專門的官府市出售。《關市律》規定:“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很明顯,這一條法律在於防止官府市的營業員貪汙,朝廷煞費苦心所擬製的這一法令告訴我們,當時官營商業的普遍性。如蜀守張若在成都置鹽鐵市官的同時,“修整裡,市張列肆,與鹹陽同製”。說明鹹陽諸城鎮官府市的規模更可觀。

 綜上所述,秦國的私營工商業在長期壓抑束縛下,步履維艱,很難發展;而官營工商業在國家扶持下,品種齊全,規模可觀,產量浩大。兩者的確切比例已無法估算,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當時秦國的官營工商業佔據著無可爭辯的主導地位。

 三

 秦的國有製經濟佔主導地位還有一些有力的佐證。我們先看“嗇夫”官職的普遍設置,秦律中有大嗇夫、縣嗇夫、官嗇夫、田嗇夫、倉嗇夫、庫嗇夫、亭嗇夫、司空嗇夫、廄嗇夫、皂嗇夫、苑嗇夫、工室嗇夫、漆園嗇夫等十多種,實際社會中恐怕還不止此數。其中大多數為基層管理經濟部門的官員,加上其佐官、工師、曹長等,數目很是龐大。高敏指出:“秦時封建的國有經濟比重較大,特別是由於土地制度方面存在著封建的土地國有製。……正因為如此,就引起了設置各種‘官嗇夫’以管理國有土地、耕牛、農具、種籽以及大車的製作與維修,仆役的征集與獎懲等等的需要”。一句話,就是大量的國有製經濟部門需要有關的各級官吏去管理。我們看到漢代“嗇夫”官職的設置要明顯少於秦代,主要隻有鄉一級的“鄉嗇夫”,“職聽訟、收賦稅”而已。為什麽秦漢官職設置會有如此大的變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漢社會的封建國有經濟在整個社會經濟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聯系的”。很有卓見。兩漢土地私有製相對成立的過程,再加上兩漢私營工商業在較為松弛的統治下發展迅速的情況,都互相參證了上述觀點的正確性。

 我們再來看秦國實行的稟給制度,或可稱國家供給製。據《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於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並配給廚師、車夫、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我們知道,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致的稟給制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象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國有製經濟各部門的相當規模的生產。

 其國有製經濟的規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商君書-徠民》提出“製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裡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製一直延續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充滿、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國家制度規定的數額,自己設法佔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定授田”。直到這時,有規劃的授田製才告一段落。

 從《倉律》內容可以看到,國家主要使用倉庫加強對糧食諸農產品的管理。首先谷物、芻、等入倉,都要登記封印,統計後向朝廷內史上報,同時上報當地食取口糧人員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費用開支,這樣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糧食諸農產品的收支情況。倉庫進出都要稱量核對,物資如有被盜、損失、誤差,都要處罰有關人員。可以說,倉庫是國家農業生產規劃運作的樞紐。

 《秦律雜抄》規定:“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特別命書,而擅敢製作其他器物,工師與丞各要罰二甲。說明朝廷每年都要給官府工室下達生產任務。對采礦、冶鐵業也同樣“賦歲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數量,如在尚未驗收時就有丟失,或不能生產到規定數量,罰其曹長一盾。可見官府手工業必須按朝廷計劃進行生產,不得擅自改變,也不得完不成任務。

 為確保其計劃完成和產品質量,朝廷每年都要對這些單位進行考核評比。《秦律雜抄》規定:“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具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說如產品被評為下等,官吏受罰,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罰,同時“殿而不負費,勿貲”。就是說產品雖被評為下等,但成本核算並不虧損的,則不加責罰。說明朝廷還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經濟效益問題。最後還有產品勒名制度,《工律》規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效律》規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這樣產品若以後發現問題,便可據此問罪於當事人。

 從《效律》等律文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濟核算的事宜,稱為“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中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濟乃至各部門經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劃;也能據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更有效地執行國有經濟的規劃。正因為其國有製經濟體系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制度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根據上面對秦國經濟基礎的分析,最後我們可以對秦國的社會性質下一結論。秦國的國有製經濟佔據著主導地位,其中國家土地所有製的農業生產佔據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經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於經濟運作有著周密規劃和一系列細致的管理制度。而當時並不存在什麽新興地主階級,雖然在官營工商業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大國,在農業生產中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後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為,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於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系而言,那麽,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國家封建制社會。法家在經濟方面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濟觀”,而秦國在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之中,就一點也沒有什麽可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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